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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和县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  知
索引号: 116321220150240057/2023-00103 发文字号: 民政办﹝2023﹞96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25日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2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民和工业园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民和县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月25日

 

 

 

 


 

民和县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根据《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办〔202339号)要求,结合民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和对青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制度和科技支撑保障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全面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主要目标

2025年,落实国家、省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相关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

1.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生态环境局牵头,发改、工信、财政、住建、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沟通协商,协调解决新污染物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生态环境局牵头,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联社、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民和工业园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以下均需民和工业园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不再列出)

(二)开展信息调查,动态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

2.开展化学物质信息调查和风险评估。按照国家和省级部署要求,协助完成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环境风险评估等任务,包括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按照国家首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信息详查工作要求,配合省级部门编制“青海省首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清单”,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信息详查。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生态环境局负责)

3.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按照省级部门监测试点要求,结合我实际,在重点流域、危化品企业等重点区域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在重点区域流域、重点行业和工业集中区,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微塑料、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的调查。在化工(石化)等重点行业及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企业开展新污染物筛查监测。在已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基本指标监测基础上,探索开展地下水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工作。2025年底前,配合级部门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生态环境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评估。研究制定民和风险筛查和评估方案,以化工、畜禽水产养殖等重点行业的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环境风险筛查,配合省级部门制定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持续推动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生态环境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根据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根据国家、省级开展的各项调查、监测、评估发布情况,明确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监督管理,全过程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6.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相关要求,加强宣传贯彻和督导力度,督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单位落实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涉新化学物质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局负责)

7.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和全省补充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根据《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和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加强进出口管控及环境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发展改革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地方)产品质量强制性标准,加强对玩具、学生用品、幼婴用品、家具、电子产品、建材、食品及接触材料、服饰等相关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监督管理,强化产品质量执法监督,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宣传贯彻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新污染物管控要求。生态环境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原辅料无害化替代、生产工艺无害化优化等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按要求在全各类企业中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发展改革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监管。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兽用抗菌药物使用,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强化农药使用管理。按照要求做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严格执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标准,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产品,加快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积极探索推行农药购买实名制、使用定额制。严厉打击使用禁用药物、非法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不落实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引导生产企业使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的大容量包装物。到2025年,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覆盖率达100%,无害化处理率达100%。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和科技局供销联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强化环境标准中特征污染物治理管控,落实污染控制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局负责)

13.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和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示范。根据全省试点安排,在工业集中区选取重点企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开展新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治理试点,落实新污染物调查监测、风险评估、源头管控、过程控制及末端治理等一系列治理要求。鼓励在重点养殖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污染场地等开展新污染物试点示范。生态环境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不断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

15.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积极组织申报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加强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信息系统和新污染物治理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专项培训。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民和工业园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体系,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作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二)强化监管执法。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探索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环境信用体系建设。

(三)落实资金保障。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对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评估和治理等工作经费予以保障。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对相关行业企业的新污染物治理方面的服务指导。利用各类网络宣传平台,全方位、多角度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向社会传递新污染物治理重要性,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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