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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和县2024年政策性农村住房
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6321220150240057/2024-00118 发文字号: 民政办﹝2024﹞52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18日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18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民和县2024年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618

 

 

 


 

民和县2024年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健全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完善救灾保障机制,不断提高群众综合抗灾能力,切实提升农村受灾居民灾后住房重建能力,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17106号)和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政府向社会购买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东民2017320号)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防灾、减灾、救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新理念,进一步提高农村群众保险意识,增强其抵御灾害风险的能力,健全完善农村自然灾害救助机制,不断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的能力,为全县农民筑起风险“防护网”。

二、基本原则

农村住房是指农村住户以居住为使用目的自有房屋,不包括辅助用房、简易房和临时住房。农村住房保险是指商业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农村住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政府引导。通过政府给予适当保费补贴,引导和鼓励农民参加农村住房保险,增强农民抗风险能力。

(二)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确保农户参保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投保权。

三、保险范围

(一)自然灾害。因地震、雷击、大风、暴雨、雨涝、洪水、雪灾、冰雹、泥石流、冰凌、山体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造成的损失。

(二)意外事故。因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造成的损失。

(三)止损费用。在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发生时,农村居民为阻止灾害损失扩大所花费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四、保险对象及保险费

(一)保险对象为具有民和县户籍的农村居民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可作为保险标的。

(二)保险费是指参保农户按投保金额一定比例向承保单位缴纳的费用,由财政补贴和农户缴纳两部分构成。保险费每年每户30元,参保农户承担10元、财政补贴20元,保险公司理赔金额最高为3万元。对农村低保户、特困供养家庭(不含集中供养对象)、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监测户,县财政补贴20元,保险公司理赔金额最高为2万元,以上人员可自愿再投保10元,保险公司理赔金额达到3万元。

(三)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机制,承保单位应按照当年保险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地震等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五、资金来源

财政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各按50%比例负担。

六、购买主体及方式

(一)农村住房保险主体。政府购买农村住房保险主体包括购买和承接两个责任主体。购买主体是指县应急管理部门,承接主体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农村住房保险业务的各类商业保险机构。承接主体必须是具备《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管理的通知》(保监会201326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规定准入条件的承接主体。

(二)明确保险内容。由购买主体制定农村住房保险项目包,明确农村住房保险范围、保险费、财政支付标准、赔付金额和赔付时限等,并以服务外包方式向承接主体购买相关服务。

七、购买程序

(一)编报年度购买计划。购买主体按照本方案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审批。购买计划包括购买方式、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项目预算等。

(二)公开公示。购买服务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同意后,由购买主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三)选择承接主体。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一经确定,由购买主体与其签订《政府购买农村住房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明确所购买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五)组织实施。《合同》一经签订,责任双方即可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督导和检查,按照《合同》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包括每一项服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时按一定比例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提出意见。同时,也可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并提出意见,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八、承保和理赔

(一)承保投保方式。承保单位在承保时,可借助乡镇、村级组织引导农民按照自愿的原则投保,投保方式为集体投保的,由村委会对参保农户进行登记、协助收取农户自缴费用,并将农户参保情况统计上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汇总后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二)实行承保情况公示制度。集体投保业务的投保信息,应在相关村委会等场所进行一周以上的公示。

(三)赔付金额标准。承保单位依据农房受损程度合理确定赔付金额,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投保金额。

(四)报案理赔程序。出险后,受灾农民或所在乡镇应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和承保单位报案,承保单位接到报案后,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开展理赔服务。发生大面积房屋损毁倒塌时,承保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县政府的领导下,与县应急管理部门共同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聘请专家参与。

(五)实行理赔结果公示制度。对于集体投保业务,承保单位应编制分户的理赔公示表,通过适当方式向农户进行一周以上的公示,并留存影像资料,承保单位应明示联系电话,及时根据公示反馈情况形成理赔分户清单,由参保农户签字确认。

(六)按期支付赔偿。承保单位应与农户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七)完善预付赔款制度。对于损失金额高、社会影响大、保险责任已经明确的保险事故,承保单位要按照《保险法》关于预付赔款的相关规定,完善农房保险的预付赔款工作流程,确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帮助广大农户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九、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县级层面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和科技局、水利局、消防救援大队、承保单位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专班。专班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日常事务,组织协调推动农村住房保险的承保、理赔工作,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宣传农村住房保险相关政策,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保险,协调处理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乡镇安排专人统筹做好辖区内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加强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协调和理赔服务的监督工作。

(二)积极宣传动员。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房保险工作对提高农村防灾减灾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广泛开展宣传动员,把农房保险相关政策宣传到村、社、户,让群众了解和清楚农房保险的具体要求和各项理赔条款,使农村住房保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积极动员和鼓励农户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全面提高农户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三)明确工作职责。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全县农房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审核补贴资金、保单及商业保险机构报送的相关数据,协助承保单位开展宣传、动员和搜集有关农户及农村住房的基本信息,协助查勘定损等工作,督促各乡镇按照方案要求,抓好农房保险工作的实施。县财政局负责将所需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参保农户数拨付政府补助保费资金给保险人,并会同相关部门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县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和科技局、水利局和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承保单位负责全县农房保险的承保、查勘、理赔、宣传等具体操作,会同各乡镇认真开展农房保险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进行查勘,按照保险条款应赔尽赔、能赔快赔。对投保农户发放《农房保险告知书》,并由投保农户签字,做到合理公正、公开透明。定期向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报告全县政策性农房保险当期及累计经营情况,包括保单出具、保费结算、赔款等。各乡镇要全面摸清农村住房户数,协助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农户信息登记、核实、汇总及建档工作,协调处理相关争议事项等工作。严格审核参保人员身份和参保房屋,杜绝漏保、骗保、一户多保等现象。

(四)加强督促检查。县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定期不定期对各乡镇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实施进度、发动群众投保、理赔实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同时要对承保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和服务水平进行考核评价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确保全县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6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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