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和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及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民政办〔2015〕207号)精神,民和县国土资源局职能转变情况和主要职责如下:
一、职能转变
(一)承接的职责
1.城镇居民住房用地初始登记、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证明书登记职责。
2.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采矿权的转让审批职责。
3.省、市政府下放的其他相关职责。
(二)调整的职责
1.将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房屋登记、房屋权属管理、房屋面积管理、建设全县房屋权属信息系统监督指导职责划入县国土资源局。
2.将原农牧局负责的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登记监督指导职责划入县国土资源局。在国家确定的5年过渡期内,县国土资源局协助农牧局做好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县国土资源局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监督职责。
3.将原林业局负责的林权登记监督指导职责划入县国土资源局。
4.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精神,需要调整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土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国土资源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措施。
(三)承担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责任。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参与报省、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责任。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调节处理采矿纠纷,查处违法探矿、采矿行为。
(五)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办法并监督实施,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和调处权属纠纷,负责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六)负责指导监督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权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逐步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拟订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在国家确定的过渡期内协助农业部门做好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在过渡期结束后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监督职责。
(七)承担全县耕地保护责任。牵头拟订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全县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及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建设用地的预审工作。
(八)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执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对开发利用土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九)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检测和保护工作;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承担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十一)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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