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民和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日
民和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
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实施好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充分发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效益,高质量完成绩效目标,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及省级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青农财字〔2023〕736号)以及《关于规范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指引的通知》(青农政改〔2023〕132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服务小农户,通过政策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实现集中连片机械化作业,在降低生产作业成本的同时,进一步提高闲置资源利用率,推进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进程,提高农产品产量和品质,促进农民增收,逐步解决小农户“干不了”“不好干”“干了不划算”的生产难题,初步形成因地制宜、集中连片的农业生产托管发展格局。
二、工作任务
对小农户以及规模经营主体的玉米、马铃薯等农作物进行社会化服务,服务组织根据自身能力和意愿选择玉米、马铃薯等农作物的秋收、秋耕环节,并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确定的相关补助原则和标准进行补助。2023年12月底前完成秋收、秋耕单环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2.22万亩次,其中秋收1.11万亩,秋耕1.11万亩。具体为,峡门镇0.2万亩、满坪镇0.2万亩、隆治乡0.2万亩、中川乡0.31万亩、甘沟乡0.2万亩。
三、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
(一)资金来源。民和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总投资70万元,资金来源为2023年中央及省级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其中秋收30万元、秋耕40万元。
(二)补助标准。单环节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秋收、秋耕两个环节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70元;已享受相同试点项目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重点支持小农户接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秋收参考价格70元/亩,财政补助作业费27元/亩;秋耕市场参考价格100元/亩,财政补助作业费36元/亩。
四、项目主管及实施单位
(一)项目主管单位
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
(二)项目实施单位
峡门镇、满坪镇、隆治乡、中川乡、甘沟乡人民政府。
五、实施步骤
(一)确定服务主体。由项目实施单位推荐具有一定规模、服务能力较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型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合作组织作为项目服务主体(服务组织机构建全,信誉良好,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拥有与其服务内容、能力相匹配的农业机械)。
(二)签订目标责任书。项目主管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附件3)、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服务主体(附件4)签订责任书,明确三方职责权利。
(三)签订作业合同。项目服务主体与农户签订作业合同(附件5),明确作业地块及面积、作业时间、质量要求等。作业合同在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备案。
(四)村级作业核实。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完成后,根据完成的作业面积,进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质量检验,确认质量合格、面积准确后,填写《农业生产社会化项目作业单》(附件1)、《农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并报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
(五)拨付补助资金。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对服务主体的每个服务环节提供的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进行核查后,及时办理补助资金结算,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拨付项目资金。
六、作业标准
1.秋收环节。马铃薯收获按照青海省地方标准《马铃薯机械化收获作业质量标准》DB63/T 594—2006执行。玉米收获(青贮玉米、玉米摘穗、玉米籽粒收货3种)按照玉米联合收割机作业质量标准执行。
2.秋耕环节。一是作业深度不小于25厘米,作业后要做到深浅一致,上实下松,田面平整,没有漏耕、漏松。二是采用35马力以上的大中型拖拉机配套旋耕机加深松铲、联合整地机或深耕犁进行作业,深耕、深松深度达到要求。
七、工作要求
(一)规范组织实施。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充分认识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要求以及任务清单,加强分类指导,积极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相关业务培训,并会同相关乡镇,按要求遴选服务主体,按照标准和比例落实补助资金,确保项目规范有序实施。
(二)加强服务管理。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要指导服务主体分类建立服务台账和档案,强化对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同时,加强动态监测,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不达标、群众不满意的服务组织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一律纳入黑名单。
(三)强化宣传引导。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会同相关乡镇加强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宣传力度,利用微信公众号、宣传横幅、融媒体开展全方位、立体式宣传,大力营造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良好舆论氛围,积极调动农户和服务组织的积极性。要认真落实公示、公告制度,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切实推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迅速展开。
举报电话及服务热线:
0972-8516105(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
0972-8516107(县农村经济经营服务站)
附件:
1.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单
2.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补贴资金申请表
3.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责任书(项目实施单位)
4.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责任书(项目服务主体)
5.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合同
附件1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单
服务主体(盖章): 作业环节: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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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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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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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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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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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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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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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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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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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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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补贴资金申请表
