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民和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6日
民和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贯彻落实好《青海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海东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精神,扎实开展我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和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改装、使用、停放、充电等各环节安全水平,系统梳理加强电动自行车全生命周期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以更加严厉的行政措施、更加具体的管理举措,营造全链条高压整治态势,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建设,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着力解决标准不完善、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1.开展全面摸底排查,贯彻落实国家产业领域政策。主管行业部门牵头,开展各环节的排查工作,摸清企业底数。贯彻落实国家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相关产业政策,加强新发布实施或新修订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宣贯工作,2024年底前完成。结合我县实际,及时制定完善相关标准体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加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及充电器生产企业行政审批工作,指导企业落实“一车一池一充一码”。按照《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择优上报优质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及充电器生产企业,通过差异化监管带动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整体提升。鼓励、推动相关机构、企业加大资金投入,积极研发更加安全的新型蓄电池产品,逐步替换和淘汰安全性较低的蓄电池。(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
2.多部门联合开展,落实认证管理。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落实电动自行车整车、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政策宣贯解读,2024年底前完成。加强源头管控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获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认证、检测机构和生产企业依法采取吊销许可证件、处罚等措施,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强制认证并流入市场,2024年底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
3.开展实地调研指导,完善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标准。认真落实青海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火设计标准,明确场所选址布局和安全间距要求,规范停放、充电方式,完善消防设施配备,充分发挥技防设施作用,将场所建设融入智慧城市、智慧消防建设,推广应用火灾自动识别、预警功能,2025年6月底前完成。(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二)着力解决生产、流通领域违法违规问题
1.强化生产企业质量管控。摸清县域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底数,逐一严格审查生产资质,2024年8月24日前完成。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常态化开展质量抽查。部门联合,依法处罚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加大缺陷产品召回力度,拒不实施召回的,依法责令召回,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2.加强销售单位监督管理,落实销售单位主体责任。开展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销售单位摸底排查,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督促销售单位建立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机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2024年8月底前完成。结合日常检查执法、群众投诉举报以及部门通报反馈信息共享,持续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销售企业、门店监督检查,凡发现销售无CCC认证产品、与CCC证书不一致等不符合法规标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
3.加大曝光力度,严惩制假售假行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县市监、公安、工信、消防等部门建立电动自行车制假售假问题线索移交通报机制,结合日常检查执法,强化部门工作协同、信息共享,及时移交相关问题线索,2024年底前完成。健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对制假售假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改装等网络链条,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三)着力解决非法改装屡禁不止问题
1.严查非法改装,刚性执法手段。对经营销售网点和维修等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配合)
2.落实准入制度,规范线上经营。加强电商平台监管,指导经营者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登记;督促电商平台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2024年8月底前完成。县邮政公司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严格落实相关法规政策,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邮政公司配合)
3.实施登记管理,规范车主相关信息。在将蓄电池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设置识别代码的基础上,对电动自行车全面实施登记上牌管理,将车主信息、车架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事项,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上牌服务,2024年底前完成。对目前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结合实际设定过渡期,实施临时登记管理,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县市监、公安部门实时共享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信息以及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2024年8月底前完成。(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4.加强路面执法,广泛开展宣传。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识别取证能力,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2025年底前完成。对路面执法及事故查处中发现的非法改装、违法生产销售等问题,依法予以处罚,并及时通报相应职能部门查处,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结合实际,对突出违法行为、多次违法人员开展专项治理,保持严管态势,同步开展宣传教育。(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5.开展自查自改,落实集中使用单位安全责任。指导快递外卖即时配送企业以及蓄电池换电服务企业加强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合理设置安全行驶经济奖惩机制,利用技术手段实时监控车辆配送过程中的行驶状态,督促配送人员加强道路安全行驶。开展配送人员使用车辆改装情况自查自改,对发现非法改装行为,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派单等措施,2024年8月底前完成。鼓励即时配送企业应采取集中购置、第三方租赁等方式,为配送人员统一配发质量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县教育、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校园、商贸行业等重点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整治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商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四)着力解决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1.统筹新建项目和新增停车场所用地的规划管控。按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在详细规划中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停车场和商业区、新建住宅小区、既有住宅小区等公共空间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用地规划布局。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因既有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根据地区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具体明确布局和配建比。在既有居民无电源条件的,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优化程序简易办理。在商业区、写字楼、公园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
2.结合实际推进既有小区增设设施。在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相关手续,须满足必要安全条件。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将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民生实事,列出计划安排,落实资金渠道,加快推进实施。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并给予相应优惠政策。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社区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依据《青海省房地产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县财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3.摸清底数,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摸清架空层底数和 使用情况,组织有关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召开警示约谈会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督促加大夜间巡查检查频次,2024年6月底前完成。民用建筑架空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因场地不足确需使用民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应与建筑内的通风采光井、公共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设备须保持完好有效,实行车辆分组停放,并设置专用充电设施。(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4.加强调控,规范充电费用。规范集中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指导督促电力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县供电公司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对直供电区域,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对非直供电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乡镇等管理主体提供电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居民合表电价。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企业单位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按照惠民利民原则,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主管部门依法加大查处供电企业价格违法的行为。(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负责,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电公司配合)
5.严查违规停放、飞线充电等行为。县消防、公安、应急、住建等部门聚焦高层建筑、商业区、住宅小区以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开展常态化联合检查,依法劝阻、制止、查处“进楼入户”“飞线充电”以及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宣传教育。住建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制止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县公安、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及时予以纠治。(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配合)
6.强化“技防+物防”措施双重应用。鼓励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监测平台,实时记录充电设施运行状况,并与有关部门共享数据,2025年底前完成。结合电动自行车使用登记情况,引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换电模式,落实蓄电池集中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探索符合实际的换电管理机制,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鼓励在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研究推广“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五)着力解决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问题
1.加强政策宣贯,推动以旧换新。积极落实国家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统一部署,以省市消费促进活动为依托,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对消费者给予优惠。(县商务局牵头负责,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配合)
2.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提升蓄电池检测等技术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机构站点布局,提供便捷快速评估技术服务,鼓励用户主动送检,及时淘汰更换;贯彻落实国家强制性报废标准,科学开展回收处理,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2025年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的规定要求和标准规范,科学规范开展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理,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根据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鼓励国有企业探索建立老旧蓄电池回收处理专业化平台。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六)着力解决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1.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建立事故责任倒查机制。依托“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建立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有关部门将销售、改装、 停放、充电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县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配合)
2.多部门联合,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县市监、工信、公安部门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企业, 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企业,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县消防部门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有关部门依法将严重违法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列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依规对企业获得奖励荣誉、参与等级评定、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进行限制,提高违法违规行为成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整治工作。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制定任务清单,推动任务目标落地见效。各部门确定专班办公室工作人员名单及本部门实施方案于2024年8月24日前报县工作专班办公室,自2024年8月起,每月24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2025年12月1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二)落实各级职责,严格督导问责。各单位要将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纳入行业部门日常督导考评内容,强化督导考核结果运用,推动整治责任、任务措施落实。对行动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予以点名、通报、约谈;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结合辖区实际,加强宣传教育。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等主流媒体和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宣传提示,火灾案例警示和废旧电池规范回收利用宣传。要督促乡镇发动基层力量,发挥“小手拉大手”宣传作用,进村入户、上楼入户开展宣传提示和警示提醒,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火情应对技能和逃生自救能力。
附件:1.全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名单
2.民和县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任务清单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 日印发
附件1
全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名单
总召集人:杨元庆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召集人:陈文合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文珍 县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成 员:韩文龙 县公安局副局长
白玉财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罗延文 县财政局副局长
孙亮亮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李元梅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胡忠兰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朱子祥 县商务局副局长
周 斌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裴春晓 县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李发赟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谋
密贵秀 县邮政公司副总经理
尤索夫 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具体负责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调度推进和督导检查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整治行动期间有关事项和重点、难点问题。参照市级工作专班办公模式,整治行动期间,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工作人员在县消防救援大队集中办公,其他成员单位确定的工作人员根据需要适时集中办公。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明确专班办公室人员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内部日常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
附件2
民和县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任务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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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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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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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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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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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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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着力解决标准不完善、落
实不到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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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 国家产业 领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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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家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相关产业政策,加强新发布实施或新修订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宣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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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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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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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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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县实际,及时制定完善相关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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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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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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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加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及充电器生产企业行政审批工作,指导企业落实“一车一池一充一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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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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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按照《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择优上报优质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及充电器生产企业,通过差异化监管带动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整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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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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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推动全县相关机构、企业加大资金投入,积极研发更加安全的新型蓄电池产品,逐步替换和淘汰安全性较低的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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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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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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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认
