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卫生健康局《民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民和县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民和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6日
民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全县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和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县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青海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海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健康。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放在第一位,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社会危害。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县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4.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县政府和县卫健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5.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积极开展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事件等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 (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IV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及内涵详见附件。
(五)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相关预案执行。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民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负责领导、指挥县域内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处置决策和检查、指导各项工作。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县卫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商务局、县文体旅游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红十字会、县武警中队等。县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积极主动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和防病知识普及。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协调各种救援行动,协调各类资源,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县教育局配合县卫健部门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托幼儿童、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个人防护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密切关注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相关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配合县卫健部门开展传染源的追踪调查,落实强制隔离和封锁措施等。
县民政局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接受、分配和发放捐赠款物;组织和动员村(社区)力量,引导群众参与群防群治;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置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监狱、戒毒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伤保险规定,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建筑工地、建筑工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县交通运输局协助县卫健部门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卫生检疫、查验,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建立绿色通道,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人员和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以及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公路保通保畅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家畜和其他动物(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疫情防治和信息通报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感染人禽共患传染病监测和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初级农产品(种植产业和禽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通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文体旅游局负责组织开展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省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后,会同有关单位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防控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负责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协助县卫健部门做好职业中毒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民族宗教人士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思想教育和宣传,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项措施、方案、民族语言文字材料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因传染病死亡的少数民族患者遗体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信息通报、调查评估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省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捐赠,及时发放接受的款物,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武警中队负责本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调集部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县公安部门做好现场控制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做好县政府或县联席会议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健部门负责预防和应对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组织制定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开展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培训;负责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健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卫生应急专业人才数据库,由卫生管理、疾病预防与控制、临床医学、卫生监督、健康教育、风险沟通、环境保护、社会学、畜牧和兽医、经济、法学等方面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确定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应急反应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承担县联席会议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各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服从县卫健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建立健全卫生应急队伍,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监测、分析、预测和报告;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负责食物中毒(含食品污染事故)、职业中毒、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理;为实验室检测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有关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工作。
2.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院内感染控制,样本检测采集,配合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建立健全卫生应急队伍,明确卫生应急工作职责,完善卫生应急工作机制,承担职责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和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任务;对伤病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协助疾控机构开展样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处理工作,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3.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包括对饮水卫生、学校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疫情报告、隔离防护、生物安全等进行监督执法;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三、预防和应急准备
(一)规划指导
1.县卫健部门会同县发改部门健全完善卫生应急体系,加强重点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预防控制规划与建设。
2.县政府结合人口密度,制定和建设符合规定要求的防控和救治机构、大规模传染病密切接触者隔离留验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卫生应急情况下,及时、有序救治、隔离或疏散公众;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和居住环境卫生,对污水、垃圾、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危险源管理
1.县政府应当对县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收集、调查、登记、整理、风险评估,组织开展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措施。
县政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登记危险源、危险区域,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2.有危险源和处于危险区域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采取防范措施的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或县卫健部门报告。
(三)应急机构准备
