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主席令第40号2001.10.31 第五条 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二条 外资企业雇用中国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雇用、解雇、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101号2014.4.23 第46项,《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市政府令第3号2014.7.15 第1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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