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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JY03-02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JY03-02
项目名称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仅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实施主体
民和县教育局
审批对象
所有参加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人员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15号)第13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12.12)第13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天  承诺时限(15)天
需提交的材料
1、报名号及现场确认信息;
2、《教师资格申请表》A4纸一式二份;
3、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A4纸一式二份;
4、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6、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原件及复印件;8、非师范类人员还须提供学习相应层次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有效)。
9、小二寸数码照片4张。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承办部门:教育局人教办
联系人:张振华     
联系电话:0972--8516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