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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细则
(县民政局  2018年9月 )
来源:    时间:2018年10月08日    

第一条  为深化殡葬改革,建立健全生态安葬奖励补助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补对象

(一)户籍在本县的所有城乡居民;

(二)驻县军(警)部队现役军人;

(三)与本县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在本县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本县户籍居民在县外亡故后,在亡故地参加民政组织统一实施的生态安葬且未享受相关奖补的人员。

第三条  奖补标准

凡是符合奖补条件的对象在殡仪馆火化遗体,其家属在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时,除享受户籍所在地政府制定的惠民殡葬政策外,在县内核定生态公墓区范围内采用撒散、草坪葬、壁葬、塔葬、树葬、骨灰存放(存放期为10年以上)等方式安葬的,分别给予奖补。

(一)骨灰撒散、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的,对丧属一次性奖励3000/具;

(二)实行壁葬、塔葬的,对丧属一次性奖励2000/具;

(三)实行树葬、草坪葬的,对丧属一次性奖励1500/具;

(四)在公益性骨灰楼(堂)存放骨灰10年以上的,对丧属一次性奖励800/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居民亡故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领取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的,申请程序如下:

1.在核定生态公墓内安葬的:经办人(非直系亲属须有直系亲属委托书)持本人身份证明、正常死亡(包括因病死亡)的出具医疗卫生机构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非正常死亡的出具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火化收费发票、生态安葬(墓穴)证、公益性骨灰楼(堂)寄存证、逝者身份证明、民和县生态安葬补助申报审批表以及法定继承人有效银行账号,办理生态安葬奖补资金领取手续。

2.在非生态公墓内骨灰撒散的:经办人(非直系亲属须有直系亲属委托书)持本人身份证明、正常死亡(包括因病死亡)的出具医疗卫生机构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非正常死亡的出具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民和县非生态公墓区安葬补助申报审批表、逝者身份证明、村(社区)出具的证明、僧人要有寺管会证明、法定继承人有效银行账号,到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生态安葬奖补资金领取手续。

3.本县户籍居民在县外亡故后实施生态葬,但在亡故地未享受相关奖补的:经办人(非直系亲属须有直系亲属委托书)持本人身份证明、医疗卫生机构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火化证明、火化收费发票、逝者身份证明、亡故地县级民政(殡葬)部门出具的未领取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的证明材料、民和县生态安葬补助申报审批表、法定继承人有效银行账号,到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生态安葬奖补资金领取手续。

4.死者为驻本县部队现役军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以及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县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其他情况

死者为我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身份信息不明婴幼儿及流浪乞讨人员,按照第三条生态安葬的,不享受生态安葬奖补。

第五条  经费保障

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所需经费,由省、县财政分级负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80%,县财政承担20%

第六条  经费结算

奖补资金中省财政承担的部分,先由县财政垫支,每年年底由县民政、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经汇总初审后上报至省民政厅、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依据审核意见集中拨付到县财政。

第七条  设施保障

(一)县民政局在实施奖补资金领取时推行“一站式”结算业务,方便群众。殡葬服务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人文关怀,优化服务环境,主动提供可降解骨灰盒等生态安葬用品,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适应不同层次需求的祭奠场所和服务内容。

(二)县民政局应加快城镇公益性公墓建设,配建节地生态安葬区域,提供更多、更优质的节地生态安葬服务产品,推广小型艺术化墓碑,采取集中铭刻逝者姓名等方式,对不保留骨灰者建立统一的庆祝设施,满足社会需求,方便群众祭奠。

(三)县民政局严格经营性公墓审核程序,扩建和新建公墓必须有明确的节地生态安葬区域配建比例,经营性公墓要逐年提高节地生态安葬区域及墓穴配建比例。

(四)县民政局管理的烈士陵园保证骨灰寄存格位数量能满足群众骨灰寄存基本丧葬需求。

第八条  档案管理

(一)县民政局建立并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对节地生态安葬档案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二)档案资料应按照年度和安葬方式分类归档,一个奖补人员资料组成一件。

