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民和县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
民和县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
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我县中医药特色优势,扎实推进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进一步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22〕1号)和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2-2024年创建周期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青卫健〔2022〕5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省、市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总要求,以“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为宗旨,以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为目标,以加快提升中医药应用水平和服务能力为重点,深入贯彻新时期中医药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着力构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健康需求相适应的卫生服务体系,让广大居民享受更加优质、高效、价廉、便捷的中医药服务,促进我县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评审细则(2022年版)》,建立健全以县中医院为龙头,县人民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为基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补充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构建布局科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中医药服务网络,通过简便、高效、优质的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医疗保健需求,推动全县中医药工作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成立民和县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中医药工作,制定民和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各相关部门共同推动中医药工作的协调机制。全县中医药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提高,中医药事业经费的增长比例高于同期卫生事业费增长比例。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制定激励政策,引导城乡居民选择应用中医药服务。
(二)完善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加大对全县各级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的扶持力度,落实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健全中医药服务网络平台。县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按照《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和《综合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设立达标的中医科和中药房。乡镇卫生院进一步加强中医科和中药房建设,每个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有1名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能运用中医药技术为城乡居民提供中医药服务。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认真实施人才培养项目,积极引进中医药硕士、本科毕业生等,提升全县中医药人才队伍素质。做好继续教育、在职培训、“三基”训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人才骨干培训等工作。鼓励西医学中医,开展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培训,规范中医师承和中医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进一步优化中医药专业人才队伍结构,提高业务能力。
(四)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开展中医特色专科建设工作,积极引进和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加强中医科研工作,组织申报中医药科研课题,全面推动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特别是在脾胃科、肛肠科、骨伤科、针灸推拿科、中医妇科、风湿痹病科等基础较好的学科建设上,进一步发挥特色和优势。结合基本药物制度认真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中成药)》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培训,提高临床医生中成药应用水平。提高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的中医药服务能力,完善相关制度和考核机制。
(五)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重视中医特色预防保健体系建设,制定相应的建设发展规划,指定部门专人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努力探索出符合本地中医特色预防保健体系建设的新路子。医疗机构要积极利用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开展防病治病,广泛开展中医药健康教育和宣传咨询活动,提高城乡居民中医药预防保健能力。制定中医药保健处方,运用中医药知识和方法开展慢性病患者管理服务。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参与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六)发展中医药养生保健及特色康复服务。鼓励发展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支持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发展,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使养生文化与健康旅游产业相结合。发展中医特色健康服务,促进中医特色康复服务机构发展,拓展中医特色健康服务能力。
(七)突出中医药文化建设。加强“中医巡诊巡讲”能力建设,开展“中医药就在你身边”、中医药“三进”等活动,实施中医药文化惠民工程。加强中医药信息宣传工作,制作中医药适宜技术科普知识宣传系列短片,加大对中医药文化总结、整理、宣传力度,推动中医药文化体系建设。在全县医疗机构建设中医诊疗特色综合服务区,从服务理念、行为规范、环境形象等方面体现中医药文化特点。利用多种形式开展中医药宣传工作,使群众了解中医药、认识中医药、认同中医药、使用中医药、感受中医药文化。
(八)落实扶持中医药的政策措施。中医药服务纳入医保报销范畴。提高中医药服务项目(包括中医药适宜技术)、中药品种(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医保补偿比例,引导城乡居民选择应用中医药服务。建立中医门诊按病种付费制度,制定应用中医药治疗优势病种的激励政策,使用中药饮片和中成药按政策加成销售且不纳入药占比考评。中药饮片和中成药按要求规范采购、配送和使用。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中药制剂可以在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的医疗机构调剂使用,满足更多群众需求。
四、职责分工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中医药重点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产业。
县财政局:负责对创建工作给予经费保障,按照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全面落实中医药政府投入政策,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引进机制,落实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人事政策和职称政策,抓好鼓励基层中医药人才引进和优秀学术带头人培养工作;鼓励和引导医学院校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落实相关政策,建立“引得进、下得去、留得住、转得动”的长效机制。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推进中医药事业、产业发展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开展中药材基地建设,生态化、规范化种植与当地相适应的中药材,深入实施中药材产业乡村振兴行动。
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加大对中医药科研项目的扶持力度,对申报的中医药科研项目或课题实行倾斜性审核审批。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机构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质量监督性抽检。
县卫生健康局:有分管中医药工作的领导,设立中医药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分管领导和专职干部熟悉中医药政策、中医药管理知识和全县中医药工作情况。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民和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建立中医药服务工作考核机制,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和推广。
县医疗保障局:完善中医药医保补偿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畴,合理调整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县委编办:科学统筹调配县域内医共体单位编制。
县中医院:按照二级甲等中医医院的标准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管理水平,努力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落实对基层单位的工作指导,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立对口支援关系。加强重点特色专科建设,制定常见病、多发病中医临床诊疗实施方案,提高中医药服务比重。
县人民医院和第二人民医院:中医临床科室达到《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建设标准》要求;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要求;中药煎药室达到《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要求;建立与西医临床科室的会诊、转诊制度。
乡镇卫生院:根据创建工作要求及基层中医药综合诊疗服务建设标准,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达到《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要求。设立1个中医诊室和1个以上其他中医临床工作室(包括针灸、推拿、理疗、康复、养生保健室等),集中设置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的相对独立综合服务区(中医馆)。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相关的中医诊疗设备,推广中医药临床适宜技术,提高中医药服务比例,发挥中医药健康管理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4月-5月)召开创建工作动员会议,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对照建设标准梳理指标条款,查找薄弱环节,掌握全县中医药服务网络、人才队伍、医疗服务、保健服务等基本情况,制定具体的创建实施方案。开展形式多样的中医药宣传活动,提升群众对中医药文化的认知度,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二)推进实施阶段(2023年6月-7月)加强对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签订创建工作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策落实、资料整理等工作。加大日常检查指导力度,督促全县医疗卫生机构严格对照创建标准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三)申报阶段(2023年7月底前)对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创建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及时查漏补缺。针对存在问题的情况,制定整改工作项目清单,加大力度落实整改。7月底前将创建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
(四)迎检阶段(2023年9月-12月)迎接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对我县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的省级考核验收,并随时准备迎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复核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成立民和县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领导小组(附件1),切实加强对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领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发展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医药法》及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要求,大力推进全县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明确职责,合力推进。各相关部门要落实好部门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创建工作。县卫健部门要对全县中医药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开展经常性的督查、指导;县发改、市监、医保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认真落实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各项保障措施,共同推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与现代媒介,宣传国家、省、市有关中医药的方针政策,大力弘扬中医药文化;推动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活动,努力在全县形成“信中医、爱中医、用中医”的浓厚氛围,引导广大群众参与示范县创建工作,做到全民动员、全民参与,齐心协力推进全县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民和县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领导小组
