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民和县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0日
民和县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及时妥善处置重大水事纠纷事件,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民和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害防治以及水环境改变而引发的大规模水事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事件分级
按照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参与人数、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水事纠纷事件(Ⅰ级)、重大水事纠纷事件(Ⅱ级)、较大水事纠纷事件(Ⅲ级)和一般水事纠纷事件(Ⅳ级)。
(一)特别重大水事纠纷事件(Ⅰ级)
1.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水事纠纷事件。
2.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水事纠纷事件。
3.饮用水源受到流域性严重污染,严重危及到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事件。
4.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的。
(二)重大水事纠纷事件(Ⅱ级)
1.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水事纠纷事件。
2.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水事纠纷事件。
3.饮用水源受到流域性污染,严重危及到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事件。
4.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的。
(三)较大水事纠纷事件(Ⅲ级)
1.参与人数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水事纠纷事件。
2.参与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水事纠纷事件。
3.饮用水源在一定范围内受到污染,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事纠纷事件。
4.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水事纠纷事件的。
(四)一般水事纠纷事件(Ⅳ级)
1.参与人数30人以上2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水事纠纷事件。
2.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有可能引起进一步冲突的水事纠纷事件。
3.饮用水源在较小范围内受到污染,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事件。
4其他视情需要作为一般水事纠纷事件的。
注: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县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利局,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县政府有关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指挥、协调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研究解决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其他重大事项。
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舆论宣传、舆情引导和监督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为预防和处置水事纠纷事件提供经费保障。
县水利局负责牵头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决定事项,第一时间赶赴水事纠纷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水事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重要情况和建议。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落实因自然灾害衍生水事纠纷事件的调查和处置。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重大水事纠纷事件所在地的治安秩序和现场秩序,依法打击处置水事纠纷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出因道路桥梁等施工造成水体污染或灌溉、供水中断等引起的水事纠纷处置意见,保障纠纷现场及周边道路畅通。
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负责核实农业生产的损害情况,提供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医疗卫生救援、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落实卫生防疫措施。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配合水利局调查水资源开发利用引起的水事纠纷事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本预案成立乡镇一级指挥部,指挥本辖区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三章 运行机制
(一)监测预警。县水利局、各乡镇要针对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预警信息。各乡镇对辖区内可能发生重大水事纠纷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及时掌握事件动态,并进行处置。
(三)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水事纠纷事件,事发地乡镇和县水利局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涉及县际、市际水事纠纷事件的,县水利局应向市、省水利部门报告。
2.先期处置。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应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维护秩序,防止事态扩大。情况严重的,立即报告县指挥部。县水利局迅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现场,支持配合事发地乡镇做好群众稳定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3.分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水事纠纷事件后,由县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发生一般(Ⅳ级)水事纠纷事件,由乡镇水事纠纷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乡镇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预案。
4.指挥与协调。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发生后,有关乡镇和县水利局及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按照各自的职责,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按照工作原则,事发地乡镇迅速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了解和上报引发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面对面地做好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事发地乡镇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县指挥部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县公安局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控制事态发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县生态环境局加强现场监测、控制污染源;县卫生健康局实施医疗救护、医治受伤人员。
(3)县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进行指导,研究制订处置方案,提出紧急处置意见,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县指挥部指挥长赶赴事发现场,直接指挥。
5.纠纷处理。在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平息后,依法按照下列秩序和职责分工解决处理水事纠纷事件:
(1)在同一乡镇辖区内村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村居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由乡镇负责协调,流域水利管护所参与,未协商一致的按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乡镇之间发生的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由县水利局负责协调,未协商一致的由县政府裁决。
(3)跨县际的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由县水利局负责协助市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6.响应终止。因重大水事纠纷引起的大规模群众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相关的危险因素消除后,响应终止;应急结束的建议由事发地乡镇或县水利局提出,经县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四)后期处置
1.善后处理。因水事纠纷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在水事纠纷的突发性事件得到平息后,县水利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赶赴实地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最终解决水事纠纷事件的方案。
2.调查评估。县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以及事发地乡镇,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水事纠纷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响应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指挥部报告。
3.信息发布。县指挥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水事纠纷事件的信息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县水利局及下属水利(水库)管护所要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微信公众号、融媒体、电视等广泛宣传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水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法律水平和法治意识。
(二)培训。县水利系统干部、职工要加强相关应急处置工作专业知识的学习,切实提升应急管理协调以及处理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的能力。
(三)演练。县水利局要按照本预案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处置的实践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切实提高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奖励和责任。对在预防和处置重大水事纠纷事件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瞒报、缓报、谎报等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一)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二)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