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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和县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6321220150240057/2023-00094 发文字号: 民政办﹝2023﹞81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3年07月12日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1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民和工业园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民和县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月12日

 

 

 

 

 

 


 

民和县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百日攻坚”行动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根据6月20日召开的全省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暨全省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精神7月3日召开的全市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暨全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精神,为抓好抓实抓细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项工作,决定开展全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以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和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为重点,对全市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确保自建房排查工作全覆盖、无遗漏,确保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落实管控措施、压实管控责任,进一步健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监管合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7月旬至9月底,集中开展全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对全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回头看”,查漏补缺、消除存疑、及时有效管控,全面准确掌握全县自建房安全隐患现状,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制定公布三年整治规划,制定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管控、整治责任追究制,为全面完成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任务打下坚实基础。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既有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

1.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安全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产权人使用人加强房屋日常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开展房屋安全体检自查,建立工作台账和问题清单,对存在结构安全、设施安全、消防安全、经营安全、环境安全的城乡自建房,要限期整改,实行销号管理,严禁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用途。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未定期开展房屋安全体检、不履行安全职责、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导致安全事故的,以及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文体旅游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2.强化日常检查。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加强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学校、医院、企业周边、城镇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拟建区抢建抢改等重点区域不满足抗震、防火要求的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聚焦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城乡自建房,组织相关部门、村(社区)“两委”、物业等单位对辖区内城乡自建房开展安全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置整改。(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文体旅游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3.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深入推进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职能部门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城乡自建房及时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的原则督促引导产权人使用人进行分类整治,整改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硬隔离管控措施,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要进行全面评估鉴定,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达到安全使用要求后方能开展经营活动;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指定专人跟踪督导。同时,要结合农民居住条件改善、农村危房改造及抗震改造等既有政策渠道,因地制宜采取分类处置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文体旅游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4.严格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管理。城乡自建房的改建、扩建、新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相关行业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城乡自建房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加强对城乡自建房的装饰装修管理,将临街自建房装饰装修管理列入城市管理重要内容,城乡自建房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严禁无审批手续、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的城乡自建房的改扩建和装饰装修活动,严禁违规加层加盖等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产权人使用人依法依规开展城乡自建房装饰装修活动,确保房屋安全。(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严格新增城乡自建房监管

1.加强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在符合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依规管理城市开发边界内的新建自建房。城乡新建自建房及既有改建、扩建、拆除重建城乡自建房在充分考虑历史条件实际情况下,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审批手续,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照专业设计图纸或标准图集组织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强化转为经营用途城乡自建房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85号)中第五条“市场主体不得将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已纳入行政征收范围的建筑、违法用地建设项目内的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未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者竣工验收合格的自建房屋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建筑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市场主体对违反该条中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要求,加强对转为经营用途的城乡自建房监管。强化日常安全巡查,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严处一起,消减存量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坚决杜绝新增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文体旅游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自然资源、住建、城等相关部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规经营自建房的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擅自改扩建、加层加建、变动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的装饰装修行为,以及非法开挖地下空间、封堵占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按职责依法从严从快处置。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提供违法线索,情况一经查实,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文体旅游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三)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1.健全管理体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行政区域内城乡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的属地责任,对城乡自建房的建设和使用活动进行日常监管,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审批前置条件,及时纠正违法建设和危害房屋安全的各类行为。(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文体旅游局、县商务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2.完善部门协同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收集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管控、整治数据,及时掌握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按期完成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负责督促指导城乡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的排查、管控、整治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相关工作进展及数据;指导城乡自建房建设,加强城乡房屋信息化管理,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要负责指导协调城乡自建房应急防范工作,应对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地方制定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抢险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并储备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

教育部门要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午托班等房屋安全管理。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建筑物的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结合工作职责,不断完善行业安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要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鉴定作为学校、幼儿园开办许可的前置条件,对不满足要求的,不得登记备案或核发开办许可

自然资源部门要负责督促指导地质灾害点范围内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的排查、管控、整治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相关工作进展及数据;加大对切坡、临崖等不良地质灾害地区的自建房的检查督导,并规范新建自建房的审批

水利部门要负责督促指导堤防、护堤地、河道滩地红线内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的排查、管控、整治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相关工作进展及数据;对建设在河道、河堤等不满足防洪、泄洪安全要求的自建房开展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市场监管部门要负责指导自建房用作经营性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对以自建房作为经营性用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未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和消防安全手续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配合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城乡自建房屋用作经营场所的管理机制

公安部门要负责指导旅馆业等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对城乡自建房开展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依法坚决打击随意加层、违法改扩建、改变工程结构布局和顶风作案、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要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