2.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
3.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现场评审评分表
附件1
民和县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领导小组
为切实做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创建的各项工作,决定成立民和县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李永宏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石成鹏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成 员:张连生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马学贵 县财政局局长
范承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玉才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张马龙 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局长
冶立岩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守录 县医疗保障局局长
李 瑞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马慧坚 县委编办负责人
张晓华 县人民医院党委书记
李万峰 县人民医院院长
李积焕 县中医院党委书记
王吉焕 县中医院院长
贾国顺 县第二人民医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健康局,石成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附件2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工作质量,规范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评审程序,确保评审和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评审,申报范围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和直辖市所属区(以下简称“市”)。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申报范围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以下简称“县”)。
第三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周期为3年,原则上第三年第四季度集中命名。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各市依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建设标准》(另行制定)逐项进行对照自查,达到建设标准的,向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申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建设标准》对申报市进行初评,评估合格的,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
申报资料包括:申报市人民政府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申报市相关基础资料和辖区中医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机构名单;市级相关创建文件、创建办公室人员组成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各县依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设标准》(另行制定)逐项进行对照自查,达到建设标准的,向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申报。
申报资料包括:申报县人民政府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申报县相关基础资料和辖区中医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机构名单;县级相关创建文件、创建办公室人员组成等;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评 审
第七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评审包括信息化评审、现场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
第八条 信息化评审。组织评审专家,根据中医药信息统计部门(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卫生信息统计部门(卫生信息统计数据)提供的数据,对推荐地区基层中医药服务运行指标进行核查。
第九条 现场评审。组建评审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成员包括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管理人员和专家,评审组通过访谈、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现场随机抽查、暗访等方式,对核心指标进行复核。评审期间,评审组利用当地政府网站和现场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
第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评审专家,通过信息化评审、现场评审等程序对申报市进行评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组织评审专家通过信息化评审、现场评审等程序对申报县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报县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抽查,抽查原则上以暗访为主。抽查不达标准的县将不予命名,并对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抽查中1/3以上不达标的暂停该省份下一评审周期申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
第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评审结果,将达到建设标准的申报市(县)纳入拟命名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建议名单,并将拟命名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建议名单及有关材料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申报市(县)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有争议的市(县),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或委托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申报市(县)未达到建设标准的,分为整改后复查、不合格两种。
(一)整改后复查的,经至少3个月整改后再次申请评审,合格的进入公示和命名程序。
(二)不合格的,本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评审过程中,实行申报地区专家回避制度,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评审,受评地市所在省份专家回避;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评审,受评县所在市专家回避。
第十五条 建立国家和省级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命 名
第十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会议审定后,将符合标准的市(县)命名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并统一编号。
第五章 复 审
第十七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的复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第十八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自命名后每3年复审一次,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第十九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复审采取信息化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形式,其中现场评审采用明查或暗访。具体办法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复审结束后,将复审结果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复审结果,对符合标准的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予以重新确认。对于复审成绩达不到标准的,撤销“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命名。
第二十一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确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需推迟复审的,应于复审前通过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原则上最多可延期1年。
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复审的地区,撤销“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称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公布电话或邮箱等接受群众监督,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交本省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及巩固情况书面报告。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做好辖区内新申报市的推荐工作,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做好新申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的评审工作和已经命名的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复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标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创建工作不得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得阻碍群众反映问题。现场评审期间,切实为基层减负,不得层层复印资料,不得编辑繁琐的创建工作台账等,有关材料均放置在接受评审的职能部门及相关机构备查。
第二十六条 评审工作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廉政纪律要求,申报地方不得安排与评审无关的活动,不得向评审组赠送任何钱物。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通报批评直至终止本周期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评审人员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要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不得借助评审组成员身份谋求私利或收受钱物,不得参加与评审无关的活动。评审组成员每次参加评审均需签订保密协议和评审工作责任书。
违反本条规定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将通知其所属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将转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创建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对已命名和正在创建的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若发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违法案件或中医药相关政策执行不力、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明显下降、老百姓满意度较低等工作严重滑坡的情况,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终止其创建工作或取消示范市(县)命名,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创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评审与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工作相衔接。
已命名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市(县),在3年有效期内继续保留。到期的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可申报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通过评审的即可命名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与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49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7年版)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128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