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民和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民和县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民和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9日
民和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为提高全县金融重大风险事件监测预警和应对处置能力,最大程度预防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并减少其造成的损失,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一条 依据、适用范围和对象
根据《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海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本预案所称地方金融机构,包括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组织。
本预案所称地方金融重大风险事件是指地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突然发生、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地方金融稳定,需立即处置的金融风险事件,适用于以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县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
(二)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
(三)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组织引起的地方金融风险事件。
(四)其他原因引起的地方金融风险事件。
第二条 工作原则
地方金融重大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依法合规、处置高效”的原则,在
县财政金融风险防范化解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领导和指挥下,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共同做好重大金融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确定地方金融风险事件等级。县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和指挥本预案所指的地方金融风险事件,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国家金融监管局民和支局。发生金融风险的单位(以下简称事发单位)是风险事件的责任主体,金融监管部门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风险,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蔓延,维护区域金融安全稳定大局。
第三条 地方金融风险事件等级
按照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四个等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一级(特别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具有全国性影响且涉及我县金融机构的风险事件;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风险事件;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风险事件。
二级(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对县内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风险事件;县内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风险事件。
三级(较大)金融风险事件。县内多个金融行业或某一金融机构整体出现的;或多个金融机构出现,并可能进一步蔓延扩大的。
四级(一般)金融风险事件。县内某一金融机构出现,并可能在该机构内部或小范围跨系统扩大的。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县财政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联席会议职责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财政金融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有关决策部署;负责组织开展全县财政、金融、国有企业债务风险摸排、评估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影响金融稳定的主要风险点;审议由各各成员单位上报的相关防范化解工作方案及应急处置预案;领导和组织实施各类风险的防范化解工作,及时处置重大风险事件等。
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负责研究提出全县金融主要风险点;拟定各类金融风险分类防范化解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研判全县金融风险形势;负责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和督办,并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
发生金融风险事件的单位职责:发生金融风险事件时,根据风险等级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报监管部门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报告事件动态,依法、迅速、有序地开展处置工作。处置工作结束后,总结经验、完善方案。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五条 机制建立
联席会议要建立规范合理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国家金融监管局民和支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单位要建立健全本系统、本行业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及金融机构运行情况的跟踪、监测、分析,及时收集汇总重大风险事件信息,及时向可能或已经发生金融风险事件的单位发布金融风险预警提示信息或进行监管约谈、联合约谈,同时将风险预警情况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力争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早处置。
第六条 职责分工
联席会议负责监督管理县域内地方金融机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管理;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进行经营数据监测;其他可能引起金融风险的指标进行监测。
国家金融监管局民和支局负责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状况进行监测;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稳定性安全性监测;其他可能引起风险的指标进行监测。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监管部门(含县级国有金融资本监管部门)负责县属国有企业的发债主体、发债规模、到期债务规模、债项信用评级等关键指标监测。
负责监测预警金融风险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预警支持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等系统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单位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负责监测预警金融风险的部门和单位对地方金融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收集,汇总可能或者已经发生在属地和本系统的金融风险信息,于每月底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
第七条 风险预警提示
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内分支机构发生以下风险事件时,行业监管部门需要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
1.县属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在县内分支机构的贷款评级向下迁移或较大可能存在向下迁移。
2.融资企业重大项目停、缓建或项目面临突发情况。
3.企业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大额贷款或用大额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
4.企业存在大量的非正常关联交易现象或通过关联交易实现资产、利润的非正常转移,有意逃废大宗银行债务迹象。
5.其他可能或已经对信贷资产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事件。
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以下监管指标异常或发生以下风险事件时,行业监管部门需要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
1.流动性风险指标(流动性比例)、信用风险指标(不良贷款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风险抵补指标(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程度(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红线或者接近监管红线。
2.县属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的贷款评级向下迁移或较大可能存在向下迁移。
3.融资企业重大项目停、缓建或项目面临突发情况。
4.企业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大额贷款或用大额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
5.企业存在大量的非正常关联交易现象或通过关联交易实现资产、利润的非正常转移,有意逃废大宗银行债务迹象。
6.地方金融机构因大额投资损失或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变更、大股东巨额负债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声誉风险。
7.其他可能或已经对信贷资产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事件或发生重大声誉风险。
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旦出现前述一项或一项以上风险事件,在报告监管部门的同时应立即向属地政府及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政府融资平台经营指标异常或发生以下风险事件时,需要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和约谈:
1.融资平台公司大额贷款资金流向缺乏监管或存在监管漏洞已经导致或存在潜在的金融风险。
2.其他可能或已经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事件。
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指标异常或发生以下风险事件时,行业监管部门需要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和约谈:
1.大额资本金不实风险比较突出或在取得许可后,即通过应收账款、委托贷款或其他投资方式变相抽走大额资本金。
2.挪用或占用担保客户保证金金额较大或将大额保证金挪用于高息放贷、委托贷款、投资或转为向银行缴纳保证金。
3.实际控制人模式和关联交易的问题突出。
4.其他可能或已经对融资担保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事件。
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机构的经营指标异常或发生以下风险事件时,行业监管部门需要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和约谈:
1.非法集资、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
2.风险准备金等关键性经营指标不符合监管规定。
3.其他可能或已经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事件。
第八条 风险预警程序
金融监管部门应将职责范围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及时向涉及的金融机构进行预警提示。对于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金融风险事件,监管机构还应在2小时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预警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各部门通报的信息基础上(最迟不超过2小时)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九条 分类分级
按照本预案第三条的划分,地方金融风险事件等级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对应的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四级响应。
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金融风险事件,由事发单位及时(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直至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须在30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电话报告初步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情况,由县委、县政府启动一级响应,提请省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召开紧急成员会议,与省市有关部门共同会商研究处置方案。
二级响应。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由事发单位及时(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直至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须在30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电话报告初步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情况,由县委、县政府启动二级响应,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必要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联席会议召开紧急成员会议,研究制定事件处置方案,协调、督促、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制定和落实应急措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级响应。发生较大金融风险事件,由事发单位及时(不超过2个小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直至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启动三级应急响应。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立即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研判信息后,向县政府报告有关情况,重要信息向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四级响应。发生一般金融风险事件,由事发单位及时(不超过2个小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直至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密切关注有关动态,并根据需要对事件处置进行指导。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各行业监管部门根据金融风险事件的严重程度,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启动响应级别的建议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为县委、县政府和联席会议进入相应决策处置程序提供依据。随着风险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要对风险事件响应级别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条 决策及应急处置措施
