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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机制的通知
索引号: 116321220150240057/2024-00151 发文字号: 民政办﹝2024﹞69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06日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06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高效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享受中存在的问题,提升争议处理水平,防范化解负面舆情,保障社保基金安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决定成立民和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四届六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决策部署,深化拓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解决社会保险费争议中的实践运用,探索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新形势下预防化解社会保险费争议的规律,不断提高规范化、多元化、信息化处理水平,


提升协同治,实现“最多诉一次争议一站结”,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强缴费人获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建立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理机制,将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理融入地方综合治理体系,加强部门协作互助,推动构建“政府主导、纵向联通、横向贯通、协同高效”的争议处理工作格局,畅通缴费人诉求表达和维权渠道,提升缴费人权益诉求便利度,有效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征缴风险,高效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做到用人单位应保尽保、社会保险费应缴尽缴、社会保险待遇应享尽享,保障基金安全化解社会矛盾防范负面舆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1.健全组织机构。建立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税务局负责社会保险费争议事项处理工作。县税务局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的政策解释、缴费服务、行政执法、复议诉讼、内控监督、舆情防控、信访和投诉举报处理等方面工作税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依托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税润桃园工作室-税费争议调解中心共同派人进驻,负责社会保险费争议事项的受理、转办、跟踪反馈和简易争议事项的处理。其他责任单位根据争议事项性质和具体情况不定期派人进驻,共同处理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

牵头单位:税务局

配合单位:法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司法局、信访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总工会,各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银行

2.压实基层责任。建立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理机制,推动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理机制实体化运作。强化分级分类管理,发挥各单位主观能动性,一般争议事项由各单位前端化解,跨区域、跨部门等复杂争议事项可提级处理,税润桃园工作室-税费争议调解中心采取调度、会商等方式专题研究处理,将争议处置在基层,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牵头单位:税务局

配合单位:法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司法局、信访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总工会,各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银行

(二)完善争议处理措施

3.破产企业信息共享。建立“人民法院+税务、人社、医保”的破产企业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及时向税务、人社部门书面推送破产企业信息,税务、人社部门及时做好社保债权申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及社保费基金安全。

牵头单位:法院

责任单位:税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

4.提速社保退费办理。建立社保退费联合审批机制,设置联合审批窗口,税务、医保、社保部门共同进驻、联合审批、即时办结。通过网上申请社保退费的,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审核。医保、社保部门增加退费办理频次,经审核批准退费的,及时办理退费

牵头单位:税务局

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

5.推进部门联合执法。建立社会保险费联合执法机制,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参保登记、不缴少缴费款、拖欠费款的,税务、人社、医保部门和人民法院根据本部门在社保费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履行执法责任,主动联合成员单位通过社保法宣传、信用管理、联合执法等形式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牵头单位:税务局

责任单位:法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总工会

6.推行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室引入人民调解员制度将争议事项转责任单位或组织人民调解员等依法依规进行调解。司法、信访等部门应主动参与、指导争议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办理社会保险费行政诉讼案件时,主动开展调解,节省诉讼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提高争议处理效率。

牵头单位:法院

责任单位税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司法局、信访局,县总工会,各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银行

(三)优化涉费服务举措

7.落实首问责任。建立跨部门首问责任制,社会保险费争议第一受理人为首问责任人,做好争议事项的受理登记、争议事项分析,及时向责任单位联络人进行转办,跟踪争议事项的办理情况,向争议提出人反馈办理结果。

牵头单位:税务局

责任单位:法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司法局、信访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总工会,各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银行

8.加强缴费宣传。司法行政部门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推动形成社会保险费普法宣传大格局。税务、医保、社保等部门要联合乡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保法宣传活动,向缴费人和社会各界宣传社会保险费政策、申报缴费方式、社保待遇享受等,增进缴费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引导缴费人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理性表达诉求,提高社保法律遵从度。

牵头单位:税务局

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司法局

9.优化缴费服务。税务、医保、社保等部门通过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设置联合窗口等方式,实现社会保险费事项“一厅联办”“一窗通办”“一网通办”落实个人医社保事项、员工录用社保事项“一件事一次办”。

牵头单位税务局

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政务服务中心

四、工作职责

人民法院负责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局、县医疗保障局书面推送破产企业相关信息,受理破产企业社保费债权申报,牵头组织开展社保费涉诉调解。

