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民和工业园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民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民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6日
民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为健全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出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实际,编制本预案。
三、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事故;因环境污染使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事故;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破坏事故;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泄露污染事故;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 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事故;因环境污染使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环境污染事故;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破坏;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因环境污染造成3000亩以上农田污染、农业生产直接损失在500万元以上,或对种养业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因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或进口货物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的环境污染事故;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环境污染事故;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的群体性影响;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适用范围
凡属全县范围内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置行为,除放射性事故外,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具体包括:
1.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
2.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其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他严重污染事故。
4.因自然灾害影响而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
5.其他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
五、基本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
(二)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首先开展疏散、救援工作和控制事件扩大的应急行动;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三)坚持统一领导。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四)坚持平战结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发挥各类专家作用。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能力、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六、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1.人员组成
组 长: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副组长:县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县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
成 员:民和工业园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县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和科技局、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文体旅游局、气象局、供销联社,中国电信民和分公司、中国移动民和分公司、中国联通民和分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2.职责
提供和解决处置应急事故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统一协调,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技术准备;建立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技术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减少污染对周围环境的危害,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和生态安全;建立健全全县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档案,组织检查和监测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负责与上下级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县应急现场指挥组、应急信息保障组、应急技术组。
3.成员单位职责
县生态环境局:履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协调;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置,防止污染扩大。
民和工业园管委会:负责园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贮运中发生泄漏等造成的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按照危化品应急救援预案的程序负责组织本县的危化品专业技术人员或邀请省级安全生产专家到场,对本预案提出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救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派员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置。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剧毒危化品生产、经营和贮运中发生泄漏等造成的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事故现场警戒、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以及警戒区内群众疏散等工作,保障现场治安秩序稳定,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和抢救救援。
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县财政局:负责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经费保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燃气等领域造成环境污染,致使生态遭受严重破坏的重大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组织保障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河道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相关工作;事故发生时的水源供给保障和协调工作,帮助、指导事发地保障水利设施安全;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领域造成环境污染,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农业损失提出处置意见,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林业损失处理提出建议,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可能造成的地质灾害提出处置意见。
县文体旅游局:在旅游景区景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负责采取措施,疏散和撤出旅游团体和个人,禁止旅游团体和个人进入。
县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气象条件的实时监测,并提供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
县供销联社:负责组织协调化肥、农药品运输、经营、储存中发生泄漏等造成的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中国电信民和分公司、中国移动民和分公司、中国联通民和分公司:负责保障应急处置的通讯畅通。
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应急处置过程中电力安全和电力供应。
(二)应急现场指挥组
1.人员组成
指 挥 长:县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县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
成 员:县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供销联社、水利局、农业农村和科技局、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局、文体旅游局分管负责同志以及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同志。
2.职责
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织应急小组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小组展开行动;通知生态环境监测站按照应急监测预案进行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程度;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技术组意见,确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指挥各小组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工作,指挥污染物的处置工作;负责现场调查、事故处置、调查取证、形成报告;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信息上报等工作。
(三)应急信息保障组
1.人员组成
组 长: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
成 员:县民政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生态环境局,中国电信民和分公司、中国联通民和分公司、中国移动民和分公司、县供电公司分管负责同志。
2.职责
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布置,负责提供和解决处置应急事故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以及确保应急处置现场供电、通讯畅通,提供处置事故需要的气象数据资料;负责与上下级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四)应急技术组
1.人员组成
组 长:县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
副组长:县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同志
成 员:县环境监测站、县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同志及应急、农、林、水利等有关部门专家、危化品处理专家及技术人员。
2.职责
制定现场监测方案,及时提供污染监测数据,负责确定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技术方案,为应急处置提供科学决策意见。
七、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县应急领导小组,并提供给应急现场指挥组。县领导小组接到信息后,应做好启动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信息报送和处理。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从发现事件起1 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置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初报可采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的事件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主要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污染的范围和程度、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三)协调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通知各应急小组,各应急小组接到指令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应急现场指挥组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各应急小组必须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应急状态时,应急技术组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领导小组决策。需要取得上一级业务技术支援的,应及时向省、市环保部门汇报,取得技术支持,包括人员、装备、技术等。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处置行动;指导对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价。
(四)污染处置。应急现场指挥组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技术组意见,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责令、监督、指导有关责任单位、人员或专业处置单位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环境污染。涉及大气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或查取事故发生地有关空气动力学数据(气温、气压、风向、风力等);涉及水污染事故的,现场检查人员要测量水流速度,估算污染物转移、扩散速率。对事故发生地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区、农田保护区、水流域、地形)做初步调查。
