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民和县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民和县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日
民和县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防范山林纠纷矛盾激化,提高处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能力,努力化解我县的新老山林纠纷,预防群体与恶性事件的发生,减少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关于加强集体林地重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的通知》《青海省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和《民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山林纠纷调处实践,制订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所指重大山林纠纷事件,是指突发的、且已引发群体性事件,并对当地社会稳定、森林资源、生态安全以及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山林纠纷事件。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山林纠纷事件的类型、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调处。
2.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每年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及时掌握山林纠纷动态,及早做好纠纷当事双方群众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3.以人为本,果断处置。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果断处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切实保障公众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4.依法处置,权责一致。严格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处置。同时注意把握政策,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区别对待。落实相关责任制,做到权责一致。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和乡镇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一)应急指挥机构。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县调处山林纠纷工作专班立即转为县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1.县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 员:县委政法委,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武装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信访局、县档案馆,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2.县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发布处置命令。
(2)及时向山林纠纷事件现场派出工作组,根据事件处置行动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参加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4)及时向省、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和县政府报告事态发展情况,执行县领导的指示等。
3.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政法委:指导政法系统各机构间的配合工作,加强山林纠纷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检查考核。
县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在处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过程中各乡镇及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依法追究在处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过程中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各乡镇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县人民武装部:根据需要组织指挥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协助公安机关隔离、劝阻发生纠纷的双方群众,以防矛盾激化,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山林纠纷案件。
县人民检察院:指导山林纠纷事件的调处,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县公安局:及时组织警力维护山林纠纷事发地区的社会秩序,协助疏散各方群众,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县司法局: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作用,负责组织人民调解机构协助山林纠纷调处机构调解山林纠纷案件。负责审核林业和草原局资源管理办公室或乡镇提交的处理意见,并根据处理意见为县政府起草处理决定。
县财政局:落实应对重大山林纠纷事件所需经费。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有关土地资料,协助处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县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制定本预案;管理和指导全县山林纠纷调处工作;聘请有关行业和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政策法规、技术支持;检查、督促、指导全县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分析全县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有关情况,组织调查山林纠纷事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民政局:提供事发地详细的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
县信访局:做好重大山林纠纷事件上访群众的工作,协助宣传有关政策、法规。
县档案馆:提供事发地有关林权档案材料作为调处的依据,并对移交的纠纷调处案件的档案进行归档保存。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移交的纠纷调处案件的档案进行归档保存。
(二)日常办事机构
1.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林业和草原局,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2.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收集、汇总和分析有关山林纠纷事件的报告、信息。
(2)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
(3)向有关乡镇和部门传达上级领导的指令。
(4)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行动,组织实施具体应急处置行动。
(5)负责全县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总结和评估。
(三)现场指挥机构。根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相应级别的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迅速派出有关领导、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应急处置队伍赶赴事发现场,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具体负责现场调查、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1.现场指挥小组组成
发生Ⅰ级、Ⅱ级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县指挥部负责成立现场指挥小组,由县指挥部领导和事发地乡镇主要领导组成,组长由县指挥部指挥长指派。县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参与和指导现场应急处置行动。
发生Ⅲ级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县指挥部负责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县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协助现场应急处置行动。
2.现场指挥小组职责
(1)及时了解掌握山林纠纷事件发展情况,拟定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执行县指挥部决策,全力实施现场应急处置行动。
(2)做好事件双方纠集人员的疏散工作,控制事态
发展。
(3)迅速组织救治伤员。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和事件调查工作。
(5)事后做好经验教训的总结及事件的评估工作。
3.现场处置组
根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小组下设5个现场处置组,即:综合协调组、后勤保障组、事件调查组、善后处理组、专家及机动组,在现场指挥小组指挥协调下,现场处置组按各自的职责迅速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综合协调组:由现场指挥小组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负责传达现场指挥小组领导指示,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单位行动,保障通信联络畅通,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保障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装备、物资、交通工具、医疗救护等。