1.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金融风险事件,有关部门应及时派员赴现场核查。事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金融监管机构等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信息,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信息收集和报告应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事件确认后,根据规模、影响程度进行应急响应。
2.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时间、地点;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及事件发生后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拟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3.联席会议办公室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落实处置措施,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根据风险发展阶段和各自职责提出处置建议,并将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及时报县政府。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落实措施
处置方案经联席会议批准后(特别重大、重大金融风险事件还应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由行业监管部门、事发单位组织实施,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对于因化解金融风险使用中央银行资金的,地方金融监管局民和支局负责监督相关资金的使用和收回。
在穷尽金融机构自救、市场机构参与等企业自身和一切市场化手段后,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政府部门给予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支持的,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财政资金使用管理。
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或破产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行业金融监管部门依据监管职责和权限履行担任接管组织或破产管理人,促进收购或承接、及时偿付存款人和实施清算等风险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终止
应急处置结束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事件处置情况适时发布终止应急响应和风险解除通知,各部门须在接到通知后方可解除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对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终止,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县委、县政府决定。
第五章 信息报告和发布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时限
县内地方法人银行业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月向行业监管部门报送风险指标数据。要按月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重大风险指标监测预警情况和重大风险事件信息汇总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按季度向县委、县政府报送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总体情况。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经县委、县政府授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同时向可能涉及的相关部门通报;金融监管部门应同时向可能涉及的行业单位通报,在接到突发风险事件通报后,相关单位要做好应对措施。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风险的地方金融机构在风险处置阶段需按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风险处置信息。发生一般风险的地方金融机构在风险处置阶段要按月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风险处置信息。
第十四条 信息发布
各单位要建立信息报告责任制,明确报告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风险信息都应及时报告,不得隐瞒、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参与风险监测和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原则,不得随意向外泄露相关情况。
根据启动的响应级别,实施新闻发布制度,由联席会议指定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未经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或对外发布信息。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第六章 评估总结和奖惩
第十五条 评估和总结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由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突发风险的全过程调查,评估风险事件造成的间接和直接损失,并报告联席会议及联席会议办公室。金融监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防范手段。
第十六条 奖励与处罚
对参与重大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联席会议和相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参与重大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不负责任、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联席会议和相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根据本预案和本行业预案,制定本行业地方金融风险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八条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民和县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编制目的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财政能及时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政安全。
二、编制依据
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青海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使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域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四、工作原则
(一)依法保障,协调联动。县财政局依据法律法规,切实做好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针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县财政局与各乡镇、各部门相互配合、协调联动,落实必要的突发事件处置经费。
(二)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落实各项预防制度和措施,常备不懈,防患于未然。突发事件发生后,县财政局统一安排,立即启动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
(一)县财政局是全县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牵头成立突发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任务。对外联系单位包括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部门。
(三)财政应急保障协调日常工作由县财政局承担。
第三章 预警监测和报告
一、预警监测
县财政局要实现与相关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二、报告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需县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部门及时向县政府及财政局报告;需上级财政部门给予应急保障的,经县政府同意后,县财政局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二)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三)报告一般应为正式盖章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正式报告。
第四章 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
县财政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工作,对时间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启动本响应。
二、响应措施
(一)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事件分为全性和部性两类。
(二)对造成全性影响的突发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支出政策、紧急采购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部性影响的突发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三)相关部门根据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县财政局或上级财政部门应急保障的事项。县财政局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县财政局可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三、财政收入政策
(一)对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研究提出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议,并按程序报批。
(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较大的,按规定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四、财政支出政策
(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资金,由相关部门提出,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列入财政预算。
(二)对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的机构,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三)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的损失,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经保险理赔后,仍有较大困难的,县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支出;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对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四)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承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且项目确定的,县财政局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对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县财政局在保证“三保”支出的同时,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的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五)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需要时,县财政局可按规定提出动支预备费等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紧急情况下,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可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先安排资金,再同相关部门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五、预算调整
突发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县财政局可提出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预算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资金拨付
(一)县财政局安排处置突发事件的资金,根据县政府决策,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
(二)原则上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拨款手续办理工作。
第五章 后期处置
一、监督检查
(一)各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三)对于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总结评估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县财政局应及时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按规定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三、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第六章 附 则
一、预案管理与修订
县财政局依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预案与本预案内容不一致,以本预案为准。
民和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和稳妥处置的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确保不发生县域系统性债务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青海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政府性债务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金与利息,或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包括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和有债务风险事件。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应承担偿债责任的法定债务和隐性债务。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政府对全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各乡镇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2.动态监控,防范为主。坚持防范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全面掌握年度还本付息、财政运行等情况,科学、精准、准确评估债务风险状况,排查债务风险点,加强债务风险监测评估工作。
3.明确职责,协调统一。县财政局要积极对接县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国家金融监管局民和支局等政府性债务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及时预警、及时研判、及时处置。
