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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和县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6321220150240057/2024-00173 发文字号: 民政办﹝2024﹞93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18日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18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民和县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918

 

 

 


民和县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应急通信指挥调度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满足突发情况下通信保障工作需要,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通信突发事故危害,确保全县通信安全畅通。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青海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海东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需要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协调的通信中断、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以及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四)工作原则。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应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严密组织、密切协同,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基本原则。

二、组织体系与工作职责

(一)民和县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联席会议

成立民和县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县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召集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担任副总召集人。县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如下:

政府办公室负责确保电子政务内外网安全畅通;完成县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网信办负责网络信息安全管控

发展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有关项目审核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电力企业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电力供应

工业和信息化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工作县政府或县联席会议报告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进展;完成县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安局负责保护应急通信设备物资和工作现场的安全,依法打击盗窃、破坏通信设施的犯罪活动;为应急通信保障车辆提供优先通行保障。

财政局负责公共突发事件中应急通信保障经费的落实。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公安部门保障应急通信车辆通行的快速通道,组织协调车辆运输应急通信物资

水利负责提供可能引发水、旱灾害的预警信息,及时通报各地汛情、旱情。

商务局负责协调能源企业为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油料供应。

卫生健康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做好通信应急队伍的医疗保障及疾病防控工作。

应急管理负责向通信保障各有关部门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通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广播电视局负责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气象局负责对天气实况(冷空气造成大风天气、强降雨等)进行监测分析,并提供中长期预报、日常天气预报和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等气象信息。

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供电抢修队伍抢修通信设施供电线路,优先恢复通信设施的供电。

中国电信民和分公司、中国移动民和分公司、中国联通民和分公司负责编制、检查和组织实施本企业内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预案;接受县联席会议及上级通信保障应急机构的双重领导承担应急通信保障任务

(二)现场通信保障应急处置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处置机构,由县联席会议统一领导、指挥。

三、预防和预警

(一)预防机制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通信网络规划和建设中,要贯彻落实网络安全各项工作要求,健全网络安全防护、监测预警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网络的自愈和抗毁能力;强化对网络运行安全和网间互联互通安全的监测及风险隐患排查;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修订完善各级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加强网络运行安全和应急通信保障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县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网络安全防护、安全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检查指导。

(二)预警机制

  县联席会议及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依托各应急指挥平台形成可视化的预警测反馈机制,加强通信保障预警信息的监测和收集。

  预警信息分为外部预警信息和内部预警信息两类。外部预警信息指电信行业外突发的、可能需要通信保障或可能对通信网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警报。内部预警信息指电信行业内通信网络的事故征兆或部分通信突发事故可能对其他通信网络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警报。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网络运行管理维护部门要对电信网络日常状况实时监测分析,及时发现预警信息。

(三)预防预警行动

接到外部预警信息后,县政府或县联席会议应立即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县联席会议指示通知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预防和通信应急保障的各项准备工作。

通过监测获得内部预警信息后,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对预警信息加以分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可能演变为严重通信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报告分析核实,经确认后,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四)预警分级

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预警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严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依次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1.Ⅰ级(红色)因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有可能造成全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重大影响,需要通信保障应急准备的重大情况

2.Ⅱ级(橙色)因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有可能造成全县多个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通信故障的情况,需要通信保障应急准备的情况。

3.Ⅲ级(黄色)因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有可能造成个别通信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的情况。

4.Ⅳ级(蓝色)因一般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有可能造成的全县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局部通信故障的情况。

(五)预警发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县政府或县联席会议确认并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范围限于政府有关部门,涉及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电信行业内部。预警信息以文件传真形式发布,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记录方式。

各单位根据县联席会议发布的预警信息,做好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准备工作。

四、应急响应

(一)工作机制

1.响应分级

按照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机动灵活的原则,划分为四个等级:

1响应。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联席会议立即逐级上报,并在省、市政府及其通信保障应急处置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联席会议立即上报市政府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并在市政府及其通信保障应急处置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县联席会议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相关通信企业立即启动通信企业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4Ⅳ级响应。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相关信企业启动通信企业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并报县联席会议备案。

当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通信保障应急处置机构组织实施。

2.信息报送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通信损失及保障恢复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重大事项经县政府同意后及时报市政府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根据有关内容、时限、频次等要求报送事发地通信损失及保障恢复情况。相关信息通过应急信息报送平台、电子邮件、传真等多种方式逐级报送。各单位制定报送信息管理规定、指定专人、按照时限要求报送信息,报送的信息需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