1.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建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分诊工作,没有设立传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设立传染病分诊点,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按规定转诊。
2.县卫健部门指定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作为全县传染病、核事故和辐射事故、中毒事故医学救治基地和区域医疗救治中心,完善医疗紧急救援网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有计划地进行改建;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启用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应急启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指定医疗机构预留紧急救治床位。
3.各公共卫生机构做好人员、物资和技术准备,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验室资源,加强各部门、各学科之间的密切合作和资源共享,建立完善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验室网络。
(四)应急队伍准备
1.县卫健部门负责按照重大灾害、传染病、中毒、核辐射等不同类别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2.县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单位职能组建相应的应急队伍。
(五)应急物资准备
1.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建立完善“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指定有关部门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建立卫生应急物资调运程序,建立地区间、部门间、军地间卫生应急物资调运机制。
2.各医疗卫生机构本着“自用自储”原则,制定日常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做好卫生应急队员个人应急用品准备,包括统一的卫生应急制服、卫生应急携行装备、应急工具箱、不同类型事件应携带的急救药品清单和现场处置用品清单。
(六)宣传教育与培训
1.各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责,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方式普及应急知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推动应急知识进社区、农村、企业、学校和家庭。
2.县卫健部门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分类培训、注重实效、提高能力”的原则,以提高卫生应急队伍素质和能力为核心,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卫生应急培训,不断提高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水平。
(七)应急演练
县卫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卫生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演练。各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业性、综合性和群众性的应急技能训练,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针对性演练。
通过应急培训和演练,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基本程序,检验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程度、现场处置能力和应急专业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评价应急准备状态。
(八)分析会商
县卫健、应急、教育、公安、民政、交通、水利、农科、林草、市监、气象等部门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及时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开展分析会商,及早采取相应的联防联控措施,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卫健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工作机制,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督导检查以及评估结果信息的通报和发布,指定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
四、监测、预警、应对和报告
(一)监测。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哨点监测、症状监测、实验室检测网络以及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及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县政府和市卫健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县卫健部门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正确把握舆论导向。
(二)预警。县卫健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个预警级别。
1.预警信息发布。县卫健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和专家组建议,依据本预案要求,落实预警监督管理措施,并按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2.预警级别调整。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可视情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
(三)应对措施
1.黄色(Ⅲ级)和蓝色(IV级)预警信息应对措施
发布黄色(Ⅲ级)和蓝色(IV级)预警信息,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政府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县卫健部门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渠道,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县卫健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随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可能发生的机率、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事件级别;
(3)定期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新闻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宣传相关知识,公布咨询电话,增加值守人员;
(4)根据需要做好其他相关的应急准备工作。
2.红色(I级)和橙色(Ⅱ级)预警信息应对措施
发布红色(I级)和橙色(Ⅱ级)预警信息,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在采取黄色(Ⅲ级)和蓝色(IV级)预警应对措施的基础上,对即将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
(2)调集卫生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
(3)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及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卫生应急和医疗救援机构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采取的特定措施和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使用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四)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主要包括:
(1)县卫健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县医疗卫生机构;
(3)县卫健部门;
(4)县政府;
(5)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主要包括: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诊所医生。
2.报告时限和程序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卫健部门报告;
(2)县卫健部门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卫健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县政府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4)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或境外涉及我县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及其外事侨务、对台工作等相关部门报告,按相关规定办理。
3.事件的确认及网络直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健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确认。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核实诊断、汇总统计、分析,确保信息上报的准确性,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4.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的基本信息为:信息来源、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波及人群或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断和拟采取的措施、报告时间、联系人员及通讯方式。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为:严重程度、可能原因、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救治措施和其他应对措施。
进程报告应报告事件发展及变化趋势、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原因或可能原因、事件处置物资需求等。进程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又要对首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
结案报告应总结评估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报告范围和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分级由县卫健部门组织实施。
(1)传染病
鼠疫:发现1例以上鼠疫病例。
霍乱:发现1例以上霍乱病例。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例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例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炭疽:发生1例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内,同一学校、 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甲肝/戊肝: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伤寒(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以上死亡。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以上死亡。
麻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以上麻疹病例。
风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以上风疹病例。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以上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或出现2例以上死亡。
流感: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以上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流行性腮腺炎: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以上。