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要负责对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及既有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管控、整治工作予以必要的经费保障

城市管理部门要负责巡查城市日常管理,全面做好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城市公共区域私搭乱建治理,及时拆除超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将临街自建房装饰装修管理列入城市管理重要内容,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临街商铺装修、承重墙拆除等需编制方案,经城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文体旅游部门要负责督促指导文化和旅游场所房屋安全管理。加强对旅游景区、乡村旅游接待点、旅游民宿(饭店)、影剧院、KTV、网吧、文化艺术及研学类培训机构等服务场所建筑物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结合工作职责,不断完善行业安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要把建筑安全作为文化和旅游场所开办许可的必备条件,对不满足要求的,不得登记备案或核发开办许可

工信、民政、商务、卫健民宗部门要负责督促指导职责范围内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管控、整治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相关工作进展及数据。加强指导职责范围内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依法依规协同做好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要负责督促指导城乡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管控、整治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相关工作进展及数据,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强化专项消防安全检查

3.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单,择优选择鉴定机构。要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鉴定机构配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设备,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适时公布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切实维护群众利益。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房屋安全鉴定。(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加快信息化建设。要统筹利用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将自建房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改扩建和经营等环节信息以及房屋建成年代、结构类型、排查整治和安全鉴定等房屋安全状况纳入系统,形成房屋电子档案,定期更新数据。充分利用“大数据+网格化”等技术手段,加强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提升数字化监管水平。(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完善法规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探索创新房屋安全管理方式方法,开展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试点,总结创新经验做法,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尽快完善城乡自建房质量安全以及房屋检查、安全鉴定等相关标准,规范城乡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审批管理。加强市场督导检查,加大资金、人员和技术等支撑保障力度,及时消除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实做细群众思想工作,做好民生保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坚决防范遏制自建房领域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文体旅游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四、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15日前)召开县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百日攻坚”行动,督促各行业部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推动工作落实,以实际行动检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效。

(二)自查阶段(7月前)各乡镇及行业部门要对所辖城乡自建房从结构、环境、设施、消防、经营五大方面进行安全隐患再排查工作,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三)制定三年整治工作计划(9月底前)各乡镇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编制三年整治规划,制定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管控、整治责任追究制,全面落实“一户一策,一栋一策”,并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限时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并将方案报县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9月底)研究制定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管控、整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为落实管控措施第一责任人,各乡镇及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落实整治措施第一责任人。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乡镇、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建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认真反思在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风险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和松劲心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坚决扛起防范化解自建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政治责任,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项工作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指挥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指挥长,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民和县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联合作战指挥部,部署检查任务,统筹安排工作进度,对全县“百日攻坚”行动督促指导,确保全县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任务圆满完成。

(三)细化任务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安排,进一步深入研究,层层压实责任,逐条细化任务,抽调精干力量,狠抓工作落实,确保“百日攻坚”行动各项重点任务有效落实,自7月份开始实行工作进展月报告和月调度制度,督促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各成员单位要于每月25日前,将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落实情况报县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四)落实专项经费。县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研究测算工作经费,报县政府审议。县政府设立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项经费,确保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日常监管工作及第三方抽查复核工作顺利开展,全面完成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任务及第三方抽检复核工作。

(五)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媒体、宣讲等多种形式,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支持和拥护开展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全面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群众房屋安全意识,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和支持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附件:1.民和县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

攻坚”联合作战指挥部成员名单

2.县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

督导组成员名单

附件1

 

民和县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百日攻坚”联合作战指挥部成员名单

 

长:焦兴龙  县政府副县长

副指挥长:李业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陈文合  县应急管理局长

  员:戴占祥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张文祥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县司法局局长

张连生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马学贵  县财政局局长

张马龙  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局长

冶立岩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生科  县教育局局长

赵贤明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李吉庆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付彦龙  县水利局局长      

石成鹏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朵忠福  县文体旅游局局长  

马文娟  县民政局局长

陈晓岗  县商务局局长

马学斌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

韩文龙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文珍  县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附件2

 

民和县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百日攻坚”督导组成员名单

 

 长:孙亮亮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员:董玉芳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

张晓宏 应急管理干部

达朝昀 市场监督管理干部

鲍芝兰  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干部

赵海丽 自然资源局干部

李海秀  县财政局干部

刘永前  县公安局民警

庞居焱  县教育局干部

张晓晨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干部

徐丽萍 县文体旅游局干部

马山青  县卫生健康局干部

岳文清  县民政局干部

胡艳财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干部

马树勋  县司法局干部

刘东源  县商务局干部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谋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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