4.分类施策,依法处置。在应急事件处置过程中,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联动,按照风险事件的类别,分类施策;依法合规处置,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在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领导协调全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全县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结果及风险事件程度,决定启动预案和终止相应程度。确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工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协调加强政府债务管理,保证县域经济社会正常运转,防止因债务危机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组织协调政府性债务偿债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部门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制度,将政府债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析判断风险预警信息和风险事件情况,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化解应急措施;负责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向县政府提交相关审计报告。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加强相关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资产处置方案。
国家金融监管局民和支局: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梳理本单位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债务管理情况;当出现债务风险时,积极主动协同财政部门落实债务还款资金筹措和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报告联席会议风险处置情况。
第三章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根据《青海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按照政府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划分为一级(特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四个等级。
一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县政府无法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和政府基本运转支出。
二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债务应偿还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三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债务应偿还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四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县政府本级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不足1%)。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预警监测
县财政局加强日常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对我县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及时发布预警通报,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债务单位定期排查风险隐患,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信息报告
债务单位应当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债务单位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两个月以上向县政府报告,并抄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接报后应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并抄报市财政局预算科。
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两个月以上向市政府报告,并抄报上级财政部门,遇突发或重大情况,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同步向市政府和市财政部门报告。
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债务单位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报告,经县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报告,县财政局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并抄报市财政局。
3.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预计或即将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以及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4.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三、分类处置
1.政府债券
本级政府对政府债券,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2.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不得拒绝、转移偿还义务,要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
3.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县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4.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各级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第五章第二条依法处理。
5.其他事项
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参照财政部制定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和省财政厅处置意见组织实施。
第五章 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必须切实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事件等级和应急处置需要,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一般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联席会议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密切关注事件发展动态,指导债务风险处置工作,处置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备。
(2)发生风险事件时联席会议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①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③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④县本级政府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3)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县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4)县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市政府报备。
2.较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风险事件时,除采取一般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联席会议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必要时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债务单位,指导支持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2)联席会议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向市级部门报告。
(3)县政府偿还省市政府代发的到期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上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
(4)县政府应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市政府,并抄报市财政部门。
3.重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时,除采取一般和较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联席会议汇总分析有关情况,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指导和支持政府化解债务风险。
(2)县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省市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3)联席会议督促债务单位落实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跟踪债务风险化解情况。
4.特别重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时,除采取一般、较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联席会议应当及时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2)债务单位主管部门偿还到期政府债券本息有困难的,可申请省市政府提前调度部分国库资金周转,事后扣回。
(3)债务单位主管部门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
(4)县政府暂停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债务单位申报新增政府债券的资格。
二、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
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
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
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上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上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
(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县本级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报市政府备案。
(6)改进财政管理。县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7)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四、应急终止
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得以缓解和控制,政府实现财政重组目标,确定无次生、衍生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后,经上级部门同意,终止应急措施;二级、一级响应终止应报市政府同意。
第六章 后期处置
一、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二级、一级响应处置记录和总结要向市政府报告。
二、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第七章 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后,有关部门应当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保持指挥联络畅通。
二、人力保障
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的应当部署各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三、资源保障
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要统筹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四、安全保障
联席会议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五、技术储备与保障
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六、宣传培训与演练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本级预算的宣传,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债务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章 责任追究
一、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1)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
(2)政府及其部门通过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3)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4)政府及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5)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6)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7)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8)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9)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1)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2)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县级以上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3)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4)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5)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6)其他违反财政部、省政府、市政府等制度规定的行为。
二、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三级以上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县政府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三、责任追究程序
1.联席会议对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县政府审定。
2.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县政府将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绩效考核范围。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一、名词
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包括政府债券风险事件和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省政府转贷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除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包括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和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资金偿还,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县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评估和修订。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