猩红热: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以上流行猩红热病例。
手足口病: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以上手足口病例。
水痘: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以上流行水痘病例。
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以上输血性乙肝、甲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2)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3)职业中毒: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
(4)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以上。
(5)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以上。
(6)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以上。
(7)传染病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8)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以上;或死亡1例以上。
(9)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10)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以上。
(11)县卫健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及时升级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响应。
对在学校(托幼机构)、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接到其他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县卫健部门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人员准备与所需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县内发生,并服从市卫健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响应措施
1.县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
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县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对县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跨省(自治区)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政府报经国家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县政府可以在县域内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组织县交通、公安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点,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检查,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移交县卫健部门指定机构;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乡镇、村(社区)协助县卫健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县卫健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用药等应急控制工作;
(4)督导检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发布信息与通报:经市卫健部门授权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和公告;
(6)技术标准和准则:根据国家卫健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所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述、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采取措施、效果评估等。
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或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学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抢救、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开展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因素,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标本,分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必要时送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制定技术规范: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县卫健部门制订全县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技术规范;
(5)开展技术培训:负责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县卫健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县卫健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县政府及县卫健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1.I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联席会议根据省、市政府及卫健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县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省、市政府或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管控措施。
3.Ⅲ级应急响应
(1)县政府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政府或县联席会议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价,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县卫健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封锁和隔离,以及舆论宣传引导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
(2)县卫健部门应急响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和市卫健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IV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政府或县联席会议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价,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市卫健部门报告。必要时,报请市卫健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发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卫健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健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健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听从国家卫健部门和省卫健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健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健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健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或县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健部门报告。
六、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健部门应在县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述、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措施效果评价、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并报县政府和市卫健部门。
(二)奖励。县人社、卫健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县民政及有关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五)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七、应急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技术保障
1.通信保障。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期间的通讯畅通,县联席会议及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所有单位必须确定1部专用固定电话,并明确带班领导,24小时专人值守。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健全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挥、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分布”的原则,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成符合县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急救机构:按照就近、就急、安全、高效的原则,建立1个规模适宜的县级紧急救援中心,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并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传染病救治机构:各综合性公立医疗机构建立感染性疾病科;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发热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县卫健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
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组建方式和种类:县卫健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及有关单位,选择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建县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分为传染病(各类法定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公共卫生(食品中毒、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两类,每类队伍10人左右;
(3)管理与培训:县卫健部门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安排县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参加由市卫健部门组织的定期培训;
(4)演练:县卫健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演练,必须报经县政府同意。
(二)经费、物资保障
1.经费保障。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原则,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2.物资保障。县卫健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市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制定应急物资采购、储备计划,并组织落实。应急物资储备采取实物储备、委托储备、生产能力建设、信息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省、市、县三级储备制度。实物储备要定期更换,保证效期,减少损失。
