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民和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8月15日
民和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建立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实现建设好、管理好、养护好、运营好的“四好”农村公路目标,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青海省农村公路条例》《青海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民和县行政区域内县、乡、村(不包括市政道路、社区街巷和农田间的生产农路)公路管理养护(包括公路用地、公路设施)。
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遵循“统一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管养责任体系,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确保农村公路畅通。
县道管理养护责任主体为县交通运输局;乡道的管理养护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村道公路的管理养护责任主体为村民委员会;产业路、园区路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由受益企业承担管理养护责任。
第四条 全县农村公路列养率为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职责
(一)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全面监管和考核。
(二)负责筹集和管理养护资金,建立“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责任体系、“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和“分工合理、权责清晰、协调统一”的组织体系。
(三)合理设置或优化整合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路政管理机构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落实管理养护责任、人员和经费,完善养护管理资金一般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四)大力推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负责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县有路政员、乡(镇)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
(五)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与日常养护质量、安全等工作。
(六)及时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保证农村公路畅通。
(七)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乡村级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相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律法规政策。
(二)落实专职管理人员,推进农村公路“路长制”。
(三)制定辖区内公路管理养护相关制度,并抓好落实。
(四)负责落实村民委员会对村级公路管理养护责任,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责村级公路养护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五)负责本乡(镇)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好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落实村社道路的路产路权保护,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及时制止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六)负责本乡(镇)管养的乡、村级公路的日常养护、检查考核,建立健全养护检查台账。
(七)接受县交通运输局对公路管养工作的业务指导。
(八)负责辖区内公路养护及其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三)编制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度计划;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库,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施方案,承担县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拟定县道日常养护管理、水毁等工程计划,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资金负总责。组织审查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水毁抢修工程等计划和技术方案,监督检查养护工程实施情况。
(五)负责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安全等工作,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全县公路养护人员及其路长的业务培训工作,并负责农村公路数据库的管理、维护和更新。
第八条 县财政局职责: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有关工作,及时拨付省、市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按照省市县承担比例,将县级财政配套资金足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向县交通运输部门批复年度部门预算,按相关规定拨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会同相关监督部门加强资金监管。
第三章 养护内容及标准
第九条 日常养护内容:路面保洁、杂草清除、边沟清理、桥涵疏通、小型水毁塌方清理、安防工程清洗等。
日常小修内容: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经常性、预防性维护,包括坑槽(断板)修补、路基缺口的修复、塌方清理等,保持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条 养护工程内容:对路基路面、桥梁涵洞、边坡、安全等工程展开预防养护、修复保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十一条 日常养护质量标准
(一)路面:无杂物、无沙石、无泥土、无污染、无积水。
(二)排水设施:水沟、涵洞内无杂草杂物,边坡1.5米以内无杂草,桥梁涵洞无堵塞、无积水。
(三)路肩:平整、整洁、无杂草杂物。
(四)附属设施:标志牌、防护墩、警示桩、桥栏杆按期养护,保持干净、完整。
(五)行道树:按期剪枝、修整,保持整齐。
具体质量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T5190-2019)执行。
第十二条 养护工程质量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1-2019)执行。
第四章 养护组织及模式
第十三条 县道的养护工作面向社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由取得资质的专业养护公司通过竞标或接受委托的方式取得养护资格,承担公路的日常养护及日常小修。
第十四条 乡、村级公路的养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统筹公益性岗位委托专业养护劳务队或者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落实养护人员,对所辖公路进行养护。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实行统一实施、统一管理。全县养护工程计划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并报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批,经审批后由县交通运输局参照建设项目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导致严重损坏农村公路造成公路中断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在相应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警告、绕道行驶等标志标牌,派专人负责,指挥车辆通行,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全县灾后恢复重建编制实施方案由县交通运输局编制,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乡、村级道路小型水毁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时自行组织修复。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绿化用地及砂石料场由县、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八条 养护作业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谁主管、谁负责,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养护工人的安全意识。督促养护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操作规程,并办理工伤保险。上路作业要着标志服,作业区域设立明显警告、警示标志。严禁养护机械(具)带病作业,消除不安全因素,杜绝各类责任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及其公路用地和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农村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权检举破坏、损坏以及非法占用农村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五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并按照县、乡、村道列养计划的里程拨付管理和使用,具体拨付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规定。村级公路养护资金可通过公路沿线受益单位、个人捐款以及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筹集,增加对村级道路日常养护的投入。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坚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自觉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检查、考核制度。采取日常巡查、定期抽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分别纳入对县交通运输局和各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