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县公安局关于在民和县城设置禁止机动车鸣笛区域的通告 |
|
|
为切实控制交通噪声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一步减少和控制机动车噪音污染,解决群众关心的噪声污染突出问题,营造安宁、和谐的人居环境和交通环境,现就民和城区路段机动车禁鸣喇叭通告如下:
民和县川垣新区及老城区等所有主次干道,学校、医院和居民小区内部及周边区域。 自2024年11月1日起,禁鸣区域内机动车24小时禁鸣喇叭。 (一)各有车单位要加强驾驶人管理教育,督促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严禁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 (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继续使用符合规定音频的喇叭和警报器,在执行非紧急公务时不得使用喇叭和警报器。其它机动车严禁在禁鸣区域内使用喇叭。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驾驶人,由民和县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例实施处罚。 对违反禁鸣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自2024年11月1日零时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