3.通信保障。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备必要的应急通信设备,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备保养工作。县工信部门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4.交通保障。县卫健部门应急机构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交通工具。县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卫生应急物资和救援队伍的运送。
5.治安保障。县公安部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时的治安和道路交通保障工作,县武警中队必要时予以协助和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公安部门和县武警中队应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确保事发地社会治安稳定、交通畅通。加强对事件污染区等重点地区、病人定点救治机构等重点场所、传染病病人等重点人群、重要卫生应急物资和设备、病人转运通道的安全保卫,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等措施;参与事件调查和取证;配合做好事件善后处理工作;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治安、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
6.法律保障。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后勤保障。县卫健部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后勤保障制度,制定紧急状态下现场卫生应急人员生活后勤保障措施,落实现场卫生应急人员装备和设施。卫生应急队伍到生活无保障地区执行卫生应急任务,必须配备专人负责生活后勤保障,配备个人野外生存保障装备。
8.气象保障。县气象部门及时向县政府或县联席会议提供特定气象分析资料,及时向县卫健、民政等部门提供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9.公共设施保障。自来水、电力、石油、燃气、煤炭等供应单位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卫生健康和卫生应急专业机构的水、电、油、气、煤的基本供应。县生态环境局和有关单位加强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检测和处理。
10.宣传教育保障。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1)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3)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4)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5)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
1.预案制定。本预案由县卫健部门负责编制,报县政府审定后发布。县卫健部门要定期对预案进行评审,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县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
2.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卫健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
附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一)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邻近地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释义:发生1例以上肺鼠疫病例或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联系的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有明确的流行病学联系,下同)。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释义:发生1例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者发生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者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多点散发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三)涉及多个县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释义:两周内在全县发生临床表现相同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经国家卫健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四)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释义:在我国发生全球首次发现并经世界卫生组织确认的传染病,短期内不断出现新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在我国首次发生具有较强传染性和较高病死率的传染病,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或者发现我国已经消灭的天花和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
(五)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释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烈性致病因子丢失,已经对人群造成严重健康危害的事件。
(六)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释义: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经国家卫健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为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七)国家卫健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释义:国家卫健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群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是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一)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释义: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6天内肺鼠疫或肺炭疽累计发病达到5例以上,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肺鼠疫或肺炭疽疫情在2个以上县区均有病例发生。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释义:一个县区内发生1例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者发生1例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
(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区。
释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6天内出现多个疫点(以鼠疫患者的住处为中心,将其周围可能被污染的邻舍或帐篷划定),累计发病20例以上。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腺鼠疫疫情在2个以上县区均有病例发生。
(四)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有扩散趋势。
释义: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流行,7天内累计发病30例以上,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疫情在2个以上县区均有病例发生,并连续出现病例。
(五)乙、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释义:在缺乏前5年内平均发病水平资料的情况下,由省级以上卫健部门组织专家,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判定。
(六)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释义: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七)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释义: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有死亡病例发生,并扩散到其它县区,经省级以上卫健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八)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释义:同种同源的医源性感染(包括医院感染),发生5例以上病例或者直接造成3人以上死亡。
(九)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释义:发生与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事件相关的死亡病例,并经省级以上卫健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死亡原因为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所致。
(十)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释义:一次食物中毒是指具有相同暴露史的,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和亚急性食源性疾病,以下同。
(十一)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释义:一次急性职业中毒是指具有相同职业危害因素暴露史的急性职业中毒,下同。
(十二)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释义:因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或烈性生物毒素,已经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发病或死亡。
(十三)省级以上卫健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释义:省级以上卫健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群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是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一)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
释义: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6天内肺鼠疫或肺炭疽累计发病在5例及以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
(二)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释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6天内累计发病10例以上,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腺鼠疫疫情在2个以上县区均有病例发生。
(三)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至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在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释义: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7天内霍乱累计发病10至29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霍乱疫情在2个以上的县区均有发生;或在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四)一周内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释义:在缺乏前5年内平均发病水平资料的情况下,暂按下列标准:
