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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和县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6321220150240057/2023-00145 发文字号: 民政办﹝2023﹞110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28日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28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现将《民和县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28

 

 

 

 

 

 


民和县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

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预算的通知》(青财社字〔2023〕943号)和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海东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能力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民〔2023〕137号)要求,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我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专业化、多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提升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专业照护服务水平和生活质量,健全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以满足老年人居家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需求为核心,在全县探索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照护服务体系,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破解养老服务“最后一公里”难题,进一步扩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二、工作原则

1.坚持需求导向。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项目应顺应广大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意愿与趋势,以满足其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走、康复护理等需求为核心,改善居家生活照护条件,增强居家生活设施设备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品质。

2.坚持因地制宜。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居住环境特点和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需求评估结果,按照“一户一策”,选择老年人居家生活最适合、最迫切的服务内容,帮助老年人防范生活风险,改善老年人居家养老环境。

3.坚持公开规范。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项目应公开透明、规范程序,在摸底评估、按需建账、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评估验收等环节,严格按照程序执行,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利用信息化手段收集服务内容相关资料建档留存。项目实施前,要明确具体事项和标准。实施过程中严把质量关,确保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项目按时高效完成。

4.坚持突出重点。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项目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提升相融合,项目实施对象突出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家庭,引导更多专业优质资源投入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有效模式。同时加强部门协同、协作配合,注重制度衔接,统筹改善老年人居家上门服务质量和住房内外的生活环境。

三、建设目标

通过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财政资金配套,面向全县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综合其身体健康状况、居家环境条件、自我意愿等因素,对适宜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为其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对未建设家庭养老床位但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实施周期为1年,项目地区应提前做好项目实施摸底排查等前期准备工作,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切实采取措施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1〕5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实现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标准化。项目周期内,为民和县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建设不少于540张家庭养老床位,每张床位建投资金不高于5000元,建投资金270万元;对其居家主要活动区域进行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改造。

(二)促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专业化。项目周期内,在项目地区,为每名服务对象累计提供不少于1人次(即为每位服务对象累计提供不少于40次)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合计不少于2148人次,服务补贴资金292.764万元;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基础照护、探访关爱、健康管理、委托代办、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

(三)培育一批优质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调控的方式,逐步引导养老消费潜力释放,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加强能力提升,逐步向智慧化、品牌化、品质化、专业化发展。

四、实施范围及机构遴选

(一)确定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方面条件:

1.本项目中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项目实施辖区内,经排查评估,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

1)依据《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22〕112号)精神及项目实施要求,60周岁以上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特殊困难老年人;

2)根据《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2023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关于印发〈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22〕99号)规定的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

3)经济困难老年人失能等级评估依据《青海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青民发〔2020〕126号)相关标准认定。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特困、低保家庭当中的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

2.服务对象应自愿接受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本人或其监护人在排查评估的基础上,须与相关服务机构签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其中,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对象有相对固定的家庭住所且具备一定的居家照料条件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服务对象应拥有其申请建设改造住房的所有权或长期居住权住房具备基础改造条件且申请建设改造的住房三年内无拆迁规划。

3.重度失能的居家老年人,应有共同居住且相对固定的家庭照护者(如亲属或其他照料人)。

(二)确定服务主体。按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确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服务机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服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资质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2.具备实施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项目的能力或经验;

3.具备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相应设施设备安装和智能设备与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接入管理的服务团队;

4.近两年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相应资质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含有养老服务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2.具备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能力或经验;

3.近两年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

4.配备必要的养老护理人员,包括配备与服务相匹配的养老护理员、康复师、社工等或经培训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的服务团队;

5.应当与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或为所有上门服务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五、项目流程

(一)家庭养老床位建设

1.宣传政策。通过广播、电视、电台、新媒体等各类宣传途径加强政策宣传,提升政策知晓率。

2.组织申报。县民政部门积极指导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向所属村(社区)提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申请,经村(社区)初审,乡(镇)复审,县民政部门终审后确定能力评估对象