事件调查组:由现场指挥小组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公安、监察、林业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调查山林纠纷事件的起因,发生群众械斗的诱因、伤亡情况、财产损失,分清发生重大山林纠纷的责任方,并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民政局、参与纠纷事件调查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做好伤亡家属的安抚、慰问、经济赔偿等工作,稳定群众情绪,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
专家及机动组: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由各级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临时确定抽调有关专家,为处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各工作组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防止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引发新的事件。
(四)乡镇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县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结合实际,建立乡镇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组织指挥本辖区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第三章 事件分级
根据山林纠纷事件发生的类型、影响范围、森林资源的破坏程度等,将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分为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Ⅰ级)、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Ⅱ级)和较大山林纠纷事件(Ⅲ级)。
(一)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Ⅰ级)
1.一次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山林纠纷事件。
2.发生200人以上,或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山林纠纷事件。
3.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
(二)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Ⅱ级)
1.一次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山林纠纷事件。
2.发生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3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上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山林纠纷事件。
3.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
(三)较大山林纠纷事件(Ⅲ级)
1.一次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山林纠纷事件。
2.发生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造成1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山林纠纷事件。
3.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山林纠纷事件的。
第四章 预防预警
坚持山林纠纷调处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尊重事实、尊重证据,调解为主、决定为辅,合情合理、兼顾各方,促进团结、维护稳定的原则,积极主动调处纠纷。
(一)分级管辖
1.乡镇内山林纠纷调处。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山林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不成的,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山林纠纷,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对单位之间的山林纠纷,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2.跨乡镇山林纠纷调处。纠纷发生地乡镇应当主动与对方乡镇、村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移送县林业和草原局资源管理办公室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3.县际之间山林纠纷调处。我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乡镇负责教育疏导,制止冲突苗头,防止矛盾激化;由县政府与有关县区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纠纷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调处。
(二)排查和报告。山林纠纷发生后,有关部门应根据分级管辖的规定及时调处。在纠纷解决前,应当维护现状,任何一方都不得进入争议区域进行除森林防火外的一切林事活动。
1.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每年4月中旬前组织开展一次山林纠纷排查摸底工作,将排查结果于4月底报县指挥部办公室,由其汇总全县山林纠纷排查结果于5月上旬报县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当年调处的各类山林纠纷事件要在年底前报县指挥部办公室,由其汇总后报市林业和草原局资源管理科。
3.发生山林纠纷事件后,事发地乡镇、村要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要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山林纠纷事件报告后,首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纠纷双方的稳定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并及时与毗邻乡镇协商沟通,制定调处工作初步方案。同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工作。
4.发生的山林纠纷事件属县际纠纷,在事发后15日内,由县政府书面报告市政府,同时抄报省、市林草主管部门;如果已发生人员伤亡或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山林纠纷,县政府应立即报告省、市政府,并报省、市林草主管部门。
(三)预警行动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县指挥部办公室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敏锐性,特别关注林木采伐、林地征占用、林地承包等容易引发山林纠纷事件的动态情况,提早做好预警工作,切实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县指挥部办公室和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山林纠纷事件报告后,及时跟踪事件动态,接到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情况报告后,立即上报至县政府。同时,要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第五章 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Ⅰ级),立即启动本预案。县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和市指挥部。发生县际山林纠纷事件,迅速报省、市林草主管部门。
发生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Ⅱ级),县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和市指挥部。
发生较大山林纠纷事件(Ⅲ级),县政府启动本预案,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至市指挥部办公室。
(二)现场处置
本预案启动后,县指挥部派出的现场指挥小组应在4小时内赶到山林纠纷事件发生现场,迅速控制事态的发展。
现场指挥小组或现场处置组未到达之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做好劝阻、疏导群众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现场指挥小组到达山林纠纷事件发生地后,迅速指挥现场处置组,按照各组职责开展处置行动,会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首先做好群众工作,稳定群众情绪,然后开展调查。应在较短的时间内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演变过程、伤亡及损失情况,并及时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迅速、快捷、有效地进行处置。如果事件属县际纠纷,县指挥部要迅速向省、市林草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三)应急结束。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引发山林纠纷事件矛盾进一步激化的条件已经消除,现场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由现场指挥小组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县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恢复正常的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第六章 后期处置
