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民和县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民和县突发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预案》《民和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6日
民和县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为建立健全农作物生物灾害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切实增强抵御生物自然灾害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和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短期内突发成灾的各类农业病、虫、草害和鼠害,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暴发和流行,其他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农作物有害生物的暴发和流行,以及以上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后期处置等。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
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气象局、供销联社和事发地乡镇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应急响应;审核、发布农作物生物灾害处置重大信息,审议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重要事项;评估、总结农作物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终止应急响应等。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收集、汇总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应急处置信息,指导相关乡镇开展应急处置等。
县委宣传部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情况的宣传报道,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负责制定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协调并督导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措施落实;确认植物检疫疫情信息,并及时上报;对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补偿等费用和灾情损失进行评估;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防范宣传、教育及培训;做好农药、化肥、种子、药械等储备及农资市场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置与农作物生物灾害相关的突发治安事件,打击与农作物生物灾害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做好重大植物检疫疫区封锁,配合植物检疫临时检查站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所需药剂、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资金和预警、预防、应急处置等经费。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应急力量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参与制定农林共同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防控技术方案,落实林场、苗圃等区域疫情防控措施等。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防控物资的运输保障。
县民政局负责对因农作物生物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救助。
县水利局负责应急防治期间水资源的监测、预防和保护等。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与农作物生物灾害有关的医疗救治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农资市场监督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后的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所需短期和中长期气象预报信息,做好应急防控过程中农业气象监测预警工作。
县供销联社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物资的储备、管理、供应和储备范围内的调剂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成立乡镇一级指挥部,指挥本辖区内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
第三章 灾害分级
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的性质、种类、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将灾害分为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一)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县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发现从国外、省外传入我县或我县局部已发生的检疫性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分析综合评估风险极大、特别危险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Ⅰ级的。
(二)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几个乡镇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在我县跨乡镇行政区域暴发,经风险分析综合评估风险较大、高度危险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的。
(三)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发生危害,成灾面积为我县一个乡镇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县内有一定发生范围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较小、中等危险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Ⅲ级的。
第四章 监测预警
(一)监测体系。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负责组织专业机构对农作物有害生物及农业外来有害生物的发生、迁移、蔓延、扩散等进行监测;组织专家团队开展趋势会商,分析预测农作物有害生物及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对农业生产、人民健康、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提出预警建议,并按规定上报县指挥部。
(二)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农作物病虫害大面积暴发流行,非本地常见植物迅速扩大,不明原因发生农作物大面积受害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报告,经有关专家核实后,2小时内将核实结果上报县政府,4小时内上报市农业农村局,6小时内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2.报告内容。农作物生物灾害紧急情况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灾害类型,发生时间与地点,发生数量、面积、范围、症状、危害程度和初步诊断结果,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有效程度,报告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
(三)灾害预警。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根据监测信息,按照农作物有害生物和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性质、种类、涉及范围、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和黄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3个预警级别。
(四)灾害诊断。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农作物生物灾害诊断。
1.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内的病虫草害,由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按有关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认;对怀疑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当地植物检疫机构不能确诊的,按规定送样到省区域性植物检疫实验室检验诊断。
2.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外的病虫草害、外来有害生物等产生的灾害,由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确认。
3.对疑为国内新发生的农作物生物灾害,立即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由省农业农村厅邀请国家权威机构和专家会诊并确认。
4.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风险评估。通过对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结合消长动态和气候条件进行风险评估,预测发生的范围及程度;检疫性病虫与外来有害生物按照有关规定,结合疫情可能性、检疫检测难度、控制措施等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监测重点和控制措施。
第五章 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当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并将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立即逐级上报至省市农业主管部门。
(二)响应级别
1.Ⅰ和Ⅱ级应急响应。接受省指挥部、市指挥部的领导,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灾害情况和应急响应情况逐级上报。
2.Ⅲ级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承担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Ⅲ级应急处置的协调管理事务:
(1)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乡镇上报的农作物生物灾害信息,经县指挥部专家组会商确定是否属于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属于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县指挥部办公室报指挥部。
(2)县指挥部发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决定,县指挥部办公室将灾害情况和应急响应情况报省、市指挥部办公室。
(3)县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并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4)县指挥部办公室每天16时前向县指挥部报送灾情信息。
(5)县指挥部总指挥或受其委托的副总指挥统一指挥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灾情发生情况,增加其他县级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6)必要时,县指挥部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任务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牵头,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员组成,必要时增加其他相关单位。主要做好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防控情况进展,综合协调应急响应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防控监测组。由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事发地乡镇牵头,县林业和草原局、应急管理局等指挥部相关单位以及专家组成员组成。主要做好制定应急防控方案,组织应急防控队伍开展应急防控,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组织灾害风险监测,评估应急防控效果,适时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应急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牵头,县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指挥部相关单位组成。主要做好应急防控物资供应及调剂调运,应急物资交通保障,维护农资市场秩序等。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牵头,会同事发地乡镇,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舆情监测、应急防控宣传等工作。
(三)响应措施。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不同灾害种类,选择相应响应措施。
1.农作物病虫害应急响应措施
灾害区域划定。根据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程度和危害情况,以及防治侧重点和措施的不同,将灾区划分为重点防治区、一般防治区和监控防治区。
应急处置策略。重点防治区以落实化学防治为主,必要时经批准采取焚烧应急处理措施;一般防治区以绿色防控与化学防治相结合的应急防控措施为主;监控防治区以落实生态调控为主、化学防治为辅。
应急储备农药动用。当需要动用应急储备农药时,优先动用县级应急储备农药。如还有缺口,需要动用跨区域储备农药时,向上级指挥部办公室申请。
2.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响应措施
划定疫区、保护区和疫情发生区。按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划定疫区、保护区和疫情发生区。
