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致民和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一封信
来源:    时间:2023年03月15日    

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感谢你们为民和县建设和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感谢为广大农民工朋友提供了大量就业和发展的机会!近年来,国家和省、市相继出台一系列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行为和市场秩序的政策法规,对遏制欠薪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政策法规的落地实施和我根治欠薪形势的日益好转离不开你们的大力支持。正值我县各项目建设的开复工之际,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降低企业用工风险,提高用工管理规范化水平,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用工环境,现做以下提示:
一、确保人工费的足额支付。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并严格按照过程结算支付的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用,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明确工资支付各方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分包企业应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放至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中。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清偿。这里有一个提醒,用人单位应给每一位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推进劳动用工规范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做好实名登记。施工单位应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严格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不折不扣落实“实名制管理、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四项制度。未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四、落实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明示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明示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还应定期在告示牌上将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进行公示。
五、配合政府部门执法检查。政府部门对农民工欠薪案件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全面地提供劳动合同、花名册、考勤表及工资结算单等相关材料。如被责令整改,应在规定时限内支付劳动报酬,改正违法行为,绝不能将市场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六、加强沟通联系。各单位、各企业在落实根治欠薪制度、农民工管理等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关注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或联系民和县劳动保障监察咨询电话(附后),我们将第一时间答疑解惑,助力企业发展。
衷心希望工程建设领域各企业在实现企业发展和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关注农民工群体的切身利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信守法规范用工,不断增强农民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广大农民工朋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建设美丽民和作出新贡献!
民和县劳动保障咨询电话:0972-8535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