(一)调查评估。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事件的监控工作,协助上级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响应、处置等全程的分析、评估和总结,认真查找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特别重大山林纠纷(Ⅰ级)应急处置行动进行分析评估,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
(二)调查处理。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比较复杂,在应急处置行动期间难以彻底解决纠纷的,要在事态平息后再进行深入详细调查。山林纠纷事件的日常调查处理工作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三)调查取证。对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处理,应根据山林纠纷调处管辖权限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或乡镇人民政府抽调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组成工作组,对纠纷双方提供的有关证据进行复查核实,在查清基本情况后,依法提出调处方案。
(四)组织调处。处理山林纠纷事件,要坚持“协调为主,决定为辅”的原则,对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的事件,有关部门应根据山林纠纷调处管辖权限及时组织协调,尽早结案;对久调不决、且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县政府和有关乡镇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早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和培训
1.县林业和草原局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林业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
2.县林业和草原局要定期组织相关管理人员的应急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处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能力。
(二)演练。县林业和草原局要按照县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切实提高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处置行动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二)资金保障。县财政局落实必要的经费,确保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三)治安保障。县公安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负责调集相关派出所的公安警力参与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和治安维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安全保护,严厉打击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医疗卫生保障。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实施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医疗救治和各项卫生防疫措施。具体按照《民和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保障预案》组织实施。
民和县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民和县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机制,提高测绘地理信息在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中的应急保障能力,为我县应急指挥决策、善后处理、调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家测绘应急保障预案》《青海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海省测绘应急保障预案》《民和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以及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重要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任务。
本预案指导全县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
(四)保障任务。为全县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地理信息服务,高效有序开展卫星导航定位、遥感信息获取、灾区地图制作、灾情评估分析等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职责
(一)领导机构。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时,县相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即为县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领导机构。必要时,经县政府同意,成立县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气象局,各乡镇等。
(二)办事机构。设立县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应对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测绘应对办),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在县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领导机构领导下落实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任务,组织实施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的应急响应行动,并负责与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队伍的联络协调,汇总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实施和进展情况。
(三)相关单位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指令以及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启动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响应;负责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任务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县测绘应对办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负责定期组织应急队伍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演练等。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下达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测绘地理信息应急要求,提出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需求;提供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况,为测绘地理信息应急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县公安局:负责为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人员及装备提供安全、通行保障;根据应急测绘需要,做好无人机解禁申请审批。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及运维管理所需资金。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测绘地理信息应急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提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市政基础设施相关资料。
县水利局:负责将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纳入全县防汛抗旱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短、中期天气情况和分析预报。
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明确相应组织协调机构,制定相应预案。
(四)应急保障队伍。委托的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队伍应具备无人机航空摄影、机载激光雷达、地图制图、应急地理信息服务等条件,在县测绘应对办统一领导下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
第三章 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对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的需求程度,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响应分为I级和Ⅱ级两个等级。
需赴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加工、处理的,或需提供遥感动态监测和评估分析的,以及承担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重要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任务的,启动I级响应。
以提供现有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为主,只需少量事发现场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加工、处理以及专题地图制作、遥感动态监测的,启动Ⅱ级响应。
(二)Ⅱ级响应启动程序和响应措施
1.启动程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突发公共事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认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需要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的,向县测绘应对办通报突发公共事件基本情况,提出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需求。