疫区应急处置措施。在出入疫区交通路口批准设立植物检疫临时检查站,对疫区采取封锁措施,对疫区内确认发生疫情的植物或植物产品进行彻底销毁处理,对染疫的种子、种苗和农产品及其铺垫物、田地、水源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铺垫物等应予以销毁;疫区封锁解除和撤销按植物检疫规章规定执行。
保护区应急处置措施。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发生动态,禁止到疫区调运种子、种苗和相关农产品,对疑似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予以跟踪调查并建立档案。
发生区应急处置。严格检疫,防止疫情扩散,对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铺垫物、田地、水源等全面实施检疫除害处置;加强源头检疫管理,对种子、种苗及相关农产品生产基地全面实施产地检疫,严禁染疫且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种苗和农产品调运。
3.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按照依法、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发布农作物生物灾害信息,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由县指挥部审核和发布。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和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发生原因、灾害发生和损失情况、灾害后期趋势分析和防控应对措施。
4.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从严惩处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持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四)响应终止。当农作物有害生物和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灾害经过防控,扩散蔓延势头得到控制,不再对农业生产构成威胁时,根据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响应。
第六章 后期处置
(一)总结评估。应急处置结束后,县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对当地农作物有害生物及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灾害的起因、应急防治行动开展情况、应急防治效应、灾害损失、经验教训、人员装备使用及生产恢复等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提出可行性意见和措施,并将书面总结报告上报县政府和上级指挥部。
(二)恢复生产。应急响应结束后,县指挥部稳妥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灾后恢复生产计划,做好恢复生产工作,帮助受灾农户尽快开展生产自救、减轻损失。
第七章 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要明确应急响应的联络人,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要完善与各成员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做到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确保现场指挥部及现场各应急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二)应急队伍保障。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要组建一批高素质、反应快速、高效处置农作物有害生物及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灾害专业化防治队伍,配备能满足应急防控需要的施药机械,全面提升防控能力。
(三)经费保障。将农作物有害生物及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灾害监测预警、风险防控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根据灾害应对需要,及时划拨应急防控经费。
(四)物资保障。建立县、乡农作物有害生物及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灾害应急处置物资储备机制,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负责农药、药械等物资的调配。
(五)技术保障。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要组织专家对农作物有害生物及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开展技术研究,不断提高农作物有害生物及农业外来有害生物的综合治理水平。
(六)宣传、培训和演练。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农作物有害生物及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危害、防控重要性和防控技术进行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要加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培训,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对农作物有害生物及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章 附 则
(一)名词解释
农作物有害生物指危害农作物及其产品并造成经济、产量损失的农业病、虫、草、鼠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指对农业生态系统、物种、人类健康带来威胁的任何非本地的生物,这些生物离开其原生地,经自然或人为的途径传播到另一个环境,能在当地的自然或人为生态系统中定居、自行繁殖和扩散,最终明显影响当地生态环境,损害当地生物多样性以及人类健康等。
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纳入农业农村部或各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名录的农业病、虫、草等有害生物。
(二)预案管理。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农作物有害生物及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评估,符合修订条件的,及时组织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三)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民和县突发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为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决策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普及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的自救、互救知识,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需要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科学技术应急保障行动。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建立民和县突发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文体旅游局、自然资源局、卫生健康局、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各通信营运单位负责同志。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研活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处置工作,负责加强农业生物灾害、动物疫情的监测能力建设,做好农业生物灾害、动物疫情、农业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事件科技保障行动所需经费。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保障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县相关应急专业队伍。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各类突发事件对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影响等方面的统计技术保障工作。
县文体旅游局负责做好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能力建设,做好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协助做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加强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生物安全事件监测能力建设,做好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技术保障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险情、水利纠纷突发事件等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协助做好水利建设工程、城乡供水安全、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企业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协助做好工业领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的人才培养和引进。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水污染纠纷等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燃气、建设工程等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协助做好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事故以及突发自然灾害引起的公路基础设施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
县商务局配合做好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山林纠纷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各通信营运单位负责做好通信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
第三章 响应行动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下,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需要启动应急响应,指挥和协调县科技保障工作组成员单位开展科技保障行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联席会议决定,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宣布科学技术应急保障行动结束,组织成员单位对科学技术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科学技术应急保障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牵头制定和修订,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民和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为有效预防及控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畜牧业及公共卫生造成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县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以及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后的动物防疫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局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自然灾害后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自然灾害后的动物防疫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和部署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指导和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监测和管控。
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负责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技术方案,并提出启动、停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负责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疫点内动物扑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并对受污染区域进行消毒;负责做好疫苗、消毒药品、诊断试剂、仪器设备、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调拨工作;负责评估疫情损失和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疫情处理所需费用;负责做好防疫人员培训等。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加强应急指挥与物资储备等基础设施建设。
县财政局按照省市动物防疫经费管理机制,负责安排动物防疫经费,并做好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等。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应急力量协助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自然灾害动物防疫的处置工作,以及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包虫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治知识宣传,监督做好学校食堂肉品采购和餐厨剩余物处置等。
县公安局负责疫区治安、交通管制和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强制性工作的执行等。