服务主体(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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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服务主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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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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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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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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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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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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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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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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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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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
附件3
民和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项目责任书
甲方:民和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 电话:0972-8516107
乙方: 乡(镇)人民政府 电话:
根据《民和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甲方根据乙方上报社会化服务面积,通过公开规范择优选择,确定乙方为2023年度民和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实施单位,经协商,共同订立本责任书:
一、甲方职责权利
(一)协助乙方做好组织宣传动员工作,按照典型适宜性原则,选择在交通方便、适宜于玉米、马铃薯生产全程规模化生产、机械化作业、具有典型示范带动意义的区域组织实施。
(二)协助落实和核查项目实施面积、农机化作业秩序与进度、作业质量与实施效果,确保粮食种植关键技术全面落实到位,促进粮食优质高产、健康安全。
(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监管,以及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
二、乙方职责权利
(一)乙方要严格按照项目服务主体签订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及时高效监管到位,保障作业质量和安全生产。
(二)乙方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服务主体实施的项目建设内容进行督查、验收。
(三)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规定执行。凡乙方在核实面积和实施环节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由乙方承担取消补贴的全部责任,导致补助资金流失数额较大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四)乙方确保项目服务主体经营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照操作规程规范作业。
本责任书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及时协商解决,以便提出补充协议,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本责任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4
民和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项目责任书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 电话:
乙方: 电话:
根据《民和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甲方通过公开规范择优选择,确定乙方为2023年度民和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服务主体,经协商,共同订立本责任书:
一、甲方职责权利
(一)协助乙方做好组织宣传动员工作,按照典型适宜性原则,选择在交通方便、适宜于玉米、马铃薯生产全程规模化生产、机械化作业、具有典型示范带动意义的区域组织实施。
(二)协助落实和核查项目实施面积、农机化作业秩序与进度、作业质量与实施效果,确保粮食种植关键技术全面落实到位,促进粮食优质高产、健康安全。
(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监管,以及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
二、乙方职责权利
(一)乙方要严格按照与种植农户签订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及时高效服务到位,并保障作业质量和安全生产。
(二)乙方自觉接受各方监督考评,不得超越服务范围或缩减作业环节,不得将与农户流转的土地纳入服务范围,不得虚报、谎报服务面积,更不得将托管服务补贴用于顶替流转费,若发现虚报、谎报服务面积、将与农户流转的土地纳入服务范围、将托管服务补贴用于顶替流转费等类似情况现象,并由村委会、乡(镇)政府出具相关证明,如出现上述情况,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规定执行。凡乙方在实施面积和实施环节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由乙方承担补贴取消的全部损失,导致补助资金流失数额较大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乙方确保投入作业服务的机械设备状态良好,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乙方在实施作业服务中因各种原因导致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的,其损害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本责任书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及时协商解决,以便提出补充协议,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
本责任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5
合同编号:
民和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甲方(接受服务方):
乙方(提供服务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 县(市、区) 乡(镇) 村(社区)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 亩玉米、 亩小麦、 亩马铃薯、 亩油菜等的 等托管环节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
地块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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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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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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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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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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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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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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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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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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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生产托管服务内容中约定的服务事项。
第四条 资金构成
单环节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秋收、秋耕两环节亩均补助规模不超过70元;已享受相同试点项目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重点支持小农户接受社会化服务。
(1)秋收:市场价格不低于70元/亩,财政补助作业费27元/亩。
(2)秋耕:市场价格不低于100元/亩,财政补助作业费36元/亩。
第五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秋收 元/亩、秋耕 元/亩。服务面积:秋收 亩、耕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在向甲方收取托管服务费用时全额收费,民和县2023年度中央财政农业资金(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每亩补助服务费(秋收27元/亩、秋耕36元/亩) 元/亩,共计补助 亩 元(大写: )由农业农村和科技局直接拨付到甲方提供的账户。
第六条 支付方式
乙方分环节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甲乙双方可约定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第七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托管作业时保证托管地块四至边界无变化,因托管作业导致原边界不清所引起的矛盾纠纷,乙方负责解决。
4.由于自然灾害(旱灾、霜冻、洪涝、冰雹、风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建议甲方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约定事宜: 。
甲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