(三)归档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图文清晰。

(四)档案资料要注意保密,不得损害奖补对象的合法权益,未经逝者亲属同意,不得公开档案的内容。

(五)在归档的资料中应包括下列材料:

1.经办人(非直系亲属须有直系亲属委托书)身份证明;

2.《居民死亡殡葬证》复印件;

3.非正常死亡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4.火化证明复印件;

5.火化收费发票复印件;

6.生态安葬(墓穴)证复印件;

7.公益性骨灰楼(堂)寄存证复印件;

8.逝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9.民和县生态安葬补助申报审批表;

10.民和县非生态公墓区安葬补助申报审批表;

11.僧人的寺管会证明;

12.省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生态安葬证明材料;

13.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复印件;

14.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士兵证》复印件;

15.与本县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复印件各一份。

16.法定继承人有效银行账号。

17.其他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  落实责任

(一)县民政局负责与各单位的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加强殡葬政策宣传管理,完善规章制度,严把审核关,指导推动辖区内公墓和经营性墓地的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做好便民惠民服务,引导群众自觉接受节地生态葬法,逐步推进改革安葬方式。

(二)县财政局负责配套资金的筹措和资金保障,加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监督管理。

(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支持殡仪馆、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等项目建设的需求。做好生态公墓区生态公墓、维护管理、骨灰楼(堂)存放等费用的价格核定。

(四)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鼓励和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参与殡葬改革,选择符合节地生态安葬要求的葬式葬法。

(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及青卫规划20146号要求,做好对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加强管理,及时与公安、民政部门加强信息交流。

(六)县公安局加强对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的管理,并商请民政部门共享殡葬信息,及时调查核对、注销户口。

第十条  加强监督

(一)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出具虚假火化、骨灰安葬或存放证明,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奖补资金。各生态公墓区和骨灰堂等殡葬服务单位及个人在丧属领取奖补资金后,不得发生变样留坟、树碑、骨灰再装入棺等违反奖补政策的行为。

(二)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如实做好业务登记,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对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何单位及个人,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追还奖补资金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对失信人员或单位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信用监管。

(三)县财政局根据同级民政局提出的生态安葬奖补资金审核意见,拨付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县民政、财政、发改、民宗、卫计、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督查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附则

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民宗局、卫计局、公安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18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疑似日期错误。

 

附件:1.民和县非生态公墓区安葬补助申报审批表

          2.民和县生态公墓安葬补助申报审批表

  

附件1

民和县非生态公墓区安葬补助申报审批表

死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奖补对象

户籍在本市的城镇居民(  )农村居民( 

 

户籍非本省籍的学生(   )现役军人(  

 

外来务工人员(  

 

其他人员:

 

奖补类型

撒散(  

元(大写)


城镇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学校、部队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县民政部门审查意见:




   
局领导(签名):


 
(单位盖章)
   
    

申请人姓名及与死者关系

 

性别

 

身份
证号

 

签名:

申请人住址及联系电话

 

备注:此表一式四份,县级民政、财政存档各一份,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各一份。

附件2

 

 

 

 

 

 

 

民和县生态安葬补助申报审批表

死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奖补对象

户籍在本市的城镇居民(   )农村居民(  

户籍非本省籍的学生(   )现役军人(  

外来务工人员(  

其他人员:

奖补类型

撒散(   )深埋(  

元(大写)

壁葬(   )塔葬(  

元(大写)

树葬(   )草坪葬(  

元(大写)

骨灰楼(堂)长期(10年以上)存放(  

元(大写)

其他:

元(大写)

生态葬公墓名称和落葬通知单编号

 

公墓(殡仪馆、烈士陵园)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城镇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学校、部队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县民政部门审查意见:
局领导(签名):

(单位盖章)
    
    

申请人姓名及与死者关系

 

性别

 

身份
证号

 

签名:

申请人住址及联系电话

 

(死亡证、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编号等):

备注:此表一式四份,县级民政、财政存档各一份,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