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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和县城乡自建房安全巡查检查和动态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116321220150240057/2023-00164 发文字号: 民政办﹝2023﹞126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安全、司法
成文日期: 2023年10月24日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24日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民和县城乡自建房安全巡查检查和动态管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月24日

 

 

 

 


民和县城乡自建房安全巡查检查和动态 管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强化我县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全县城乡自建房安全巡查检查和动态管理工作制度。

一、巡查检查内容

1.结构安全:巡查检查房屋主体结构、承重墙、梁、板、柱等关键受力构件安全状况,依法坚决打击随意建房、加层、违法改扩建、改变工程结构布局和顶风作案、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公安局)

2.经营性安全:巡查检查房屋经营许可、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是否齐全,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对发现未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和消防安全手续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城市日常管理,全面做好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城市公共区域私搭乱建治理,及时拆除超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强化临街商铺装修、承重墙拆除等方案的审批。(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文体旅游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3.消防安全:巡查检查消防设施设备、消防通道、电气安全等方面的落实情况,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强化专项消防安全检查(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4.环境安全:巡查检查地质灾害、水患、交通隐患等方面的风险因素;加大对切坡、临崖等不良地质灾害地区的自建房的检查督导,并规范新建自建房的审批督促指导堤防、护堤地、河道滩地红线内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的排查、管控、整治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相关工作进展及数据;对建设在河道、河堤等不满足防洪、泄洪安全要求的自建房开展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文体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5.设施安全:巡查检查自建房内部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如燃气、电力、供水、排水等设施。(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文体旅游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龙浩水务集团、国网民和县供电公司、川中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二、巡查检查频率与动态管理

1.常规巡查:各乡镇和相关行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的自建房进行定期巡查,结合日常工作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重点巡查:对存在安全隐患、违规使用等问题的自建房,应加大巡查频次,确保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3.专项巡查:针对某一特定领域或区域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巡查,如地质灾害隐患点、城市更新改造区域等。

以上巡查检查结果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县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组织与责任

1.各乡镇及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责任。

2.加强各乡镇与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自建房安全巡查检查和动态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3.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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