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商务局拟定的《民和县废品收购站(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8日
民和县废品收购站(点)专项整治行动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治要求,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行为,针对当前全县废品收购站(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关于印发海东市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2024〕78号)要求和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检察建议,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废品收购站(点)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废品收购站(点)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专项整治行动完成,工作专班自行撤销。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汪小成 县商务局局长人选
副组长:庞永红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成 员:胡忠兰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李元梅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杨进财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朱子祥 县商务局副局长
马学斌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怀俊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马学剑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张全文 县水利局副局长
甘宗林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裴春晓 县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张映桂 县供销联社副主任
仲作才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谋
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县商务局,汪小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抓好废品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目标
(一)关停取缔一批。对无证无照经营的,不符合规划,不符合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相关要求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废品收购站(点),或有证照但无经营行为的,尤其是2018年5月(《中共海东市委办公室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办发〔2018〕37号)下发之后)以来审批的,要严格审查,全面关停取缔。
(二)查处整顿一批。对有证照经营但存在溢店经营、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环保措施不到位,消防设施不达标等相关问题隐患的废品收购站(点),由县商务、市监、生态、公安、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限期整改。
(三)规范提升一批。对有证照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点),对其外立面形象设计、围挡(围墙)设置、货品摆放等作出统一规范,打造样板,以点带面,确保全县废品收购站(点)形象大提升、大改观。同时,对选址不规范的站(点),引导其逐步搬迁,推动全县废品收购站(点)合理布局、治旧控新、动态减少。
三、整治内容
(一)持照经营情况。对无营业执照、证照未上墙的废品收购站(点),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但未向公安部门备案和超范围经营的站(点)进行整治。对有证照但未开展经营行为的,督促市场经营主体限期按程序尽快办理歇业或注销。
(二)规范经营情况。科学布局废品收购站(点),废品收购站(点)必须设置围墙(彩钢板或砖混结构),废品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墙;废品全部入库、堆放整齐,从外部无法看到站(点)内废品物资;在站(点)内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企业名称、法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废品收购种类及价格、禁止收购物品;地面硬化或采取防渗措施;作业区域、储存区域和居住生活区不得混合;储存区域建设防雨棚(防尘棚);废品物资按照电子电器、金属、废纸等废旧物资种类分类存放并设立标识牌;消防设施配备齐全;健全安全防火、收购登记、岗位责任等制度;建立收购生产性废旧物资台账。
(三)依法经营情况。对无序发展、占用道路或基本农田进行废品收购、晾晒、整理、储存废旧物资的站(点)进行取缔。对未达到日收日清、转运不及时、堆放不规范、管理不到位,卫生“脏、乱、差”、污水横流的站(点)进行整治。对租借农户宅基地进行回收经营行为的,要限期搬迁。在自家庭院内开展废品回收经营行为的,要依法关停取缔或限期搬迁。
(四)安全经营情况。对非法收购、储存、处置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存在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隐患的站(点)进行整治,对收购人员未经安全培训直接上岗,生产作业过程中不佩戴安全防护用具,电气、燃气、机械使用不规范等安全问题进行整治。针对经营主体长期缺位的情况,需严格落实房主安全主体责任,全力保障回收站(点)不出现任何安全问题。
四、职责分工
县商务局负责牵头、协调废品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动态掌握工作进展,加强工作调度。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内废品收购站(点)占道经营、流动无照商贩的劝解、疏导;对废品收购站(点)周边环境卫生进行专项治理;宣传引导废品收购站(点)负责人做好“门前三包”,对“门前三包”履行不到位、乱堆放、乱搭建等问题责令整改,并加强动态监管,严防反弹,落实长效监管机制。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清理有证照但无经营行为的僵尸户,有证照但经营主体长期缺位的,督促经营主体依法按程序办理歇业或注销。
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废品收购站(点)相关专项规划,将涉及用地的废品收购站(点)纳入全县国土空间规划,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业园区规划、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依法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县公安局负责整治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但未向公安部门备案和超范围经营站(点),依法查处打击废品收购站(点)违法行为和阻碍执行公务行为。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废品收购站(点)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罚,对存在污水直排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强化固体废物(危废)产生和处置监管,压实固体废物(危废)相关企业主体责任。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废品收购领域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对废品收购站(点)主体责任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予以查处。
其它相关部门按照《转发<关于印发海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民政办〔2024〕85号)要求,依法进行履职。
五、整治范围
以县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听证会反馈问题为重点,在全县范围内逐项逐站(点)开展排查整治。
六、实施步骤
本次废品收购站(点)专项整治行动从2025年3月18日开始至2025年4月18日结束。
(一)调查摸排阶段(3月18日—3月22日)。县商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安排专人积极配合,按照市监部门登记注册的名单进行全面摸排,掌握底数。会同乡镇摸排掌握无证经营散户情况。按照限时搬迁类、停产整治类、依法取缔类进行分类梳理,建立分类台账,列出问题清单、任务清单,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二)整治提升阶段(3月23日—4月12日)。根据职能分工,全面开展上门集中整治,发放《海东市废品收购站(点)专项整治行动告知书》,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专人督办,限期整改,销号管理。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三)成果复查阶段(4月13日—4月18日)。县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对专项整治成果进行复查,对复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全面巩固整治成果,防止废品收购站(点)脏、乱、差现象回潮。
七、工作要求
(一)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对照专项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狠抓工作落实,切实承担起专项整治责任,不得相互扯皮推诿、延误整治进度,确保在限定时间内高标准、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各相关单位要确定1名工作人员为专项整治行动联络员,做好沟通、指导、协调、督查工作。
(二)精心实施,确保效果。规范并优化执法方式,做到处罚与疏导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对专项整治行动推进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化解矛盾,提高行政执法服务水平。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公众号、融媒体等新媒体及时跟踪报道整治成果,宣传正面典型,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形成良好社会舆论监督氛围。
(四)总结经验,及时报送。各成员单位于4月12日前将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整治情况书面报告至县专项整治专班办公室(邮箱:943890859@qq.com、2172351075@qq.com;联系人:吕金花 、王清清 )。
附件:1.海东市废品收购站(点)专项整治细则
2.民和县废品收购站(点)统计表
3.废品收购站(点)检查表
4.民和县废品收购站(点)专项整治行动告知书
附件1
海东市废品收购站(点)专项整治细则
为促进海东市废品收购行业有序发展,促进再生资源规范收集、储存、分类和利用,进一步明确专项整治目标,细化专项整治内容,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整治依据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8号,2019年修订);
2.《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10719—2012);
3.《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GB/T37515—2019);
4.《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T10720-2021);
5.《再生资源加工基地管理规范通则》(GH/T1343—2021);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8.《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
二、整治内容
本次废品收购站(点)专项整治主要从废品收购站(点)的持照经营、经营范围、占地、选址、布局符合性、建设规范性、经营管理规范性、环境、卫生符合性、安全、消防符合性等七个方面进行专项整治。
(一)持照经营
废品收购站(点)必须持照经营,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修正)要求,健全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登记、备案等相关制度。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市场监督管理登记条件,经核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市场监管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范围
