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定的《民和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民和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6日
民和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民和县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法律法规,《青海省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民和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部门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民和县域内发生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特种设备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执行。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以及电梯安装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建设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综合协调,快速反应、科学处置,整合资源、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做好常态化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培训演练等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章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民和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制度组成及职责
民和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广播电视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体旅游局、县商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总工会、县供电公司,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和维保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传达和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各项决策和指令,跟踪督导执行情况;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事故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建立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的联络协调机制。
第五条 联席会议制度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接收事故报告,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建议,按照联席会议制度的决定实施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协助应急管理部门以大型企业内部救援队为依托,组建县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专业队伍;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提出抢险救援方案建议,供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决策;负责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广播电视局:负责特种设备应急事故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疏散事故现场人员。
县财政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所需经费保障,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急救和心理干预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人员和物资的运送,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对危险化学品有关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急监测,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建议。
县民政局:负责事故遇难人员家庭善后工作,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社会救助。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县供电公司: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或控制电力。
县总工会:配合县民政局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负责事故设备的检验检测和鉴定工作。
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和维保单位:配合相关单位做好事故救援工作。
县文旅、教育、工信、商务、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在联席会议制度的组织、协调下配合做好分管行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乡镇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建立健全应急组织,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事故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 技术专家组
技术专家组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急管理等相关领域和部门的专业技术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对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措施提出建议;
(二)对处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进行技术指导;
(三)参与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原因分析意见;
(四)参与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承担联席会议制度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第八条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履行主体责任职责,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应急响应时,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工作。
第三章 预防预警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预防机制
(一)充分利用110、119、120系统,建立覆盖面宽、响应迅速、救援高效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指挥系统。
(二)建立县、乡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及职责,各乡镇政府、工业园管委会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制度,规范辖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
(三)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和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四)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风险评价、评估体系,对重大危险源多、事故风险高的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五)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研究。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各行业专家积极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献计献策。
第十条 预警行动
各单位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按规定立即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同时,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事态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时立即报告上级单位。
第四章 信息报告
第十一条 报告的主体、时限和流程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联席会议制度和县政府报告。
联席会议制度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续报在查清基本情况和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情况、事态发展趋势等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
终报在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按规定上报,应包括突发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突发事件性质、突发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 响应分级
按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及险情时(Ⅳ级响应行动),启动本预案程序。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及险情时(Ⅰ级、Ⅱ级、Ⅲ级响应行动),按照青海省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一)Ⅰ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事故,启动Ⅰ级响应: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二)Ⅱ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事故,启动Ⅱ级响应: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三)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事故,启动Ⅲ级响应: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四)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事故,启动Ⅳ级响应: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第十四条 基本响应程序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按照本单位制定的特种设备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抢救工作,初步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物证。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应当紧急启动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先行赶赴现场,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组织伤员抢救、事故抢险、人员疏散和隐患处置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准确掌握事故情况,定性为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报告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制度决定启动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根据人员伤亡和波及范围,设定现场抢险救援警戒区域。同时设立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保证救护车辆畅通。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测工作,确认特种设备及事故类别、数量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控制事态蔓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事发地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并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第十五条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一)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的条件
1.级别提升。当突发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2.级别降低。突发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突发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条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应急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符合有关标准;
(2)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3)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已降至限值内;