(五)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和消息发布。根据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应急现场指挥组向应急领导小组建议建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应急现场指挥组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后可受县政府委托发布警报决定。应急现场指挥组要组织各应急小组召开事故处理分析会,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由应急信息保障组负责对新闻媒体发布污染事故信息。
(六)污染跟踪。应急现场指挥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24 小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一次污染事故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续报),直至事故污染清除、警报解除。
(七)调查取证。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收集相关证据,确定事故责任人,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八)结案归档。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形成总结报告,按时上报并存档。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民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机制,精准预警预报,加强区域应急联动,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缓和降低污染影响,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5.《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
6.《生态环境部等部委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7.《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
8.《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
9.《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
1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1.《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12.《青海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
13.《海东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海东市深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臭氧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
15.《民和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6.《民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民和县域内预测可能发生日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或大于150并持续48小时及以上的重污染天气时的应对工作,以及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减排能力,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强化预防和应急管控相结合,努力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联防联控。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区域统筹,民和工业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提升县区重污染天气的联防联控水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健全和完善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强化实时监测,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
绩效分级,差异管控。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落实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共同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倡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共同承担大气污染防治的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
(一)领导机构。成立民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县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 员:民和县工业园管委会,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和科技局、文体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统一领导全县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大气污染事态发展情况,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向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协调解决处置中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应急资金;指导各乡镇、园区开展大气重污染处置工作;对各乡镇、各部门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设在县生态环境局,县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专题和协调会议,认真做好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研判、会商,向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和相关信息发布上报。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措施,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监测预警组、应急响应组、医疗防护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专家咨询组。
监测预警组:由县生态环境局和气象局牵头组成。负责全县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和应急会商机制;会同专家咨询组及时研判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需发布的大气污染信息,确定预警等级。
应急响应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和科技局、文体旅游局、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局组成,负责按照职责分工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专项应急方案。督导各乡镇和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启动和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医疗防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教育局组成,做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各乡镇落实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停课方案和健康防护等工作。
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县文体旅游局、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信息发布和大气重污染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
专家咨询组: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环境监测、卫生防护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参与预测分析和应急处置,提出应急措施的意见建议。
(四)成员单位职责
民和工业园管委会:制定并组织实施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重点加强对施工场地、道路扬尘和重点企业污染防治监管。
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局):负责协调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宣传群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以及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法规;指导、督促和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指导和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开展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处置和舆论引导,依法处置网上负面信息。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电力能源调配,配合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行业的管理;协调重点燃煤企业储备与调配使用优质煤炭。
县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中小学及幼儿园健康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执行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教学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应急措施,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监测预警组确定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督促指导各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方案落实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措施。监督重点排污企业编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制定并更新工业企业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做好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现场核查。
县公安局:指导督促各乡镇派出所按照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公(通)告制(修)订机动车限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等管控措施,并对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重型运输车辆管控措施,协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实施高速绕行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联合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机动车大气污染的监督检查;配合开展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县财政局:通过既有资金渠道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县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研究建立事前研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技术体系;负责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信息发布,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承担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会同气象、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专家,成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专家组,适时组织专家会商,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建议;根据县应急指挥部授权,负责县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指导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促相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违章占道经营烧烤实施方案;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地内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柴油货车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建筑垃圾、渣土运输道路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县交通运输局:编制和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或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配合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高速绕行措施;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措施,引导公众选择绿色出行;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国省干线公路及地方道路施工和养护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组织指导和落实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宣传。
县应急管理局:做好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指导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县文体旅游局:负责对旅游景区(点)及重大户外文化活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观测、预测,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与县生态环境局共同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会商;联合县生态环境局发布预报预警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排查辖区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各类涉气污染源,动态更新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建立排查台账,按要求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单位,必须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