县测绘应对办经过分析评估,确认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达到Ⅱ级响应标准,应及时启动Ⅱ级响应。
2.响应措施
(1)保持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信息畅通,部署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县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开通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资料提供绿色通道,在应急响应启动后2小时内,向提出需求部门提供现有适宜的事发地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资料。
(3)根据需要,收集权威部门专题数据;快速提取、加工、处理事发地专题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必要时应用无人飞行器航拍和激光扫描等手段,开展实地监测工作。
(三)Ⅰ级响应启动程序和响应措施
1.启动程序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研判,认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的,向县测绘应对办通报突发公共事件基本情况,提出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需求。必要时,突发公共事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可直接向县测绘应对办提出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请求。
县测绘应对办经过分析评估,确认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达到I级启动标准,应及时启动I级响应;认为有必要成立县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领导小组的,应立即报告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程序,并根据职责分工,部署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相关工作。
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县测绘应对办立即派工作组赴突发公共事件现场,与其他应急保障工作机构一起开展工作,并坚持24小时值班。
(2)及时采用航空摄影(利用无人飞行器)、机载激光雷达、卫星遥感等手段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遥感信息或视频资料获取,并迅速进行影像处理、分析评估,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科学决策、现场指挥、灾情评估分析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保障。
3.响应终止。突发公共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按规定宣布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后,终止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响应。
第四章 后期工作
(一)工作总结。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结束后3天内,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情况的统计、汇总及任务完成情况的总结,并报县政府。
(二)应急成果管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成果管理,做好归档入库等工作。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使用人应当按规定在7日内补办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和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保管使用工作。对不具备长期保管条件的,应当在应急任务结束后20日内,按规定程序将所领用的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成果交回县测绘应对办。
(三)事件分析与评估。利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事发前后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和相关专题资料,运用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进行统计分析,为有关部门开展事件分析评估提供支撑。
(四)灾情监测。在应急工作中和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灾情监测工作,对灾情现状及发展动态进行持续监测,以防次生灾害发生。
(五)恢复重建。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继续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
(六)责任追究与奖励。对在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 保障措施
(一)机制保障。相关单位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报机制,指定联络员,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及时获取和传达准确、权威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研判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需求,快速作出响应,提高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响应能力。建立、完善县测绘地理信息应急联络员制度和协同测绘地理信息应急机制。会同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和健全应急状态下空域使用快捷审批和测绘地理信息应急演练空域使用保障机制。
(二)队伍保障。县自然资源局应根据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需求和本地应急保障能力现状,建立和健全测绘应急保障队伍,配备相应测绘应急装备。县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队伍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能力。
(三)资金保障。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的成果储备、平台运维、技术装备、委托的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队伍以及应急演练等工作所需的经费,结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纳入当年县级财政预算。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应当进行监督。
(四)技术保障。县测绘应对办要与委托的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队伍共享相关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和技术及专业资料。县自然资源局应积极组织测绘单位深入研究地理信息快速获取、处理、集成、传输服务技术,不断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和技术及专业资料,建立灾害预测预警模型,为灾害防御提供科学依据。
(五)基础设施保障。县自然资源局应引导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队伍加快低空摄影装备配备及相关软硬件迭代升级。县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队伍应主动收集、整理突发公共事件重点防范地区的各类专题信息和测绘成果,根据潜在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制作各种专题测绘产品,确保在需要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时,能够快速响应、高效服务。
第六章 应急演练
(一)演练组织。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定期开展应急测绘演练,相关单位组成专家组,对应急测绘演练成效进行评价。
(二)演练目的。通过演练,有效检验我县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体系联动运转能力,提高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队伍的快速响应、协同配合、数据获取、数据处理与远程实时传输等各方面能力。针对测绘地理信息应急演练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查漏补缺,不断完善我县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体系,提高协同应急处置能力。
(三)演练内容。应急演练场景模拟我县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时,启动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的情况。演练内容主要有: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数据快速获取、处理和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快速集成处理与分发、基于空间地理信息的灾害快速分析评估、测绘地理信息应急调度与现场保障等。
第七章 宣传与培训
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及时对县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提高全社会对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县测绘应对办要定期对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人员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
第八章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