县民政局负责对疫区困难群众给予救助等。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负责配合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做好县内外因疫情发生对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开展人畜共患疫病防治工作;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等。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疫区封锁情况,负责做好流通领域畜禽及其制品食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防止病死、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流入市场等。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突发疫情后的相关物资运输保障工作等。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及疫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并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通报有关疫情。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配合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等工作;负责督促对污水、排泄物、固体废弃物进行消毒,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把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工作列入乡镇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对辖区内的养殖场(户)进行摸底统计,协助做好辖区内防疫、检疫和监测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其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监测与预警。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预警网络体系,并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根据监测信息,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二)信息报告
报告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报告时限和程序。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和报告。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和疑似疫情。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在2小时内将相关情况逐级快报至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告县政府。
报告的内容与要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报告内容包括灾情发生时间、地点、死亡性畜数量、已采取的防疫措施和需要调拨的应急物资品种、数量。
第四章 应急处置
(一)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为:
1.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省内有10个及以上的县(市、区)发生疫情;在数个市(州)呈多发态势;特殊情况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及以上相邻市(州)的相邻区域或5个及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有3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3个及以上市(州)同时发生疫情。
2.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省内有2个以上市(州)连片发生疫情;在省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州)内2个及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及以上,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3)非洲猪瘟在21天内,在2个市(州)发生疫情。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2个市(州)内同时发生疫情。
(5)在一个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10个以上。
(6)在一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省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省内有1个市(州)2个以上5个以下县区发生疫情,在省内1个县区出现5个以上疫点,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2个以上5个以下县(市、区)内发生疫情。
(3)非洲猪瘟在21天内,在1个市(州)发生疫情。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1个市(州)内发生疫情。
(5)在一个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的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6)在一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大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市(州)的2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
(7)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菌种发生丢失。
(8)市(州)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4.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二、三类动物疫病在县内暴发流行。
(2)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二)响应级别
对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级别。
(三)响应程序
达到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标准时,由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办公室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报请省、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
达到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标准时,由省、市、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报请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副指挥长和市指挥部指挥长批准。
达到Ⅱ级或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标准时,按照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部署,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四)响应措施
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措施
(1)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发布封锁令,按管辖权限对疫点、疫区实施封锁,同时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
(2)紧急征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限制或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及产品交易活动,依法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并对死亡和扑杀的动物尸体集中销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核实确认扑杀数量。
(4)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对出入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严格检查和消毒。
(5)对疫区、疫点的圈舍、场地、污染物等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参与疫情处置的相关人员、交通工具、用具等进行集中消毒。
(6)组织开展疫情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和实施紧急免疫。
(7)采集染疫动物病料、标本、样品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做进一步确诊。
(8)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技术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开展群防群控。
(9)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10)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分析及风险评估。及时向周边区域通报疫情及防控工作情况。
(11)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制假售假和哄抬物价等行为。
(12)根据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和防疫灭疫药品、设备、物资供给,保证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开展。
(13)及时、客观、准确的发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2.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响应措施
(1)紧急征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迅速巡查、收集、转运死亡动物,选择适宜地点和方式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统计死亡数量。
(3)针对不同自然灾害,组织对圈舍、场地、道路、厕所和死亡动物集中处理点等进行消毒。
(4)组织开展疫情排查,实施紧急免疫。
(5)在无害化处理点设置围栏、警示牌,定期开展巡查。
(6)组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理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技术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灾后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开展群防群控。
(7)及时、客观、准确的发布灾后动物防疫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8)根据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和防疫灭疫药品、设备、物资供给,保证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开展。
(五)非疫情发生地应急响应措施。根据发生疫情区域的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控意识和能力。
(六)响应结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效果评价,确认符合应急响应终止条件后,由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第六章 善后处理
(一)灾害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同时报上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
(二)奖惩。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灾害补偿。按程序对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进行补偿,根据人员感染致病程度,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的标准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抚恤补助。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五)恢复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疫情处置期间设定的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由原设定机关取消。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根据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六)社会捐赠。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导致家庭陷入困难的,县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为疫区灾后生活困难、符合基本生活救助条件的群众实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一)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高发病率或高死亡率,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动物疫情。
暴发指动物疫情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且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综合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将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受威胁区指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重大自然灾害指由自然因素造成的人类生命、财产、社会功能和生态环境等损害的事件或现象。灾种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等。
(二)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