3.能力评估。聘请符合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通过申请的老年人进行综合能力评估和经济状况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确定改造对象。

4.服务签约和方案制定。服务机构应该由县民政部门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遴选的承接主体。服务提供主体结合评估结果、通过与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协商,依据《家庭养老床位基本项目参考清单》(附件1),制定个性化方案,对其居家环境关键区域或部位进行适老化改造,按需安装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活动监测等智能化设备,并视情况配备助行、助餐、感知类老年用品。签订(第三方)改造协议,约定改造项目、改造时限、改造方式、改造标准、维护维修、安全使用、投诉处理等内容,并承诺质保维护期自验收合格起不低于2年,此前已进行相关改造并具备相应功能的不重复改造。

5.改造实施。服务机构根据实施方案及改造协议,派出相关专业人员实施改造安装,确保健设的家庭养老床位有效增强改造对象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能够通过智能化手段进行远程监测和动态管理,并与养老服务平台对接,对服务对象服务需求和异常情况能及时响应和进行应急处置。

6.登记信息。服务机构为签约老年人办理家庭养老床位登记手续,建立健全改造档案,改造实施期间,实时保留改造信息,将改造前后图片、使用产品图片及相关说明改造资料及时存档,做到“一人一案”,专项管理。项目承接主体在项目实施中要主动配合县民政部门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并通过“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相关模块上传工作进展情况。

7.服务监管及验收。县民政部门应对家庭养老床位实施情况加强监管,并能够通过智能化手段进行远程监测和动态管理,开展改造质量评价,包括改造内容、改造满意度等,评价结果归入老年人改造档案。项目实施期间,县民政部门组织工作人员、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质量进行不少于30%的入户督查。完工后应由县民政、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及时组织评估验收,将验收结果作为标的支付、项目竣工的主要依据。

(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1.宣传政策。通过广播、电视、电台、新媒体等各类宣传途径加强政策宣传,提升政策知晓率。

2.组织申报。县民政部门积极指导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向所属村(社区)提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申请。经村(社区)初审、乡(镇)复审、县民政部门终审后确定能力评估对象

3.能力评估。聘请符合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通过申请的老年人进行综合能力评估和经济状况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确定服务对象。

4.服务签约和方案制定。服务机构应该由县民政部门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遴选的承接主体。机构根据评估结果,依据《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项目参考清单》(附件2),制定专业照护方案,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照护、基础照护、探访关爱、健康管理、委托代办、精神慰藉等服务。经与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确认后,与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频次、收费价格、服务终止条件、投诉处理等内容。

5.服务实施。服务机构根据签约内容组成服务团队为老年人提供上门照护服务,并按规定将设施设备数据、服务数据、服务记录等及时上传至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纳入平台监管。

6.登记信息。服务机构为签约老年人办理居家上门服务登记手续,建立服务档案,做到“一人一案”,专项管理项目承接主体在项目实施中要主动配合县民政部门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并通过“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相关模块上传工作进展情况。

7.服务监管及验收。县民政部门应对居家上门服务加强监测,开展居家上门服务质量评价,包括上门服务次数、服务内容、服务满意度等,评价结果归入老年人服务档案。项目实施期间,组织工作人员对项目质量进行督查。完成后应由县民政、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及时组织评估验收,将验收结果作为标的支付、项目竣工的主要依据。

六、资金补贴

此次项目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共562.764万元,支持实施我2023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属于当地基本养老服务项目范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项目地区统筹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予以补足;属于基本养老服务项目以外、服务对象自愿付费的部分,由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与服务提供主体签订服务合同予以明确。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贴政策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贴标准为每户最高5000元,每个老年人家庭只可享受1次补贴,此前已进行相关改造并具备相应功能的不重复改造,项目周期内全计划建设不少于540张家庭养老床位,合计资金270万元。