(4)事故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二)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的程序
应急级别调整和终止由联席会议制度决定,当出现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由联席会议制度作出调整决定并发布;当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由联席会议制度确定实施。
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应由相关领域的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并给出建议。
第十六条 应急处置
(一)事故初始评估。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二)确认危险因素。根据发生事故特种设备的结构、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及危险源的类型、特性和数量,提出针对性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事故扩大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
(三)建立现场工作区。根据事故的危害、气象条件等因素,提出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安全工作区域的建议。对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建议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四)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提出划定事故波及范围和区域建议,指导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事故波及区域。
(五)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和安全转移,最大限度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六)事故现场环境处置。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提出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后处理技术措施建议。
第十七条 现场处置措施
各级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好下列工作:
(一)尽快对事故发生时所涉及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提出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进一步处置方案。
(二)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事故状态的保护,严禁一切对事故现场的变动。
(三)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设备的类型和特性,提出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四)迅速对事故发生场所周围的其他特种设备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尽快确定是否有发生次生事故的可能。
(五)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证;事故发生单位的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包括管理人员);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监督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维修保养记录;有关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校验记录和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特种设备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备三个月内的操作记录和巡查记录,特别是事故发生前一周内的操作和巡查记录;与事故发生单位特种设备有关的所有安全监察指令书;涉及事故的特种设备所在工程的所有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八条 部门应急联动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在联席会议制度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实施应急联动,协同开展应急救援。
火灾引发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织实施救援;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城镇燃气事故,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实施救援;
输油、输气长输管道事故,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织实施救援;
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事故,由县文体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
其他事故根据事故具体类别,由联席会议制度确定牵头部门组织实施救援。
第十九条 应急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一)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二)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三)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四)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第六章 新闻报道
第二十条 力争第一时间发布新闻,赢得话语权,信息要真实透明,报道要统一开放,沟通要亲民坦诚;新闻发言人要充分发挥媒体优势,根据网民的质疑和提出的问题,有节奏地抛出系统化的专业信息,不断引导民众舆论;突发事件中,要主动组织与积极策划新闻。
第七章 检测及恢复使用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待联席会议制度确定现场的安全状况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第八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二条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租用场地的,所发生费用由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或事发乡镇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生产活动。
第二十三条 保险赔付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要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损财产进行赔付。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
应急结束后,进入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等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提出调查报告。事故现场调查工作结束后,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现场清理。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由县市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突发事件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
突发事件责任调查应当准确查清突发事件性质和原因,认定突发事件单位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向县政府和县市监部门提交突发事件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
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应急总结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将应急救援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资料整理归档,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按程序上报。
第九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七条 保障职责
(一)通信信息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编制联席会议制度通讯录及技术专家通讯录,并定期与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联络沟通,当人员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更新。
(二)技术装备保障。各部门和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配备应急装备和设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应急装备建设。针对可能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危险场所分布,配备相适应的救援装备,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及时调用。
(三)救援队伍保障。各乡镇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各类应急队伍,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同时要加强以企业为单位的应急能力建设,落实企业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主体责任。
(四)交通运输保障。县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应急需求。
(五)医疗卫生保障。县卫健部门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按职责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
(六)治安保障。县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事故现场重点部位、重要设备的安全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七)技术保障。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安全生产相关技术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八)社会动员保障。县、乡镇政府应当动员有关人员,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占用必要场地参与应急抢险救援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
第十章 宣传、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要积极开展相关人员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救护、防护撤离、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的综合素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是指导各乡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对预案进行评审、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预案应及时进行修订: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其职责调整的;
(三)特种设备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修订预案;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民和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机制,提高食品安全的监管水平和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有效预防和有序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环节发生的(含可能发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危害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三条 按照“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科学严谨、依法处置”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第二章 事故分级
第四条 事故分级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社会影响,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下列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省及其他省(市、自治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或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超过事发地市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水平的;
3.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4.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5.需要由省政府或其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1级)