废品收购站(点)从事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1.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仅限于回收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纸板、废棉)、废轻化工原料(如废橡胶、废塑料制品、废包装物等)、废玻璃等。经检查发现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有回收、储存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养殖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等非再生资源的情况,应立即进行整治、查处,情况严重者应取缔其营业资格。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2.收购废旧金属器材和包装废物的站(点)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①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②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③无报废证明的井盖等市政公用设施;④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⑤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一经查处,应取缔其营业资格。
(三)占地、选址、布局符合性
废品收购站(点)的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要求。不得在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和未利用地及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地区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在铁路沿线、矿区、机场、水源保护区、输变电站、施工工地、军事禁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管控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30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回收站(点)。废品收购站(点)应科学布局,严格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准则》(SBT10719-201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经营。具体为:
1.回收站(点)的建设布局应符合环保、市容、消防、安全的要求。城市回收站(点)应为全封闭式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乡村回收站(点)宜为封闭式或半封闭式建筑。
2.城市回收站(点)的设计及装修应美观、实用,与社区环境相协调,应采用绿色环保轻质型建筑材料进行全封闭式建设。乡村回收站(点)布局应与周围乡村环境相协调。
3.回收站(点)内应按照回收的物品分类堆放。划分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纺织类、金属类等物品堆放区。废品堆放区宜采用划分区线或设置分区隔断等形式进行分区,在每个区域标志出储存物品的种类(示意图见附件1-1)。
4.回收站(点)应满足通风和采光的要求。
(四)建设规范性
废品收购站(点)的建设内容、配套设施等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城市回收站(点)应为全封闭式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乡村回收站(点)宜为全封闭式、半封闭式建筑,或建设围挡,围挡高度应不低于再生资源堆放高度,需满足防扬散的要求;回收站(点)需建设防雨棚,避免雨水进入堆放区,防雨棚面积应不小于废品堆放区面积。
2.回收站(点)需保持大门畅通,视野开阔,不能堆放杂物。有条件的回收站(点)应分别设置物流出入口。
3.回收站(点)地面须采取硬化措施,涉及液体物料储存的,应采取防渗措施,需满足防流失、防渗漏的要求。
4.回收站(点)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回收站(点)名称、法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废品收购种类及价格、禁止收购的物品(如: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本再生资源回收站禁止收购废电池、废电瓶、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废针头、废针管等医疗废物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示意图见附件1-2)。
5.废品堆放区宜采用划分区线或设置分区隔断等形式进行分区,在每个区域标志出储存物品的种类。
6.具备通风、除臭、污水收集的措施,并应设置消毒、杀虫、灭鼠等药剂和喷洒容器。
7.应配置合格的用电设施。设置的照明设施或其他电器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经检查发现有偷电、漏电、乱拉电线等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暂停其用电,待整改完成后尚可恢复用电。
8.回收站(点)应配备满足消防安全需要的灭火器材,并在相应位置设立警示牌。
9.回收站(点)应配备防止雨水流入、渗透堆放物品的设施。
(五)经营管理规范性
1.回收站(点)设置的招牌等设施,应符合城市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禁止在人员聚集区采用高强灯光、闪光灯。
2.回收站(点)在经营中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回收物资应及时转运。
3.回收站(点)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4.回收站(点)不得收购国家涉密文件资料,发现交售行为应及时向保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5.回收站(点)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和禁止收购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6.回收站(点)应建立安全责任制。回收站(点)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要追究其责任。
7.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他再生资源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遵循电子废弃物、旧货流通的有关法规和规定。
(六)环境、卫生符合性
1.回收站(点)应不影响当地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围挡整齐美观,排污设施完善,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2.回收站(点)须采取地面硬化措施。
3.回收站(点)应为全封闭、半封闭的建筑物或采取建设围挡、防雨棚的措施。防止雨淋或雨水浸泡。
4.回收站(点)内不得拆解各种污染环境的再生资源,如废旧电池、含油的机械配件等。
5.回收站(点)应采取防止恶臭逸散、除臭、除虫的措施。
(七)消防安全符合性
1.回收站(点)应按国家或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2.设置必要的消防安全标识或标志。
3.对设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更换。
4.回收站(点)应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设置安全疏散标识设施并保证安全疏散设施畅通。
5.回收站(点)内禁止吸烟或违规使用明火。
6.回收站(点)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7.回收站(点)内不得违规设置人员居住场所,从业人员不得违规居住在回收站(点)内。
8.回收站(点)内不得违规使用电气设备或产品,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电动自行车不得违规停放或充电。
附件:1-1 分区分类存放标志牌示意图
1-2 站(点)入口公示牌示意图
附件1-1
分区分类存放标志牌示意图
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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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底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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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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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方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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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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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cm×4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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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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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在堆放区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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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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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种类(名称),如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纸制品、金属制品等存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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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识
牌
示
意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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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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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站(点)入口公示牌示意图
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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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底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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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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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方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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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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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站(点)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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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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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于各站(点)入口处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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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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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站(点)名称、法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废品收购种类及价格、禁止收购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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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识
