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东地委办公室、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民和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东办发〔2010〕16号)和中共民和县委《关于同意县政府工作部门“三定”规定的批复》(民委〔2010〕82号)精神,设立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审批项目。
(二)加强对土地、矿产两种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三)加强土地市场管理。
(四)加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五)加强执法监察和依法行政。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国土资源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估,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地质勘查、防治地质灾害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对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查处理权属纠纷以及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四)实施全县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组织实施农用地用途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指导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
(五)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负责城乡地籍、土地分等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执行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农村集体非农业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县土地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初审,承办报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管理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等工作,监督矿产资源的开发;依法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依法调处勘查采矿争议纠纷。
(九)组织实施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十)组织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国土资源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资产处置、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各类违法案件。
(十一)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
(十二)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土资源局内设3个职能股室。
(—)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会议组织、文书处理、信息、督查、宣传、档案、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干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财税部门做好有关土地税费的征管工作。
(二)土地利用股
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土地权属纠纷;监督管理土地定级估价工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发展战略和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及土地后备资源和荒废土地复垦规划、计划,并督促落实;负责城乡建设用地的征用、鼓励耕地开发、农地保护、土地整治、农用地转用管理政策办法,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的监督工作;指导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开展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三)地籍管理股
执行国家制定的地籍管理办法,管理城乡地籍和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实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承担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由国土资源局委托县测绘局、监察队、矿管所行使行政职能。
四、人员编制
国土资源局列行政编制7名,其中:
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民和县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职责由民和县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