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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和县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
责任和配合责任指导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索引号: 116321220150240057/2023-00152 发文字号: 民政办﹝2023﹞124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3年10月20日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2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厘清县乡职责关系,构建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的基层管理新格局,努力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为民服务抓落实的水平。对照《青海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通用目录》、“三定”规定和《民和县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指导目录(第一批)》,县委编办编制完成了《民和县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指导目录(第二批)》(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指导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有关事项的增加、取消、调整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附件:民和县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

任指导目录(第二批)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20


 

 

 

民和县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指导目录(第二批)
序号 类别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职责 乡镇职责 法律法规及
文件依据
主体
责任
配合
责任
调整方式
1 农业农村部门 动物疫病防疫检疫工作
无规定疫病区建设和动物疫病净化、动物疫病监测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负责对辖区内违反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核实,并实施行政处罚或交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无规定动物疫区建设方案,动物疫病净化和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并指导乡镇实施。
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开展辖区内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以及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告知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动物疫病净化和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部门 乡镇 增加
2 农业农村部门 病死动物的无害化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或者指定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完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健全病死动物收集体系,依法处理染疫、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负属地管理责任,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谋划,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政策支持,优先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将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积极落实用电用气、税收等各项扶持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和运营统计发放病死生猪的无害化处理补助。
发现辖区内数量较大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畜禽及时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上报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做好辖区内病死动物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工作;
乡镇兽医站负责监管指导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服务等工作;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畜牧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
《青海省死亡畜禽快速收集无害化处理九条措施》
部门 乡镇 增加
3 农业农村部门 土地撂荒,改变用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部门 乡镇 增加
4 市场监管部门 消费者维权投诉案件的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开展消费者维权宣传和培训,受理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的咨询服务、投诉举报并处置、移送和督办,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消费者维权宣传和培训,提供活动场地、宣传横幅等方面的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部门 乡镇 增加
5 市场监管部门 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商铺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商铺出店经营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的监管执法。 对辖区内商铺和流动摊点经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不法经营行为信息及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 《食品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部门 乡镇 增加
6 市场监管部门 重点区域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处置 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学校、幼儿园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编制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及内容;落实季度检查和飞行检查等制度,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相关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监督抽检,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配合上级做好监督检查与抽检工作。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学校、幼儿园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按规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食品安全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部门 乡镇 增加
7 生态环境部门 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拟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完善保护区标志和隔离设施设置,明确设立点位、标准和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加快地下水型水源地和农村水源地清理整治,深化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综合整治。 对辖区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实施好整治方案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部门 乡镇 增加
8 生态环境部门 刑责治污责任 公安、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的刑责治污案件的调查、立案、处理和依法执行落实工作。 负责排查、发现辖区内环境案件线索,并将线索及时上报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配合做好立案处理工作。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部门 乡镇 增加
9 教育部门 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执法 教育部门抓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指导学校做好“双减”有关工作;
宣传、网信部门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网信部门配合教育、通信管理等部门做好线上校外培训监管工作;
民政部门做好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和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监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线上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审批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监管工作。
将校外培训机构巡查纳入网格员日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并上报至相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及时核实投诉举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整治联合执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教育部 中央编办 司法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教监管〔2022〕1号)
部门 乡镇 新增
10 统计部门 农业统计报表的上报及审核评估 统计部门负责督促各乡镇上报农业统计报表,对各乡镇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和审核;定期组织开展乡镇统计人员报表制度培训;依据乡镇汇总数据对全县农业生产形势进行分析及预判。 负责农业统计报表的上报及审核评估,定期对村级统计人员开展报表制度培训;建立农业统计基础台账;规范、合理存档统计原始凭证;依法对外提供和使用统计数据;对乡镇农业生产形势进行分析和预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农林牧渔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青海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
《青海省农村基层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部门 乡镇 新增
11 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执法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行使行政处罚权。 负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部门 乡镇 新增
12 应急管理部门 对违法物品器材实施查封、扣押 应急管理部门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负责日常巡查,发现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协助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部门 乡镇 新增
13 应急管理部门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执法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负责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情况及时上报,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部门 乡镇 新增
14 应急管理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督促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负责报告和协助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部门 乡镇 新增
15 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负责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统筹辖区内网格员力量,发现安全生产事故等应急情况时第一时间上报;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部门 乡镇 新增
16 应急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工信、应急管理、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储存、经营、废弃处置等进行监管,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根据职责权限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运输的相关证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并督促限期消除,依法对违法违规销售、倒卖及运输危化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负责对辖区内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危化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危化品违法生产经营及使用行为的排查和情况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部门 乡镇 新增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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