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民和县入河排污口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1日
民和县入河排污口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民和县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提升水生态环境管理水平,根据《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入河排污口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函〔2023〕5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全县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目标任务。到2023年底,进一步完善全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持续开展入河排污口定期动态排查溯源和数据更新,及时更新、完善台账;巩固清理整治工作成效,实现新增违规排污口动态清零;按照分级审批权限实施设置审批,强化排污许可管理与执法检查,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管。
二、巩固排查整治成效
(一)进一步完善全口径台账。持续开展民和县湟水河干流174个纳入台账的入河排污口再排查及黄河干流、湟水河重要支流的入河排污口排查,动态更新完善管理信息。按照“有口皆查”的要求,进一步核实完善入河排口台账,摸清排口类型、排水特征、排水去向、排放单位和责任主体等情况。按照“有口必查、有水皆测”要求,及时掌握排口排水状况,实现有水排口水质监测全覆盖,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加大排口监测频次和范围。按照全过程管理要求,加强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排口与排放主体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在线监测、执法监测管理等数据互通共享。
(二)违规排污口动态清零。完成清理整治的排污口要巩固工作成效,确保不反弹。对日常监管、执法检查、投诉举报等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设置、污水直排、借道排污、布局不合理等新增排污口,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优先处置,动态清零,防止污水直排混排、超标排放等情况。
三、规范设置审批备案
(一)新建入河排污口中的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批制。其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按照《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湖、沟)排污口以及存在市(州)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州)、县区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市(州)、县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以上排污口设置审核时要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核,要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管道、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要依法依规将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报批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二)黄河干流、湟水河干流及重要支流中的工业及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依法依规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开展审批工作。雨洪类、农灌退水类、沟渠、排干类及其他类排口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行登记管理。
四、健全长效监督管理
(一)厘清排污口监管职责。各乡镇是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河长制实施分区责任制,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县住建部门负责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雨污水排水设施建设的行业监督管理,其他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排放主体和排放行为的行业监管。排污单位要履行排放主体责任,依法办理设置审批及排污许可证等相关手续,落实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巡查维护、标示牌设立等要求。
(二)构建全过程监管体系。县生态环境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入河排污口精细化监管,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通过排污口设置审批、排污许可管理、重点排污单位管理等措施,加强入河排污口源头管控,督促排污单位落实排放主体责任。各乡镇要充分发挥河长制作用,做好日常巡河,确保新增排污口及时发现,并与县生态环境局及其他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积极沟通,对排查出的新增排污口进行核查归类、整治,保障辖区内新增入河排污口数量动态清零。县生态环境局制定《民和县入河排污口监测方案》,开展定期监测,建立入河排污口水质通报制度,监测数据及时反馈行业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同时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查处;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要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要立即向生态环境局报告并留存证据。
五、强化工作保障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落实入河排污口“一岗双责”,履行主体职责,切实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各方责任,把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工作列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科学、合理推进。
(二)加强考核监管。定期通报入河排污口整治进展,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进度。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纳入目标责任考核、河长制考核,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县生态环境局会同县住建、水利等相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工作调度和督导检查,健全长效机制,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三)强化公众监督。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要通过标志牌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充分利用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