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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JS02-03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经济和商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JS02-03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实施主体
民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审批对象
建设项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24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17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第18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第19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第28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第38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天         承诺时限:15天
需提交的
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三)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民和县安监局,俞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