财政局负责社保费资金的划拨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基金的监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负责参保登记、变更或注销、权益记录社保费“统模式”前欠费的核定及数据推送、社保费退费申请审核和退费、非缴费人原因不能依法享受待遇问题的处理,牵头处理职责范围内的社保费争议事项、未依法进行参保登记的联合执法、社保费政策宣传,配合做好破产企业社保费债权申报等工作。

司法局督促指导相关部门组织社保费普法宣传,根据社保费争议处理实际工作需要指导成立社保费争议事项领域人民调解组织。

  税务局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推送的参保信息和特殊缴费信息做好社保费征缴。负责社保费退费申请受理和初审、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缴费人缴费信息,联合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破产企业社保费债权,牵头处理职责范围内的社保费争议事项、未依法申报缴费的联合执法、社保费政策宣传及优化缴费服务等工作。
  疗保障局:负责参保登记、变更或注销权益记录社保费“统模式”前欠费的核定及数据推送、社保费退费申请审核和退费、非缴费人原因不能依法享受待遇问题的处理,牵头处理职责范围内的社保费争议事项、未依法进行参保登记的联合执法、社保费政策宣传,配合做好破产企业社保费债权申报等工作

信访局:负责社保费信访件受理、转办及督办工作,配合做好社保费信访案件的调解。

总工会负责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社保费申报缴费义务,指导参保职工依法维护社保权益,配合做好用人单位社保费争议事项处理。

各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银行:负责优化社保费缴费渠道,受理缴费人申报缴费,依法依规将社保费缴入国库。

其他单位职责本意见未明确的社保费争议事项其他职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争议事项性质和各单位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社会保险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有效防范化解征缴争议,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是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内在要求。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社会保险费争议事项处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提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

(二)加强协作共治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主动性,结合社保费征缴争议处理机制及流程,加强协作共治,有效处理社会保险费争议及时解决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理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三)强化跟踪问效。相关单位要压实工作责任,推进社保费争议事项处理机制,扎实有效开展工作,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要坚持目标导向,紧盯各个环节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加强协调并及时整改。

 

附件:社会保险费争议联合处置工作流程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86

 

 

 

 

 

 

 

 


附件

社会保险费争议联合处置工作流程

 

根据人民至上、源头治理、协同共治、稳妥高效的争议处理工作原则,建立社会保险费争议案件联合处置1+3+N”模式和工作流程。“1”指“税润桃园工作室-税费争议调解中心”协调统筹“3”指税务、人社、医保部门共同负责“N”指法院、财政、司法、信访等部门和其他社会力量协作共治

一、争议受理

(一)来源。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面访、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66纳税服务热线、书信传真、互联网及其他渠道,向县税务局和税费争议调解中心反映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情况;服务部门提交的跨区域、跨部门的复杂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社会保险费争议范围包括:因用人单位可能存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以下简称应参未参)、已申报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已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申报的缴费基数与实际不符、社会保险费权益记录异议以及其他社会保险费征缴方面的争议纠纷。

(二)受理。县税务局收到反映争议案件情况的,经县税务局综合研判后,根据争议处理实际需要,通过税务部门内部流转至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或县级责任部门联合处置。其他县级责任部门收到反映争议案件情况的,按照“首问责任制”规定,做好台账并转县税务局初审。

二、分类审核。税务机关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资料,联系当事人了解具体情况,对社会保险费争议类别进行判定。对于社会保险费争议情况清晰、劳动关系确定、可直接处理的,由税务机关直接办理。对于社会保险费争议情况复杂、劳动关系不确定、存在较大舆情维稳风险的,由税务机关提请“税费争议调解中心”实施联合处置。调解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向涉及争议化解的相关职能部门推送联合处置任务;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税务机关理由或要求补充材料。

三、联合处置

(一)会商。县税务、人社和医保等相关部门线上(或线下)讨论研究案件所涉业务政策和争议化解方式,并形成会商纪要、相关文书协商确定。

(二)调解。涉及争议化解的职能部门协同开展处置工作,县税务、法院、人社、医保、司法等部门适时介入,对相关争议开展调解。

(三)调查核实。经调解未达成一致的,各部门联合对社会保险费争议调查核实。

(四)仲裁、诉讼。通过以上方式无法对争议达成共识的,依法通过仲裁和诉讼程序确定争议结果。

四、后续执行

由税务机关直接办理的争议案件,由税务机关将处置结果告知当事人,并开展社会保险费补缴等后续执法程序。实施联合处置的争议案件,由“税费争议调解中心”将处置结果告知当事人,并由相关部门按照处置结果开展后续执法程序。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税务局,县法院,县总工会。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8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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