1.痢疾、甲肝、伤寒(副伤寒)、麻疹: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0例以上;或者累计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2.流脑、出血热: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3.流感: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数500例以上。
(五)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释义: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经省级以上卫健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六)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七)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释义: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并经市卫健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的事件。
(八)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至49人,或死亡4人及以下。
(九)县级以上卫健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级以上卫健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群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是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一)腺鼠疫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释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6天内累计发病10例及以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
(二)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及以下。
释义: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7天内霍乱累计发病在9例及以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
(三)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30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四)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五)县卫健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释义:乙、丙类传染病事件,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标准,但未达到Ⅲ级标准的事件定为一般事件(IV级)。其它传染病:可参照乙、丙类传染病事件进行定级。
县卫健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群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是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健部门可结合县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要报省、市政府和国家卫健部门备案。
民和县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加强对流感大流行应对准备,指导和规范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等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流感大流行对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海东市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科学有效应对流感大流行。
2.统一领导,联防联控。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流感大流行的预防准备与应急处置工作。
3.依法防控,科学应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规定,规范开展流感大流行预防准备与应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防控水平。
4.预防为主,有效处置。健全流感大流行防控机制,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加强监测,及时研判流感大流行风险,及早响应,快速处置。
5.加强宣教,社会参与。大力宣传流感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组织动员公众参与流感大流行预防准备与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主动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流感大流行发生前的应对准备工作及流感大流行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有关防治方案执行。
(五)应对工作阶段划分及应急反应分级
根据应对流感大流行工作的特点,将应对流感大流行工作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大流行阶段和结束阶段。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规定,按照流感疫情发生和流行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将流感疫情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分别施行IV级、Ⅲ级、Ⅱ级和I级应急反应。
流感大流行各阶段由县卫健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判定。新亚型流感病毒疫情的分级、预警和相应的应急反应认定、宣布和终止,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县卫健部门就疫区的划定和宣布向县政府提出建议。
1.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是指流感大流行发生前的阶段。人类新亚型流感病毒并不一定导致流感大流行的发生,但由于其潜在的大流行威胁,必须做出相应的应急反应。因此,应对大流行的准备阶段包括下列几种情况及应急反应级别。
(1)无应急反应阶段:无新亚型流感病毒报告;
(2)蓝色预警—IV级应急反应阶段:人类标本中分离出新亚型流感病毒,但未产生特性抗体应答,或虽产生特异性抗体应答却未出现临床症状;
(3)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反应阶段:人类感染新亚型流感病毒并发病,但未发生人传人病例;
(4)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反应阶段:新亚型流感病毒在人与人之间传播,但传播范围相对局限。
2.大流行阶段
红色预警(I级应急反应阶段),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即为大流行阶段。
(1)新亚型流感病毒在人群中持续快速地传播;
(2)国家卫生健康委宣布发生流感大流行。
3.结束阶段。全县流感大流行得到有效控制,由县卫健部门组织专家研判,并结合市专家组意见判定大流行结束。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县流感大流行准备工作专班
县卫生健康局成立民和县流感大流行准备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县工作专班),组长由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公卫办、医政办、规划办,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县疾控中心)、县妇幼保健服务中心、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负责流感大流行准备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工作专班职责
1.领导、协调县疾控中心和医疗机构做好流感大流行预防控制和医疗准备工作。
(1)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制定应对流感大流行年度准备工作计划;
(3)加强流感监测工作和监测系统建设;
(4)做好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干预准备工作;
(5)定期组织流感防治专家组分析、评估流感疫情,及时鉴定和评估新流感病毒;
(6)定期对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配合县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流感监测信息交流机制和渠道;做好流感大流行药品储备;加强与市和周边县(区)的技术合作和交流。
3.及时公布有关流感监测信息,发出预警,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三)工作专班工作机制。工作专班定期召开会议,及时了解准备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大流行准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实践经验,及时更新预案,保持预案科学性、实用性和指导性;通过简报等形式,交流准备工作进展情况;通过组织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措施;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政令和信息畅通。
(四)应急处置。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县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向县政府提出相关建议。
三、准备
在特定的时间内,不同地区会处于应对流感大流行的不同阶段,因此,准备工作是个连续的过程,并贯穿于应对流感大流行工作的始终。
(一)监测
县疾控中心在县卫健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加强流感疫情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提高监测系统质量。
1.监测系统建设。县疾控中心建立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专用的流感实验室;配备足够的实验和流行病学专业人员;提高病毒分离、鉴定及抗原变异的分析能力、现场快速检测能力;加强流感暴发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信息综合分析能力、现场快速检测和病毒分离能力。
2.监测工作内容。按照《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及《海东市流感监测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县疾控中心、县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流感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监测、暴发疫情监测、人间禽流感应急监测工作。县医疗机构要按有关要求,采集流感样病人标本,及时送流感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工作;县疾控中心流感实验室接到标本后,及时组织实验室检测和病毒分离,并报告结果。
3.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海东市流感监测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报告。
4.信息交流。县疾控中心定期分析流感监测信息,建立周报制度及时报县卫健部门;县卫健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流感监测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及时互通信息;保持信息沟通,及时收集分析全县流感监测信息。
(二)流感疫苗准备。大流行期间的疫苗使用,优先考虑保护为社会提供基本服务的人群和老人、儿童等高危人群,降低流感新亚型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三)抗流感病毒药物准备
1.药物储备。县卫健部门负责按照市卫健部门要求的品种和数量储备药物。药物调用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2.药物使用策略。抗流感病毒药物优先用于临床患者的治疗,预防用药优先用于老人、儿童、职业高危人群及患有慢性疾病、免疫功能低下的人群。药品使用和预防性用药由县疾控中心负责,治疗性用药由乡(镇)及以上医疗机构负责。药物使用严格按照药物使用说明书执行。
(四)医疗救治机构准备。县卫健部门指定定点医疗救治机构,收治新亚型流感病毒感染病例和流感大流行发生后的危重病人,制定启动临时医疗救治点工作预案。