事件信息报送的内容应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描述、事件级别、事发地通信能力、初步估计的危害及程度、影响的用户及范围、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通信联络及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应急响应启动后,县联席会议及各成员单位间要保持通信畅通,根据实际情况必须确保具备一种以上通信联络手段,主要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会议视频、传真等。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内容,应采用保密方式报告。

在发生突发事件并造成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情况下,应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县联席会议应指挥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迅速派出应急通信保障队伍,携带机动通信设备,立即赶赴现场并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4.信息通报和发布

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县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事态变化及应急处置情况。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相关的部门、重要单位和用户,包括防汛、地震、反恐、医疗救护、气象、交通运输、电力等。

信息发布工作应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县政府信息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二)应急处置

预案重点针对本通信突发事件时应急处置。

1.信息上报和分级处理

1突发事件发生时,出现重大通信中断和通信设施损坏的企业和单位,立即将情况上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县政府或县联席会议,提出启动通信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通报各成员单位。

县政府或县联席会议召集专家分析研究后确定应急响应等级,并启动本预案。

2.通信保障应急任务下达

发生Ⅰ级、Ⅱ级突发事件时,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县联席会议指示,以书面或其他联系形式向各相关成员单位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下达指示,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立即落实,成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并组织相应人员进行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

Ⅲ、Ⅳ级响应具体行动可参照Ⅱ级响应行动,由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结合实际在应急预案中规定。超出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向县政府或县联席会议报告并请求省市上级企业支援。

3.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

相关成员单位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收到任务通知后,立即开展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通信保障及抢修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具体顺序如下:

①突发事件处理指挥联络通信线路、机要部门通信线路;

党政专网线路;

保密、安全、公安、武警、军队等重要部门通信线路;

地震、防火、防汛、气象、医疗急救等部门使用的与防震、防火、防汛、气象信息发布、医疗急救等有关的通信线路;

铁路、税务、电力等与国民经济密切相关部门使用的通信线路;

其他需要保障的重要通信电路。

2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应急通信系统处于良好状态,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所有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待命

3主动和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并视情况申请卫星应急通信车等通信资源

4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在执行通信保障任务和通信恢复过程中,应顾全大局,积极搞好企业间的协作配合,必要时由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协调

5在组织执行任务过程中,现场通信保障应急处置机构应及时上报任务情况。

4.通信保障应急任务结束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任务完成后,现场通信保障应急处置机构应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由县联席会议下达解除任务通知书。

五、后期处置

(一)调查、处理、后果评估。县联席会议聘请专家并组织对重大通信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对事故后果进行评估。

(二)情况汇报和经验总结。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任务结束后,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做好突发事件中通信网络设备损失情况统计、汇总及任务完成情况总结,不断改进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三)征用补偿、恢复与重建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归还征用的通信物资和装备;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联席会议应组织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通信设施。

(四)奖惩评定及表彰。按照有关规定,对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应急通信队伍保障。通信保障应急队伍由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网络管理、网络优化、运行维护、工程建设及应急通信保障机构组成。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不断加强通信保障应急队伍建设,开展相应的培训、演练,提高队伍通信保障实战能力,加强应急通信装备的配备,以满足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任务等工作的需要。

(二)基础设施及物资保障。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建立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资源保障机制,并按照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装备(包括应急队员的基本防护设备),加强对应急资源及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健全采购、调用、补充、报废的管理制度,以备随时紧急调用。

(三)交通运输保障。为保证突发事件发生时通信保障应急车辆及通信物资能够迅速抵达出事地点,县交通运输局要为应急通信车辆配发执行应急任务特许通行证。在特殊情况下,县交通运输局要为应急物资的调配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以保证应急物资迅速到达。

(四)电力能源供应保障。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应急发电设备。煤、电、油、气、运相关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企业优先保证通信设施和现场应急通信装备的供电、供水等需求,确保应急条件下通信枢纽等关键通信节点的电力、能源供应。难以协调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煤、电、油、气、运保障相关单位组织协调。

(五)经费保障。处置突发事件产生的通信保障费用,参照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因通信事故造成的通信保障处置费用,由电信运营企业承担。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

1.本预案中的“通信”是指电信网络。

2.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是指中国电信民和分公司、中国移动民和分公司、中国联通民和县分公司。

(二)预案制定与修订。本预案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并报县政府审定发布。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三)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生效。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9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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