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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教育局
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时间:2016年05月17日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东市县(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青办发〔20156号)和海东市委办公室、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和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东办发〔201558号),设立民和县教育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加强的职责。

1.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改革教育发展方式,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2.加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3.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创新人才培训机制。

4.加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推行规范汉字的宣传及应用监督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规划,起草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证正确的办学方向,承担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和协调,指导基础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成人教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计划,监督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完善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体制。

(五)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及勤工俭学工作,指导学校的党建和稳定工作。

(六)负责全县教师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上报工作,组织协调教师的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并监督检查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实施,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八)负责学生资助工作,指导教育专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九)指导和协调全县中小学布局设置、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学生学籍管理、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十)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检测工作;承担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的相关工作。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人员编制

县教育局机关列行政编制 8 名。其中:局长(正科级)1 名,副局长(副科级) 2 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 1 名。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东市市县(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56号)的精神,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一般不设内设机构。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