(五)人员准备。县卫健部门负责组建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测等专家参加的技术指导组和以临床医学专家为主的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本辖区流感防治工作业务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指导做好病人诊断、救治和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定点医疗救治机构要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危重病人的救治;县疾控中心要组建由素质高、业务精的流行病学、消毒、实验室检测等专业人员组成的疫情应急调查处理小分队。
(六)技术准备。县卫健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诊断标准、治疗原则、消毒、隔离、防护措施和技术要求。每年安排流行病人员和实验室人员参加市疾控中心组织的技术培训,县疾控中心参照市级培训举办相应的培训班,培训对象包括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和乡村医生。县卫健部门要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公共卫生干预措施的应急演练,总结提高应急实战能力。
(七)经费和物资准备。在县政府的支持下,根据经费安排,落实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疫情监测、病人救治、应急疫情调查处理等工作,保障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和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应急反应和结束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落实相应的应急反应措施。
(一)IV级应急反应。发现地将分离出新亚型流感病毒株的人员送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学观察、消毒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县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采集密切接触人员标本进行病毒分离,调查结果及时报市卫健部门和市疾控中心。必要时,申请市卫健部门派市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调查处理和开展危险性评估工作。
(二)Ⅲ级应急反应
1.病人救治和接触者处理。病人收治到定点医院,医务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县医疗救治专家组对病人救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医疗机构内流感样病例及候诊室其他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需佩戴口罩,对于其他密切接触者建议佩戴口罩。
2.流行病学调查。开展对病例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特征调查,对病例的可能感染来源、潜伏期、传染期和临床表现进行认真调查,对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调查,对出现症状者及时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流调人员做好个人防护。
3.监测和报告。疫情发生地所有医疗机构要设立流感样病例预检分诊点或指定专人加强预检分诊工作,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对具有流行病史的流感样病例或肺炎病例要立即进行隔离和报告,并采集标本,送县疾控中心流感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鉴定。其他地区的医疗机构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流感样病例要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发现可疑病人立即采集标本,送县疾控中心流感实验室进行流感病毒分离鉴定,做好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与县卫健、农科等部门及时相互通报流感、禽流感监测信息。
4.县卫健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情况。
5.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1)县疾控中心协助和指导做好对可能污染的物品、用具的消毒工作;不需要进行空气和外环境消毒;
(2)健康教育与咨询。县疾控中心指导各乡(镇)卫生院及时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引导群众出现流感样症状后及时就医,减少外出,外出时佩戴口罩。县疾控中心对外公布咨询电话,接受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知识的咨询。
(三)II级应急反应
在Ⅲ级应急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流行病学调查。县疾控中心要及时组织开展对所有新亚型病毒感染者的流行病学调查,进一步明确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为疾病监观和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开展传播链调查,追踪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家庭隔离和医学观察。
2.监测。疫情发生地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并公布疫情报告专用电话,鼓励群众报病,及时进行排查;未发生疫情地医疗机构加强发热呼吸道病例预检分诊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对可疑病人要及时进行隔离,并采样分离病毒。
3.疫苗、药物。县卫健部门组织预防接种工作,根据需要,单位医务室可作为应急接种点,医务人员应先接受规范培训,接种点要符合预防接种的基本要求。
4.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1)检疫。疫情发生地对外出人员施行交通检疫措施,测量体温,对体温≥38°C者进行医学观察。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施行交通检疫措施,进行详细登记,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对体温≥38°C者进行医学观察。对可疑病人,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做进一步医学检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控中心,并施行健康随访制度,要求每日向当地疾控中心报告健康状况,出现症状者,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
(2)健康教育。县疾控中心要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教育群众做好个人防护措施,病人就诊时或与他人接触时要戴口罩。
(3)县卫健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县政府提出建议。
5.医疗救治病例收治到定点医院,转运工作由接诊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承担,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护人员要采取预防措施。
(四)I级应急反应
大流行期间,对卫生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调度。
1.医疗救治。县卫健部门根据流感流行情况,调动一切医疗资源,加强危重病人的救治。在必要时,建立和启用临时医疗救治点。在医疗机构就诊的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须佩戴口罩。
2.监测策略调整。流感监测重点为收集和报告流感样病例就诊数、住院病例数和严重病例、死亡病例情况,病人药品使用和耐药情况、疫苗和其他物品的使用情况,为掌握疫情进展、疾病严重程度以及医疗救治、疫苗和药物合理使用提供决策信息和依据。
3.疫苗、药物。县卫健部门及时组织评估、预测疫苗和药物需求量,最大程度满足药物、疫苗需求。
4.县卫健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情况。
5.其它公共卫生措施。县政府积极组织相关部门,运用广播、电视、新媒体和报纸等媒体及宣传画、传单等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向群众普及防治知识,劝说群众取消或推迟赴疫区行程。县卫健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县政府提出建议。县卫健部门设立统一的咨询热线电话,解答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的咨询和投诉。
(五)流感大流行结束
1.评估。流感大流行结束后,县卫健部门对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流感大流行的危害、现场调查处理、疫苗和药物使用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市卫健部门。
2.善后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
五、督导
(一)准备工作督导。县工作专班对流感大流行应对准备情况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督查,每年不少于一次。督查内容包括实施方案的制定,组织的建立和行动机制,监测系统建立和运行,疫苗、药物准备,医疗救治准备,培训及演练,健康教育等。督查组成员包括县卫健部门领导班子、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采用明察暗访的形式,调查真实的准备工作情况,并做到调查与指导相结合。及时反馈和通报督查评估结果。对需要整改的,进行动态跟踪督办。
(二)应急工作督导。县卫健部门要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全面督查各部门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相关行政和技术规范要求,逐项进行督查、督办。督查内容包括监测系统,药物、疫苗管理和接种,医疗救治,健康教育和咨询等。在现场解决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附则
本预案由县卫健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和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切实提高县卫健部门应对突发事件(不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同)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救治伤病员,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海东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民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坚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高效、有序。
3.依靠科技,科学处置。坚持依靠科技,全面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提高应急装备和应急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科学化水平。
4.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5.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县卫健部门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做好人、财、物、技术等各项准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培训和实战演练,保证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二、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事件(I级)
(1)特别重大事件,是指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0例,或者雪崩、雪灾、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露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2.重大事件(II级)
(1)重大事件,是指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州)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召集人,县卫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召集人。主要职责:研究落实省、市关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我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研究解决我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项等。
