(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5.10)第21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第26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2)《海东市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市政府令1号令2013.12.2)第16项清理依据及理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98号) 下放后实施单位县(区)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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