(1)事故危害较为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县域内2个以上乡镇的;
(2)造成伤害人数6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2.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2级)
(1)事故危害较大的,影响范围涉及县域内1个乡镇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5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能胜任应急处置的。
第三章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科室、各市监所负责人为成员,下设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处理组、舆论信息管理组、后勤保障组和信访接待组五个应急处置小组。
第六条 联席会议制度职责
(一)根据省、市、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制定应急处理措施;
(二)研究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措施;
(三)组织和协调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处理工作;
(四)负责报送或者按规定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第七条 应急处置小组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
主要职责:一是协调县食药安办相关成员单位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二是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及时协调相关科室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三是做好应急处置救援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工作。
组 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
负责科室:食药安办、食品科、办公室
(二)事故调查处理组
主要职责:一是调查事故原因,作出事故发生原因调查报告;主要是对事故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现场情况检查、人员情况调查询问,可疑食物餐饮、生产、经营工具的采样送检,对涉嫌单位作出查封扣押、停业整顿、责令整改等处理;二是配合做好就诊病人的个案调查,掌握基本情况;三是做好溯源追查,对事故现场的可疑食品进行溯源追查,掌控源头,防止次生事故;四是做好对涉事单位的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工作。
组 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
负责科室:食品科、稽查科、市场科、事故发生地市监所
(三)舆论信息管理组
主要职责:一是及时关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介对事故的相关报道及评论,及时应对;发布“警示信息”(第一时间将此次食品安全事件通报各级媒体,引导正面的舆论导向,随事态发展及时更新)、宣传报道工作;二是负责将相关信息向市局、县政府上报,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组 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
负责科室:办公室、食品科、相关业务科室
(四)后勤保障组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处置人员、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
组 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
负责科室:办公室
(五)信访接待组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消费者的咨询、申诉、举报处理及信访接待工作。
组 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
负责科室:法规科、稽查科、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八条 Ⅰ级、Ⅱ级、Ⅲ级、Ⅳ-1级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县政府;发生Ⅳ-2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九条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按要求做好信息报告。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规模、程度以及应急处理的需要,及时提请县政府和上级市监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质支持。
第十条 先期处置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启动应急预案前,事发地市监所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期妥善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故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事故处理
收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事发地市监所执法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依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发现外来污染物,应同时查清污染物及其来源、数量、去向等,并采取控制措施。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调查结束后,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联席会议制度。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经过;食品原料、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工艺流程,场所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状况、产品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产品销售情况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相关因素;事故单位在食品加工经营过程中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操作规程的遵守落实情况,判定事故单位责任;可能存在的潜在危害、引发事故的原因及教训、防范和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
第十二条 响应终止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或者隐患消除后,联席
会议制度视情况决定终止应急响应。综合协调组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市监所和各应急处置小组要及时向综合协调组报告相关信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采取电话、传真、行文、网络等多种方式同时报告市局、县政府,确保信息准确、上报及时。
(一)报告单位和时限
报告单位为事故发生地市监所、各应急处置小组。事发地市监所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半小时内向联席会议制度作出初次报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初次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政府作出初步报告;并根据事故处理的态势变化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应急状态解除后6天内作出总结报告。
(二)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报告单位为事发地市监所,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各应急处置小组、市监所对事故发展情况进行实时补充,包括事故原因、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处置进程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处置建议等。
3.总结报告:各应急处置小组对本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等。
第十四条 善后处理
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的诉求,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其进行调解,维护消费者权益。应急处理完毕后,相关科所要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或进行行政处罚,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通报处理结果。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十五条 通讯和信息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应24小时开通专线电话、自动传真,以及信息网络专用通道,保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准确报送。单位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相关人员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机,确保上下通信联系畅通,严禁关机或无人应答。
第十六条 人员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要做好值班和备勤工作,保证有专人值班,领导在岗带班;各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上报事故发展状况和市场监管的最新情况,接受上级的相关指示;所有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七条 物资和经费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和信息网络确保正常,包括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在内的相关物资、设备要随时处于备用状态,做到随时应急,随时使用。
第七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八条 责任与奖惩
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善后总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分析应急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形成善后总结,完善应急预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本预案的框架和内容,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全面提高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
3.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
4.食品安全事故初次报告
5.食品安全事故阶段报告
6.食品安全事故总结报告
附件1
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
处置流程:事件发生原因的调查→对产品采取封存等措施→对已上市产品责令召回和通报有关部门协查→对企业责令停产、限制销售→查清风险产品的原料来源→控制事件发展→立案查处→责任追究→起草调查报告。
一、现场控制
1.立即实施现场控制措施,扣押或封存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及生产场所,责令企业立即全面停产。
2.对已进入市场流通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实施召回,并通报相关部门。
3.对有毒有害食品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有毒食品扩散,制作涉案物品处理记录。
4.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可能涉刑的案件,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5.根据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采取其他认为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对现场检查控制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二、现场调查
1.调查企业成品仓库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库存情况。
2.查阅该企业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销售记录,摸清该批次产品的产量流向和销售地点以及销售量。
3.必要时,将情况通过阶段报告形式立即报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向社会通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发布有关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并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4.针对企业成品仓库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库存情况,检查原辅料仓库中相关原辅料的进货来源与采购情况。
5.记录并收集客观见证材料,主要包括录像资料、会议或座谈记录、证人证词、物证等。
6.询问、记录事件情况,现场制作有关调查笔录。
三、抽样检验
对食品原辅料(含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抽样、封样、检验(包括毒性试验),在第一时间出具检测报告。有条件时在现场快速检测,进行定性分析,以帮助判断。
附件2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
