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按公文种类分类 > 民政办
关于印发民和县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
排查整治三年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索引号: 116321220150240057/2023-00160 发文字号: 民政办﹝2023﹞121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 2023年10月18日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18日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民和县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三年专项行动计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月18日

 

 

 

 


民和县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年专项行动计划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23〕89号)要求,切实抓好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项工作,力争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县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目标任务。现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各职能部门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利用三年整治时间,结合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以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为重点,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完善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2023年-2025年,集中开展全县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三年专项行动,对全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回头看”,查漏补缺、消除存疑、及时有效管控,全面准确掌握全县自建房安全隐患现状,制定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管控、整治责任追究制,为全面完成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任务打下坚实基础。

三、工作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城乡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的排查、管控、整治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相关工作进展及数据;指导城乡自建房建设,加强城乡房屋信息化管理,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督促指导城乡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管控、整治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相关工作进展及数据,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强化专项消防安全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城乡自建房应急防范工作,应对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各乡镇、各行业部门制定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抢险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储备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

县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午托班等房屋安全管理。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建筑物的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断完善教育行业安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要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鉴定作为学校、幼儿园开办许可的前置条件,对不满足要求的,不得登记备案或核发开办许可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指导地质灾害点范围内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管控、整治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相关工作进展及数据;加大对切坡、临崖等不良地质灾害地区自建房的督导检查,并规范新建自建房的审批

县水利局:负责督促指导堤防、护堤地、河道滩地红线内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管控、整治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相关工作进展及数据;对建设在河道、河堤等不满足防洪、泄洪安全要求的自建房开展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自建房用作经营性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对以自建房作为经营性用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未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和消防安全手续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配合县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城乡自建房屋用作经营场所的管理机制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旅馆业等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对城乡自建房开展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依法坚决打击随意加层、违法改扩建、改变工程结构布局和顶风作案、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对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及既有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管控、整治工作予以必要的经费保障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区内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城市公共区域私搭乱建治理,及时拆除超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将临街自建房装饰装修管理列入城市管理重要内容,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对编制的临街商铺装修、承重墙拆除等方案进行审核审批。

县文体旅游局:责督促指导文化和旅游场所房屋安全管理。加强对旅游景区、乡村旅游接待点、旅游民宿(饭店)、影剧院、KTV、网吧、文化艺术及研学类培训机构等服务场所建筑物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断完善文旅行业安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要把建筑安全作为文化和旅游场所开办许可的必备条件,对不满足要求的,不得登记备案或核发开办许可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民族宗教事务局:责督促指导职责范围内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管控、整治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相关工作进展及数据。加强指导用作职责范围内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依法依规协同做好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所有房屋进行全面摸底要区分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不同类型,借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采集收集APP平台,以村为单位,进村入户采集相关信息,全面摸清各村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建造方式、结构类型等房屋建造安全情况以及经营、自主等不同使用途径,健全房屋综合管理数据信息和房屋档案。对排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立整治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工作任务

(一)制定工作计划。乡镇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本行动计划要求,细化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的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三年专项行动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范围、工作标准、整治措施、时限要求等。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三年专项行动工作计划于10月中旬前报送县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加强既有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

1.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坚持产权人或使用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或使用人安全责任。各乡镇要督促指导产权人或使用人加强房屋日常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开展房屋安全体检自查,建立工作台账和问题清单,对存在结构安全、设施安全、消防安全、经营安全、环境安全的城乡自建房,要限期整改,实行销号管理,严禁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用途。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未定期开展房屋安全体检、不履行安全职责、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导致安全事故的,以及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强化日常检查。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各乡镇要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加强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学校、医院、企业周边、集镇、工业园区、拟建区抢建抢改等重点区域及不满足抗震、防火要求的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聚焦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城乡自建房,组织县住建、应急、消防、城管部门和村(社区)等对辖区内城乡自建房开展安全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置整改。

3.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深入推进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各乡镇及相关行业职能部门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城乡自建房及时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的原则督促引导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分类整治,整改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硬隔离管控措施,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要进行全面评估鉴定,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达到安全使用要求后方能开展经营活动;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指定专人跟踪督导。同时,要结合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及抗震改造、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既有政策渠道,因地制宜采取分类处置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4.严格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管理。城乡自建房的改建、扩建、新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相关行业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城乡自建房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加强对城乡自建房的装饰装修管理,将临街自建房装饰装修管理列入城市管理重要内容,城乡自建房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严禁无审批手续、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的城乡自建房的改扩建和装饰装修活动,严禁违规加层加盖等行为。各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产权人或使用人依法依规开展城乡自建房装饰装修活动,确保房屋安全。

