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更有针对性地引导和约束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以及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有关政策,按照“非禁即入”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清单。
一、总体情况
民和县位于青海省东部边缘,素有“青海东部门户”之称,东北与甘肃省永登县、兰州市红古区相连,东与甘肃省永靖县接壤,南隔黄河与甘肃省积石山县相对,西、西北及北与本市循化县、化隆县、乐都区毗邻,总面积1890.82平方千米,海拔最高4220米,最低1650米,平均海拔2100至2500米,是全省平均海拔最低的地方,年均温度9.4℃,年降雨量351.4毫米,无霜期198天,辖22个乡镇312个
行政村,聚居着汉、回、土、藏等20个民族,总人口43.92万人。民和县全境都在黄河流域,包括干流流域和其支流湟水河流域,黄河从化隆、循化流入民和县,穿过南段的官亭镇和中川乡,出禹王峡流入甘肃省,县境内流程27千米,流域面积618.9平方千米。湟水河从乐都区流入民和县,穿过北部的松树乡、川口镇,从马场垣乡流入甘肃省,县境内流程47千米,流域面积1271.9平方千米。特殊的自然条件适宜农作物生长,在全省享有“产粮大县”“高原粮仓”“瓜果之乡”的美誉。
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8门类10大类12中类17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7大类9中类14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3门类3大类3中类3小类。
二、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矿产资源开发等)。
2.为维护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3.属于清单管控的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4.属于清单管控的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与《指导目录》中管控要求一致的限制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5.清单所列的管控要求依据《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民和县清单管控要求还结合《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环发〔2015〕92号)《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发改〔2014〕127号)以及《青海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计划》《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小水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5〕76号)等文件。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由法律法规管控的区域不属于本清单管控范围,其管控要求依法执行。
三、民和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详见附件)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日
附件
民和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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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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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类
(代码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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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代码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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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类
(代码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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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类
(代码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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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
存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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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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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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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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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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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农、林、牧、
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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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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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谷物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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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小麦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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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一般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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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25度以上坡耕地和严重沙化耕地种植农作物,按国家规划速度完成退耕还林还草;化肥使用量每亩不超过15公斤,鼓励施用有机肥,须使用可降解性覆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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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目录》中为允许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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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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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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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1豆类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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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一般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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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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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油料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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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主导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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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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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薯类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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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主导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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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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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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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蔬菜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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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一般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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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基本农田建设永久性大棚及附属配套设施;限制化肥使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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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目录》中为允许类,理论载畜量根据全省天然草地调查数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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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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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畜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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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牲畜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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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猪的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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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一般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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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城镇建成区、规划区和工业园区周边1公里内布局集中养殖项目,集中养殖点需配套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天然草地进行草畜平衡管理;牲畜数量严格控制在理论载畜量单位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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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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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牛羊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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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一般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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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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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类
(代码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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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代码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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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类
(代码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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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类
(代码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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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
存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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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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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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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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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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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采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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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非金属矿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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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土砂石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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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粘土及其
他土砂石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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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一般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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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黄河、湟水河、大通河干流河道内开采土砂石,其他区域开采规模以满足城乡基本建设需求为限,全县砂石开采点不超过4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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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目录》中为允许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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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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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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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农副食品加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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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屠宰及肉类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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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牲畜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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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一般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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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企业需在产业园区布局,现有具备条件的企业须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入园;不具备入园条件的企业须配套建设环保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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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目录》中为限制类,少数民族地区不限屠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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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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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禽类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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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一般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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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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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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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一般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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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目录》中为允许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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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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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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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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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1黏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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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一般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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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新建黏土砖项目,现有企业禁止在基本草地、基本农田取土、生产规模仅限满足城乡建设基本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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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目录》中为允许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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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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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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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房屋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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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房屋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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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0房屋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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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一般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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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成片蔓延或建设,须在现有城镇规划范围内集中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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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目录》中为允许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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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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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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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公共设施管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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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公园和游览景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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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游览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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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主导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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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旅游景区项目需符合国家《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导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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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目录》中为允许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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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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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类
(代码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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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代码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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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类
(代码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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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类
(代码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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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
存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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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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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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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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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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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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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畜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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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狩猎和捕捉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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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狩猎和捕捉
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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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发展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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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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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目录》中为限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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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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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采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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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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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贵金属矿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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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金矿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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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发展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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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新建砂金开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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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目录》中为限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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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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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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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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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电力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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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水力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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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一般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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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新建、改扩建水电项目,有序退出已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小水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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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目录》中为鼓励类。现有企业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小水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5〕76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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