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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来源:    时间:2024年05月15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净化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遏制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事故多发势头,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努力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

一、整治对象

(一)燃油驱动、电机驱动在内的两轮轻便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

(二)燃油驱动、电机驱动在内的三轮轻便摩托车、三轮普通摩托车。

(三)非标载客三轮电动车和非标载客四轮电动车。

 (四)未获得3C认证的电动车(超标电动车)。

二、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内(县城所有路段、国省干道、民小公路、农村乡镇街道、县乡道路等)

三、整治重点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号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或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

(三)驾驶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

(四)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及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五)摩托车、电动车违法载人的;

(六)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七)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八)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飙车炸街的;

四、处罚依据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规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处200元罚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摩托车的,所驾驶摩托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元罚款,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本通告自2024年5月14日起施行,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服从管理,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特此通告
            
            民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