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民和县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8日
民和县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
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4年全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提升耕地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青财农字〔2023〕1815号)、《关于下达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通知》(青财农字〔2023〕196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以及中央和省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通过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增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切实将“藏粮于地”战略落到实处。
二、实施内容
(一)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户(公职人员除外)。享受补贴的农户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下情况不予补贴:
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果苗木用地,人工饲草基地等;
2.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
3.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4.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5.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复耕、复种以后可继续给予补贴)。
(二)补贴标准。补贴依据为确权耕地面积,标准为100元/亩。
(三)补贴方式。通过青海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统一发放与监管信息化管理平台以及“青海数字财政”系统,依法依规直接将补贴资金代发至农户“一卡通”账户。
(四)补贴程序
1.村级录入。农户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到村委会申报当年种植面积,村委会通过现场调查核实、收集农户基础信息,完成登记工作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附举报电话。公示期满后将补贴花名录入到青海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统一发放与监管信息化管理平台,由乡镇进行审核。
2.乡镇级审核。各乡镇对行政村在青海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统一发放与监管信息化管理平台提交的申报表进行复核,确保补贴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全部复核通过后对补贴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附举报电话,公示期满后通过系统上报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审核。
3.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对各乡镇上报的补贴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至“青海数字财政”系统进行发放。
4.数据上报。公示期满后,各乡镇将公示材料、补贴花名册报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乡镇汇总表须有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乡镇公章。
5.面积核定。补贴面积核实工作实行村级申报、乡镇审核,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财政局对乡镇上报数据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退回补贴数据重新核定,审核无误后进行汇总。
三、职责分工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拨付、“一卡通”兑付工作协调、补贴资金兑现监管等,做好补贴政策绩效考核工作;配合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做好全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的核查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负责分析、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数据等资料;对补贴数据进行审核、上报,通过“青海数字财政”系统进行发放,并将发放结果及时反馈各乡镇;开展补贴工作的政策宣传、培训、检查指导、总结等工作;配合县财政局做好补贴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户基本信息采集及录入,抓好补贴面积增减登记、核实、公示,信息的审核、录入及汇总上报;负责本乡镇补贴工作的宣传、培训、信访受理、总结等工作。
四、时间安排
1.2024年6月7日前,各乡镇通过青海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统一发放与监管信息化管理平台,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所有材料上报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
2.2024年6月20日前,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和财政局按照审核批复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通过社保卡以“一卡通”形式发放到农户手中。
3.2024年6月底前完成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的抽查核实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调整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关系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认清使命责任,进一步统一思想,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履职尽责,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要对上报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户信息及面积的真实性、数据准确性负责。县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做好服务。同时,要强化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强化宣传力度。各乡镇要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栏等方式,做好本辖区内种粮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宣传工作,对因政策调整造成补贴减少的农户要宣传解释到位,赢得农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同时,积极引导鼓励享受补贴的土地承包者流转土地后,相应减少土地流转费,真正让生产经营者受益。
(四)落实公示制度。各乡镇要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上报面积公示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公示期间,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未经公示程序上报的农户补贴数据不予接收,确保农户补贴面积的真实性和基础信息的准确性。
(五)完善档案资料。各乡镇要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的年度申报文件、补贴数据、公示情况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以村为单位、乡镇政府盖章的补贴面积公示的纸质和影像资料,经村委会盖章和具体经办人与核实人签字的各村分户登记、审核、汇总清册的纸质材料,县、乡两级上报、批复实施方案、补贴面积的正式文件等。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要切实加强本辖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把补贴政策界限,重点检查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退耕还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未承包到户的村集体耕地、长年撂荒地和非粮油种植耕地申报补贴问题;要公开监督举报电话,严禁虚报补贴面积,套取补贴资金,以及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组织人员对种粮政策落实、档案建立等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