)严格新增城乡自建房监管

1.加强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在符合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依规管理城市开发边界内的新建自建房。城乡新建自建房及既有改建、扩建、拆除重建城乡自建房在充分考虑历史条件实际情况下,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审批手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照专业设计图纸或标准图集组织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强化转为经营用途城乡自建房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85号)中第五条“市场主体不得将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已纳入行政征收范围的建筑、违法用地建设项目内的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未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者竣工验收合格的自建房屋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建筑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市场主体对违反该条中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要求,加强对转为经营用途的城乡自建房监管。强化日常安全巡查,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严处一起,消减存量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坚决杜绝新增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县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部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规经营自建房的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擅自改扩建、加层加建、变动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的装饰装修行为,以及非法开挖地下空间、封堵占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按职责依法从严从快处置。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提供违法线索,情况一经查实,予以奖励。

)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1.健全管理体制。各乡镇要落实行政区域内城乡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的属地责任,对城乡自建房的建设和使用活动进行日常监管,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审批前置条件,及时纠正违法建设和危害房屋安全的各类行为。

2.完善部门协同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收集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管控、整治数据,及时掌握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按期完成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3.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单,择优选择鉴定机构。要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鉴定机构配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设备,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适时公布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切实维护群众利益。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房屋安全鉴定。

4.加快信息化建设。要统筹利用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将自建房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改扩建和经营等环节信息以及房屋建成年代、结构类型、排查整治和安全鉴定等房屋安全状况纳入系统,形成房屋电子档案,定期更新数据。充分利用“大数据+网格化”等技术手段,加强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提升数字化监管水平。

5.完善法规制度。各乡镇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探索创新房屋安全管理方式方法,开展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试点,总结创新经验做法,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尽快完善城乡自建房质量安全以及房屋检查、安全鉴定等相关标准,规范城乡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审批管理。加强市场督导检查,加大资金、人员和技术等支撑保障力度,及时消除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实做细群众思想工作,做好民生保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坚决防范遏制自建房领域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民和县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三年专项行动督导组,统筹安排工作进度,对全县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确保全县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三年专项行动任务圆满完成。

规范建设程序。住建部门牵头制定《民和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设计单位设计符合民和县风貌的《农村自建房通用图册》依法依规开展建房行为。农自建三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米以上、跨度6米及以上或建有地下室的住房,经乡镇审查符合开工条件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并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农村建筑工匠不得承揽施工。

)开展工匠培训。组织长期从事房屋建设的建筑工匠及有意愿从事农村房屋建设的人员开展专业培训,结合《民和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民和县农村自建房通用图册》,对乡村建设政策、农房规划设计、施工技术和质量安全、自建房抗震安全知识、农房加固改造、房屋安全性鉴定、建筑风貌等方面知识进行全面培训,培养一批本土乡村建设工匠,不断增强乡村建设工匠施工水平,提升农村建房标准。保障农村建房质量和安全生产,优先推荐经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参与乡村建设工程和自建房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建设工匠保障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的重要作用。

抓好日常监测。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排查、复核和抽查制度。乡镇根据辖区内农村自建房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排查三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居住人数10人及以上的自建房为重点,集镇街道、城乡结合部、企业周边、学校和医院周边、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点区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加强日常巡查。通过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乡镇以及行业部门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置意见,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应当吸收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建立排查整治工作台账。

)落实行业责任。乡镇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尽职履责,强化沟通合作,加强自建房排查整治力度。住建部门负责全县自建房质量安全、工匠培训等指导工作,牵头组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自建房质量安全长效机制。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依法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风险排查、村庄规划编制,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成片区规划集中建房,合理布局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并做好与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依法规范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坚决遏制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等违规现象。消防救援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市监、教育、公安、商务、文旅、卫健、应急、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积极宣传引导。围绕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各个环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抖音和宣传图册等各种媒介,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对自建房新建、改建、扩建、使用维护、改变用途等方面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提升群众的安全意识、风险识别能力和安全事故处置水平,引导群众依法建房,从源头上为自建房建设管理提供法治保障,推动自建房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民和县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三年专项行动督导组成员名单

 

 

 

 

 

 

 

 

 

 

 

 

附件:

 

民和县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年专项行动督导组成员名单

 

 长:焦兴龙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业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员:陈文合  县应急管理局长

张文祥  政法委副书记、县司法局局长

戴占祥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马学贵  县财政局局长

李生科  县教育局局长      

马文娟  县民政局局长

李吉庆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付彦龙 县水利局局长      

张马龙 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局长

朵忠福  县文体旅游局局长  

陈晓岗  县商务局局长

石成鹏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冶立岩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马学斌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

韩文龙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文珍  县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18日印发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