(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政策

1.2023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测算。项目周期内,全项目实施地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老年人数不少于2148人,其中轻度失能240元/人/月;中度失能270/人/月;重度失能310元/人/月。新增的老年人全额补贴;已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按差价补贴,合计补贴资金292.764万元。

其中,新增B1类老人34人,补助标准为310元/人/月,全年需要12.648万元;B2类老人53人,补助标准为270元/人/月,全年需要17.172万元;B3类老人313人,补助标准为240元/人/月,全年需要90.144万元。

已开展服务B1类老人117人,补助标准为100元/人/月,全年需要14.04万元;B2类老人182人,补助标准为90元/人/月,全年需要19.656万元;B3类老人1449人,补助标准为80元/人/月,全年需要139.104万元。

2.服务标准。经老年人生活能力综合评估,根据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等三类能力等级,补贴标准分类实施,其中:

新增年满60周岁的困难老年人

1)重度失能B1:服务数量至少9次/人/月,服务补贴标准310元/人/月;

2)中度失能B2:服务数量至少8次/人/月,服务补贴标准270元/人/月;

3)轻度失能B3:服务数量至少7次/人/月,服务补贴标准240元/人/月。

已开展服务年满60周岁的困难老年人

1)重度失能B1:服务数量至少4次/人/月,服务补贴标准100元/人/月;

2)中度失能B2:服务数量至少4次/人/月,服务补贴标准90元/人/月;

3)轻度失能B3:服务数量至少4次/人/月,服务补贴标准80元/人/月。

项目周期内提供服务每人不少于40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30分钟。

七、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民和县2023年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标准化提升行动项目、民和县2023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

包一:在古鄯镇、满坪镇、峡门镇、李二堡镇、巴州镇、马营镇、西沟乡、前河乡、北山乡、转导乡、总堡乡、马场垣乡、隆治乡、大庄乡开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老年人数不少于1132人合计资金156.156万元。

包二:在川口镇、官亭镇、松树乡、新民乡、核桃庄乡、甘沟乡、杏儿乡、中川乡开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老年人数不少于1016人合计资金136.608万元。

八、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3年9月至2023年10月):制定切合实际的项目实施方案,安排部署辖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工作,积极组织乡镇、村(社区)开展前期摸底工作。

(二)项目实施(2023年11月起):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和程序确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机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县民政部门于10月底前确定服务对象名单所有服务项目10月底前全部启动。

(三)总结评估(2024年6月底):开展收集整理项目台账资料,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规范管理情况、绩效评价情况、亮点成果、经济困难老年人对项目政策知晓率及满意度等情况形成工作总结,迎接国家、省、市民政和财政部门的检查验收。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工作,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与各乡镇、各部门的统筹协调合作,指导、推动项目工作任务落地。定期分析项目推进情况和问题,研究相关政策措施,确保项目工作取得实效。同时要多渠道、多形式宣传解读项目内容,积极引导有资质的服务机构广泛参与,中央补助资金执行完毕后,项目地区要继续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保障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供给,确保项目产出绩效可持续。

(二)强化资金管理。县民政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按照项目支持范围、执行周期、使用要求等规范使用资金,确保家庭养老床位建投资金、新增服务老年人服务补贴、已开展服务老年人服务补贴互不挪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三)深化督导检查。县民政部门定期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升行动推进情况开展调度,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并协调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多种形式的跟踪、检查、评估,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审计。

(四)落实责任追究。服务协议约定期间发生服务质量、服务安全、欺老虐老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以及其他涉及合同纠纷等问题的由签约服务机构承担相应责任,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附件:1.家庭养老床位基本项目参考清单

2.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项目参考清单

3.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改造服务提供机构

申报表(样表)

4.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申请表(样表)

5.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需求评估及方案设计表(样表)

6.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实施表(样表)

7.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验收表(样表)

8.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名单汇总表(样表)

9.民和县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指标分配表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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