证管理
|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落实电动自行车整车、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政策宣贯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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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
|
2024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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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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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源头管控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获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认证、检测机构和生产企业依法采取吊销许可证件、处罚等措施,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强制认证并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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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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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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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停放 充电场所 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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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青海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火设计标准,明确场所选址布局和安全间距要求,规范停放、充电方式,完善消防设施配备,充分发挥技防设施作用,将场所建设融入智慧城市、智慧消防建设,推广应用火灾自动识别、预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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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消防救援大队 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
2025年6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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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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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着力解决生
产、流通领域
违法违规问
题
|
强化生产 企业质量 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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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清县域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底数,逐一严格审查生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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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
2024年6月24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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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常态化开展质量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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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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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依法处罚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加大缺陷产品召回力度,拒不实施召回的,依法责令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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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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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加强销售 单位监督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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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销售单位摸底排查,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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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
2024年8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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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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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销售单位建立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机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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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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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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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日常检查执法、群众投诉举报以及部门通报反馈信息共享,持续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销售企业、门店监督检查,凡发现销售无CCC认证产品、与CCC证书不一致等不符合法规标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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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
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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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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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制假 售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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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县市监、公安、工信、消防等部门建立电动自行车制假售假问题线索移交通报机制,结合日常检查执法,强化部门工作协同、信息共享,及时移交相关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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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
2024年底前完成
|
16
|
健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对制假售假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改装等网络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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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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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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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着力解决非 法改装屡禁 不止问题
|
严查非法 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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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销售网点和维修等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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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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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
批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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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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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线上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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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电商平台监管,指导经营者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登记;督促电商平台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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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邮政公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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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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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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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邮政公司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严格落实相关法规政策,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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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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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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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登记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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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将蓄电池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设置识别代码的基础上,对电动自行车全面实施登记上牌管理,将车主信息、车架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事项,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上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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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牵头负
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
2024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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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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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目前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结合实际设定过渡期,实施临时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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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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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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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监、公安部门实时共享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信息以及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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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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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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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路面 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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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识别取证能力,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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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牵头负 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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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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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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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路面执法及事故查处中发现的非法改装、违法生产销售等问题,依法予以处罚,并及时通报相应职能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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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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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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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际,对突出违法行为、多次违法人员开展专项治理,保持严管态势,同步开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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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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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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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集中 使用单位 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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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快递外卖即时配送企业以及蓄电池换电服务企业加强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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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商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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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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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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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合理设置安全行驶经济奖惩机制,利用技术手段实时监控车辆配送过程中的行驶状态,督促配送人员加强道路安全行驶。开展配送人员使用车辆改装情况自查自改,对发现非法改装行为,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派单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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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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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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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即时配送企业应采取集中购置、第三方租赁等方式,为配送人员统一配发质量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县教育、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校园、商贸行业等重点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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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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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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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着力解决设 施不足、违规
停放充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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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新建 项目和新 增停车场 所用地的 规划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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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在详细规划中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停车场和商业区、新建住宅小区、既有住宅小区等公共空间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用地规划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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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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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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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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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因既有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根据地区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具体明确布局和配建比。在既有居民无电源条件的,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优化程序简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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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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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区、写字楼、公园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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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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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着力解决设施不足、违规