牌
示
意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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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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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联系电话:
再生资源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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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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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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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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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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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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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本再生资源回收站禁止收购废电池、废电瓶、废机油等危险物品、废针头、废针管等医疗废物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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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民和县废品收购站(点)统计表(限时搬迁类)
填报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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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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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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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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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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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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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或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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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质 (耕地、建设用地、
集体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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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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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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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棚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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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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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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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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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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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钢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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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钢棚+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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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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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1
民和县废品收购站(点)统计表(停产整治类)
填报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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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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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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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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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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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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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或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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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质 (耕地、建设用地、
集体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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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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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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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棚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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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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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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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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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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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钢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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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钢棚+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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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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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
民和县废品收购站(点)统计表(依法取缔类)
填报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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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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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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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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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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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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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或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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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质 (耕地、建设用地、
集体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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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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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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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棚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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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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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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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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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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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钢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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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钢棚+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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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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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废品收购站(点)检查表
经营者名称: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经
营
者
基
本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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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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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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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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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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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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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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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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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质(耕地、建设用地、集体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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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隐
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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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
改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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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部门: 检查人:
附件4
民和县废品收购站(点)专项整治行动告知书
为进一步规范废品收购站(点)经营秩序,深入推进创新中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家卫生城市工作,消除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营造美丽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10719—2012)《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GB/T37515—2019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和县将于2025年3月15日起开展废品收购站(点)专项整治行动,现公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5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4月17日,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巩固成果阶段长期顺延。
二、整治重点
(一)关停取缔一批。对无证无照经营的,不符合规划,不符合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相关要求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废品收购站(点),或有证照但无经营行为的,尤其是2018年5月(《中共海东市委办公室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办发〔2018〕37号)下发之后)以来审批的,要严格审查,全面关停取缔。
(二)查处整顿一批。对有证照经营但存在溢店经营、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环保措施不到位,消防设施不达标等相关问题隐患的废品收购站(点),由县商务、市监、生态、公安、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限期整改。
(三)规范提升一批。对有证照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点),对其外立面形象设计、围挡(围墙)设置、货品摆放等作出统一规范,打造样板,以点带面,确保全县废品收购站(点)形象大提升、大改观。同时,对选址不规范的站(点),引导其逐步搬迁,推动全县废品收购站(点)合理布局、治旧控新、动态减少。
三、整治措施
自告知之日起,县商务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将开展联合集中整治。对以下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一)无证无照、与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不符、超范围经营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二)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非法用地或占用耕地等违法违规用地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不符合城市管理标准,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等影响市容卫生环境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对废品回收过程中环保不达标等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对废品收购站(点)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七)对废品收购站(点)集中分拣处理场所无地面硬化,无外墙围挡,无防扬撒、防渗漏设施等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八)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购下列金属物品,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1.枪支、弹药、爆炸、未经爆破处理的液化气瓶和氧气瓶等物品;
2.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3.无报废证明的井盖等市政公用设施;
4.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5.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九)在铁路、矿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十)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回收经营者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未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查处。
(十一)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出售人(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登记资料保存期限少于两年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查处。
(十二)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以上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十三)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四、监督举报
为有力推进废品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调动全县力量对废品收购行业暴露出的环境卫生脏乱差、安全隐患突出等现象实行有效监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县商务局:0972-7917028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972-8583907
县生态环境局:0972-8521590
县公安局:0972-8589969
县自然资源局:0972-8535301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0972-8522540
县消防救援大队:0972-5971119
上述举报电话长期有效,广大群众发现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上述监管单位举报,为中国式现代化新民和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县商务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公安局 县自然资源局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生态环境局
县消防救援大队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