(二)成员单位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及生产、储备、调运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必要经费,监督相关经费使用情况。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医疗卫生力量和资源,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开展现场医疗救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和协助县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及时通报社会安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采取措施保护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有关人员、设施;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车辆优先进入事件现场,确保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县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做好自然灾害导致伤病人员的医疗救助。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按照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制度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参保人员医疗费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公职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抚恤待遇,其他属于符合工伤保险范围的人员,依法保障其工伤保险侍遇。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的紧急运输。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及时通报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指导、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少数民族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县武警中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装备、器材,参与和支援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红十字会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需要,共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三)日常办事机构。县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联席会议安排部署,协助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有关工作;组织、检查、督导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修订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建设医疗救援专业队伍和专家组;承办县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1.医疗卫生专业救援机构
(1)医疗卫生专业救援机构包括:专家组和急救机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
(2)各医疗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急救机构、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任务;县疾控中心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根据服务人口、医疗救治需求和有关规划与要求,加强急救机构建设,完善急救网络,做好人员、车辆和装备的配备工作。
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根据医疗救援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在县政府及县联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配合。
3.医疗救治专家组。县卫健部门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医疗救治工作。
四、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按照突发事件级别,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IV级)四级响应级别。
1.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家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县政府或县联席会议根据省、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机构安排,配合做好有关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由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县卫健部门在省、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的领导下开展现场医疗救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工作。
3.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或接到省、市关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指示、通报、报告后,县卫健部门在市政府和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的指挥下,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救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卫健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IV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或接到省、市关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指示、通报、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在县政府及县联席会议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同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向县政府和市卫健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必要时,报请市卫健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紧张有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县卫健部门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要亲临事发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要接受县联席会议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1.现场抢救。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措施。
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转送伤病员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并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卫健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信息报告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或市、县卫健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市、县卫健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县卫健部门及时向县政府和县联席会议报告有关情况。
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国务院或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由国家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2)重大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3)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由市、县卫健部门提出终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市、县政府批准,由市、县政府或市、县卫健部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将终止响应信息报省卫健部门。
五、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县卫健部门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类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一)信息系统。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县卫健部门之间,以及县卫健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二)急救机构
(1)县急救中心。依托县级医院建立急救中心,形成二级医疗急救救援网络,承担全县医疗急救救援工作,同时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护、现场救援。
(2)县、乡急救站及公路交通要道急救分站。以县级医院为基础建立急救站,同时在条件较好的乡(镇)卫生院和公路交通要道设立急救分站,形成县、乡(镇)两级医疗急救救援网络。
(三)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县卫健部门组建不少于30人的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核辐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等)。
县卫健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县政府同意。
(四)物资储备。县卫健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和调度,县商务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的保障供应,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五)医疗卫生救援经费。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县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县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六)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县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通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县卫健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七、附则
(一)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卫健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预案制定与修订。本预案由县卫健部门制定并报县政府审定发布。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保障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三)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县卫健部门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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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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