停放充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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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既有 小区增设 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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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相关手续,须满足必要安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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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县财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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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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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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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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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民生实事,列出计划安排,落实资金渠道,加快推进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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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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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并给予相应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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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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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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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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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社区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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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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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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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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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青海省房地产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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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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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架空 层使用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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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清架空层底数和使用情况,组织有关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召开警示约谈会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督促加大夜间巡查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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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消防救援大队 牵头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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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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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架空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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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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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场地不足确需使用民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应与建筑内的通风采光井、公共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设备须保持完好有效,实行车辆分组停放,并设置专用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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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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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充电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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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集中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指导督促电力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县供电公司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对直供电区域,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对非直供电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乡镇等管理主体提供电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居民合表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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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负责,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电公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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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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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企业单位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按照惠民利民原则,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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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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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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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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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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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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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依法加大查处供电企业价格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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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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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违规 停放充电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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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消防、公安、应急、住建等部门,聚焦高层建筑、商业区、住宅小区以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开展常态化联合检查,依法劝阻、制止、查处“进楼入户”“飞线充电”以及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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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消防救援大队
牵头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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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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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制止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县公安、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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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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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及时予以纠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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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时时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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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技防 物防措施 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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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监测平台,实时记录充电设施运行状况,并与有关部门共享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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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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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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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电动自行车使用登记情况,引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换电模式,落实蓄电池集中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探索符合实际的换电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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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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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在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研究推广“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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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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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着力解决老 旧蓄电池报 废回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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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以旧 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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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落实国家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统一部署,以省市消费促进活动为依托,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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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牵头负责,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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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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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对消费者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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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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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老旧 蓄电池报 废回收处 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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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蓄电池检测等技术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机构站点布局,提供便捷快速评估技术服务,鼓励用户主动送检,及时淘汰更换;贯彻落实国家强制性报废标准,科学开展回收处理,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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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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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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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的规定要求和标准规范,科学规范开展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理,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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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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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鼓励国有企业探索建立老旧蓄电池回收处理专业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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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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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着力解决溯 源追责力度 不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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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事故 全链条溯 源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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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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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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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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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有关部门将销售、改装、 停放、充电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县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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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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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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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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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违法 行为联合 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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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监、工信、公安部门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企业, 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企业,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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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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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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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门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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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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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依法将严重违法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列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依规对企业获得奖励荣誉、参与等级评定、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进行限制,提高违法违规行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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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 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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