三、预防与预警
(一)预防。各单位、各工作组按照国家、省市县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职责,优化产业布局,推进产业绿色发展,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加强大气预警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区域、部门联动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工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施工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的防治。
(二)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以预测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由轻到重分为三个级别,依次用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三)预警监测
县生态环境局与气象局建立联席会商制度,对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及时进行监测、预测,联合会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发布PM2.5等6项大气污染物的实时监测数据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等相关信息;气象部门负责气象要素监测,发布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建立会商业务平台,共享监测信息资源,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
预警信息报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AQI值范围及平均值、主要污染指标、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
(四)预警发布
监测预警组根据预警监测信息汇总,将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等应于当日12:00时之前向县应急指挥部报送审查,待审查通过后2小时内报县政府批准。Ⅲ级预警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Ⅱ级、I级预警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县政府向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乡镇政府通报,向社会统一发布。同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和县应急指挥部备案。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主要污染指标,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
(五)预警等级调整与预警解除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提出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建议,报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批准后,提前发布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六)预警措施
1.黄色预警措施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移动通信等媒体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相应防护。
2.橙色、红色预警措施
在采取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加强监控。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作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针对不同的预警等级,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接收和响应工作。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各乡镇、各部门和重点企业在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根据响应级别和预警监测确定的主要污染物特征,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启动应急响应时,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当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应当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应当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县应急指挥部应自行核算应急减排比例,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继续增加应急管控措施,确保应急响应期间减排比例符合国家要求。
若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以及因自然气象条件所引起的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经县应急指挥部相关机构会商研判后,可不启动应急响应程序,但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视情况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三)响应措施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及时更新,确保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符合国家要求。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进行绩效分级管理,采取差异化管控措施,严格运输环节源头管控要求。
1.Ⅲ级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企业绩效分级,严格落实黄色预警等级(Ⅲ级响应)应急减排措施。燃煤企业使用低硫优质煤,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现行排放标准限值以下。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除特殊车辆外,主城区实行高排放车、大型货车区域限行;禁止“冒黑烟”和渣土砂石运输车进入城区。加大重点路段重型柴油货车、高排放车辆尾气路检和专项执法检查。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③扬尘源减排措施。堆煤场、工业堆料场采取全覆盖的扬尘防治措施,场区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面源管控措施,道路保洁适当增加清扫、洒水、降尘作业频次;严格禁止县城及周边地区秸秆、树叶、树枝、垃圾露天焚烧等行为。
(2)建议性减排措施
信息公开和宣传组、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通信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建议信息。
①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②提醒司机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③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④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烧纸等行为。
(3)健康防护措施
①信息公开和宣传组、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通信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应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②教育部门督导各幼托机构、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③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力量。
2.Ⅱ级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时,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企业绩效分级,严格落实橙色预警等级(Ⅱ级响应)应急减排措施,包括限产或停产、车辆运输管控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实施大型载货车辆单双号限行;全天禁止大型载货车辆(特殊车辆和生活保障车辆除外)进入主城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
③扬尘源减排措施。停止所有建筑、拆迁、市政、道路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渣土清运工作。城区内所有建筑工地采取全面覆盖、全天候洒水降尘措施。
④其他源减排措施。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停止开放景观灯光,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②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3)健康防护措施
①停止举办户外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
②教育部门督导各幼托机构、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3.Ⅰ级响应措施
Ⅰ级响应时,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企业绩效分级,严格落实红色预警等级(I级响应)应急减排措施,包括限产或停产、车辆运输管控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2)移动源减排措施。实行交通管制,主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机动车(特种车辆、公共交通车辆、出租车、专业作业车辆、运送危重病人等紧急情况确需通行的车辆及其他机要通信、运送城市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车辆除外)实施单双号限行;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50%。
(3)健康防护措施。停止除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必需之外的一切生产活动;中小学、幼托机构应当临时停课。
(四)响应终止。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县政府发布响应终止指令,民和工业园管委会,各乡镇、各部门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企业终止响应。
(五)总结评估。应急终止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开展本预案的应急响应过程评价,及时查明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的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开展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及减排效果分析,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并不断优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五、信息公开
(一)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措施及工作进展情况等。
(二)信息公开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
移动客户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信息公开组织。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六、应急保障
(一)人员保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设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导部门、乡镇和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预案、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严格落实。
(二)监测预警保障。加强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提高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和预警预报水平。建立生态环境、气象合作机制,开展空气质量预测评估,并实时发布预警信息。
(三)通信保障。各预警、应急响应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机构以及应急工作相关联的人员通信信息库,并及时更新。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通信畅通,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部门与人员的联络畅通。
(四)经费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部门负担。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处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资金,一旦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物资保障。预警一经启动必须迅速统一执行。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六)医疗卫生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建立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专业医务人员资源库和诊疗救治医疗物资储备计划,并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制定医务人员调配计划,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同时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防治信息的发布,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移动通信等媒体向公众发布呼吸、心血管疾病防治信息,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加大信息发布频次。
(七)监督问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县生态环境局根据需要对各乡镇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评估,如发现存在应急响应和解除明显不规范、应对措施不落实问题突出等情形,视情予以通报。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调整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