一、现场控制
1.及时对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相关工具、设备、进销货台账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或封存被污染的与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经营场所。
2.责令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将涉案的同批次食品下架、停售和追回,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对可疑涉事食品进行抽样送检。
4.立即组织查清涉案食品的来源和流向,采取有效措施,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向本区域范围的食品生产商或食品批发企业通报涉案食品的情况,实行食品召回等处置措施;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波及其他地区的,及时报告上级。
5.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对象、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的巡查;依法从重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6.县消费者协会要加强值班,投诉举报电话要保证畅通,及时解答咨询,受理和处置投诉、举报。
二、现场调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事故调查处理组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对可疑食品和可疑涉事单位的调查,作出相应处置。
1.可疑食品的进销情况:迅速查清可疑食品的品种、产地、供应渠道、购销数量、进销货等情况,调查可疑涉事单位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两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2.食品销售的现场环境:检查可疑涉事单位是否按照食品的贮存条件储存和销售食品,检查该单位储存和销售食品的温度环境,尤其应注意分装、储存的条件、时间及使用的工具和用具等。
3.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接触可疑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逐一检查从业人员有无健康证和健康证是否有效。
4.如可疑食品是现制现售的熟食卤味,还要检查食品原料的卫生状况和可疑食品的工艺配方等。
5.其他与可疑食品有关的经营环节。
三、后续处理
在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认定后,在其指导下对事故食品采取召回、销毁等安全处理措施,并对相关的工具、设施采取清洗、消毒等处理措施,确保对经营场所有害源的可靠清除。
附件3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
一、封存措施
1.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扩大。
2.封存可能被污染的食品加工用具、容器,现场采样取证后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3.封存可能被污染的与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生产经营场所。
4.责令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回收已售出的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5.视情况对餐饮服务单位作出停业整顿处理。
二、协助疾控中心采集、检验可疑样品
协助县疾控中心采集可疑食品和事故调查需要的现场样本进行检验,协助疾控中心开展中毒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提供现场检查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便进行事故调查分析。
三、现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1.重点对可疑食品加工的场所、设备、工具、厨房及其加工过程进行现场检查或勘查,调查可疑食物的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及加工烹调方法、操作环境等,引起食物中毒的主要污染环节,初步分析判断食物中毒原因。
2.调查食品原料的来源、质量、索证索票状况。向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了解食物供应的异常情况,以及食物中毒肇事单位以往的不良记录。
3.调查可疑食物的加工制作过程。食品加工方式、烹调方法,加热温度、加热时间。制作可疑食物的工艺流程图,并依据HACCP原理,分析造成食物中毒的污染点及原因。
4.调查食品加工至食用前的整个过程和现场环境卫生情况。尤其应注意检查食品存放温度和时间,使用的加工用具情况,食品运输情况,加工用具容器的卫生及使用情况,生熟分开情况,洗刷消毒情况,剩饭菜的保存、处理等情况。特别要注意检查是否按规定留样。
5.调查可疑肇事单位的厨师、分餐人员、熟食间操作人员等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并采取分开询问,相互印证的方法,详细调查可疑食品的加工、制作、分餐等过程。
6.调查可疑肇事单位的负责人,采购人员以及销售人员。主要问清下列情况:可疑食品及原料的来源、数量及采购时间、索证验收情况;可疑食品及原料的去向或使用情况;可疑食品的销售金额及发票。
7.调查接触可疑中毒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有无健康证、近来病史、培训情况及卫生习惯等。
四、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的措施
在调查食物中毒的同时,应采取各项措施,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
1.停止出售和回收引起中毒的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
2.查清化学污染物及其来源、数量、去向等,并采取实时控制措施。
3.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已同时供应其他单位,应追查是否导致食物中毒并公告回收。
4.必要时要求发病单位做好预防性服药和环境的消毒,做好后续食品的安全把关。
五、调查取证工作要求
1.依据法定程序,认真做好现场监督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2.依法进行录音、拍摄取证;
3.收集的相关证据应符合证据的法定要求。
附件4
食品安全事故初次报告
编号:
报告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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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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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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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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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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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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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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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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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程度(含死亡人数、中毒人数、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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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判断
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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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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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控制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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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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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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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食品安全事故阶段报告
编号:
报告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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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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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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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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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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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
报告
补充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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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展
与
变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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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
置
进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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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
故
原
因
|
|
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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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食品安全事故总结报告
编号:
报告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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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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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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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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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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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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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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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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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工作总结(含事故原因及影响、类似事故防范和处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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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