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民和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二次支持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1月7日
民和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二次支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修改完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建民和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企业(项目实施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单位为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商务局),办公室负责落实管理办法。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项目管理应当遵循节约、务实、高效的管理原则。
(一)节约原则。项目建设时应秉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对可利用现有资源改造提升的项目原则上应优先利用原有资源改造。
(二)务实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务实原则,注重提升项目建设的实际效果,反对形式主义。
(三)高效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高效原则,注重沟通、及时反馈,在项目节点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
第五条 项目管理主要包括进度管理、运行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四个方面。
(一)进度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严格对照承办企业提供的项目进度,检查项目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如出现偏差,要及时找出原因,责令承办企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确保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总体进度不足40%的承办企业,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能整改将取消承办资格。
(二)运行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定期督查承办企业,对企业的组织机制、人员管理等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如存在问题,应责令承办企业及时整改。
(三)绩效管理 。项目主管单位应严格对照项目实施方案,测评承办企业的项目效果,对已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尽快安排项目验收、拨付资金;对尚未完全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要求其加快进度,延期验收;对明显达不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督促其限期整改。
(四)监督管理。主管单位应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参与示范的企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网售农副产品出现质量安全和过期商品等问题以及发生欺诈消费者等行为;保证资金的使用安全,严厉打击承办企业虚报、重复申请补助资金等行为,一旦发现,即刻追回资金并在政府网站上通报批评或撤销承办资格;严格数据上报流程,承办企业应按时按质量要求上报生产经营数据,对不配合开展统计工作或存在虚假上报等情况的进行批评公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通过政府公开招标形式选择具备电子商务实施经验与实施能力、人才资源、经营能力突出的企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和管理,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办单位(企业),并向社会公示。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二)经营范围包含电子商务、电商服务、电子商务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培训、市场营销策划或网上销售等;
(三)符合当年度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四)按要求及时向县商务局报送电子商务从业信息。
第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和时间节点,顺利完成项目各项工作内容;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安全,不得蓄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
(三)按照上级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及其他需填写的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项目调度、督查、验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
(七)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出现的问题和提出意见建议;
(八)建立项目执行情况月报告制度,原则上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应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详细报告项目进度、绩效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九条 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项目的建设方名称、资金使用等内容,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项目台账制度,便于监督与跟踪管理。
第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可以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理和审计。
第十一条 承建单位(企业)项目工作方案包括项目开竣工期限、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建成效益等。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企业)提交项目工作方案后,项目建设内容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变更项目内容的,申报单位(企业)应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后方可调整。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企业)在项目申报成功后,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恶意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行为,项目主管单位可以中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的项目专项资金,并对项目承办单位(企业)、项目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办单位或项目责任人在本县范围内任何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民和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市场主导、择优扶持、注重效益、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十六条 对财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按有关规定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及使用效果。鼓励采取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中央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推动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促进农村商贸流通体系转型升级。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推动农村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培育农村电商创业带头人四个方面。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程序。项目经招投标后,中标单位按建设内容规范进行建设,建设完成后中标企业向县商务局申请项目资金,县商务局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后,召开局务会研究拨付中标企业申请的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县政府是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示范项目的总体规划、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县商务局、财政局具体负责此次示范项目的工作落实。
第十九条 县商务局按照省、市商务部门文件精神和县人民政府批复文件,根据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公开进行招投标,及时做好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遵照以下程序。
(一)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定的服务商将资金拨付请示及相关项目资料报县商务局;
(二)申请材料含中标通知书、合同、实施方案及批复、法人身份证、授权证明、营业执照、账户许可证、资金申报表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稿,装订成册);
(三)经县商务局各项目验收组进行阶段验收后,按协议约定付款方式及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办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提交验收申请,收到项目承办企业验收申请后,县商务局严格按有关程序和实施方案,委托第三方中介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二条 按照统一要求,对示范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查缺补漏,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绩效评估指标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估,接受国家、省、市绩效评价和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县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是资金使用和监管的责任主体,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县商务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会同县财政局下达项目及项目资金计划;负责项目管理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预算;会同县商务局下达项目及项目资金计划,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的审批资料;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给予通报、停止拨款、取消再申报资格等处罚,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九条 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建章立制情况、项目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公示、项目招投标、项目管理和运行机制、项目建成后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在项目完成后向县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县商务局委托第三方进行资金审计、验收评审,并将审计、验收结果上报领导小组;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重新复核;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项目验收通过、重新复核或者验收不通过文件。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项目投入、完成情况、运营效果、取得成效等);
(三)项目所达到的预期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说明性材料;
(四)项目有关账务支出或发票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图片资料、影像资料等)。
第三十二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况的,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建设内容的;
(二)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三)未经领导小组批准,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四)其他不予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绩效评估包括农村电子商务内生发展能力培养、组织与实施情况、工作绩效、资金使用、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对绩效评估中发现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措施和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提请再次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检查督促落实,以不断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估中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