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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来源:    时间:2011年12月07日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教育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东地委办公室、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民和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东办发〔2010〕16号)和中共民和县委《关于同意县政府工作部门“三定”规定的批复》(民委〔2010〕82号)精神,设立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教育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审批项目。

 

(二)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三)加强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四)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计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主管全县基础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负责审批社会力量办学。

 

(三)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美育工作、国防教育,计划生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稳定教师队伍,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做好教师的职称评聘、业务培训、考核、调配及教师的招聘录用、人事档案管理、辞聘等工作。

 

(四)负责管理教育经费的分配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方针、政策,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

 

(五)组织实施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加强宏观指导,改革教学手段和方法,积极实施现代技术教育,组织学术交流和青少年科研活动。

 

(六)负责贫困大学生贷款申请认定、审报及中小学贫困生的救助工作。

 

(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教育局只设一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机关的各类公文处理;负责经费和办公用品及财务的管理,检查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上级各项教育工作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草拟全县教育事业和各种类别教育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总结等有关文件;负责对全县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检查指导;督促检查教育项目的实施,经费的落实使用情况;统计全县教育事业各项数据和填报有关报表;加强全县教育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县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制改革工作;负责在职和离退休教师的工资管理工作;承担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教育局列行政编制9名,其中:

 

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民和县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职责由民和县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