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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和县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6321220150240057/2023-00034 发文字号: 民政办﹝2023﹞44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28日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28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民和工业园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民和县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28

 

 

 

 

 

 


 

民和县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能力, 推动城乡人居环境高质量发展,根据《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2022〕17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推进 “七个新民和”建设为契机,加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全过程系统治理,全面提升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构建生活垃圾治理长效机制,为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强化问题导向。聚焦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加快问题整改,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治理能力,补齐配套设施建设短板。

2.注重城乡统筹。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体系,形成覆盖县城、乡镇、村庄的全域管理体制机制,实现生活垃极分类和治理工作的城乡一体化发展。

3.加强系统治理。加强生活垃圾从源头分类到终端处理的系统治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力度,建立完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类体系。

4.依法从严监管。完善法规制度,规范社会行为,依法加大对涉及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各类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作、专业高效的长效工作机制。

5.推进全民共治。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夯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围。

二、总体目标

2025年,建立健全全县生活垃圾治理长效工作机制,垃圾治理实现县城、乡镇、村庄、景点景区、自然保护地等全域覆盖,95%以上村庄生活垃圾实现有效治理,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巩固率达到100%;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基本完善,垃圾处理环保高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全面覆盖,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处理专业高效,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显著提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2%以上;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经费保障机制基本确立、监督考核制度基本形成,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市场化运行模式全面推行。

三、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城乡垃圾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民和县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长:焦兴龙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马学斌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业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员:张文祥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县司法局局长

张连生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马学贵  县财政局局长

付彦龙  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局长

李振明  县交通运输局长

余成邦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李生科  县教育局局长

朵忠福  县文体旅游局局长

马成文  县水利局局长

陈晓岗  县商务局局长

冶立岩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玉才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赵贤明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李长英  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辛有平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鲍才让  民和工业园管委会综合部部长

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马学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县城、乡镇生活垃圾治理各项任务的协调推进、文稿起草、资料收集等工作。

四、重点任务

(一)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

1.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加大“限塑令”执行力度,鼓励宾馆餐饮等行业减少“一次性”用品供应。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减少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全过程垃圾产生量。发展绿色包装,倡导绿色消费,开展绿色回收,加快构建源头减量控制体系。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处理和利用。

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民和工业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2.推进垃圾分类投放。推动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等公共机构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引导城镇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在开展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的基础上,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提高分类投放设施覆盖率,城区内一律按照“四分法”要求,合理布局居民小区、商业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配置标识清晰、规格适宜、设计美观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推进收集能力与收集范围内居住人数量、垃圾产生量相协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引导指示牌,采用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手段,提升居民参与率,并逐步做到生活垃圾分类精准投放。

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生态环境局,民和工业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3.规范垃圾分类收运。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系统建设,实施居民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分类收运。统一车辆标识,按照国家标准配足分类运输车辆,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和“混装混运”。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车辆不洁和运输过程抛洒滴漏等现象。对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实施统一收运管理,逐步实现全量收集。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施全程监控,严肃查处随意倾倒、弃置现象。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建设和改造。加大对现有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的改造力度,新建居民小区要同步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装备。

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民和工业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综合治理

1. 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能力。各乡镇要依据村民住宅、河道沿线、湖周边、公路铁路沿线和旅游景区周边等重点区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和转运距离,合理配置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收集点或分拣中心,有序改造露天敞开式收集设施,全面推行地埋式、封闭式、压缩式垃圾收集设施。按需配置大吨位、压缩式、封闭式转运车辆,提升服务半径,降低转运成本,推行集中分类分拣和规模化压缩转运。

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生态环境局

2. 推进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消化整治存量非正规垃圾堆放点,严格控制增量,做到排查一处、整治一处、销号一处。对于短期能消除的乡镇临时生活垃圾堆放点,要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落实专人加强日常管理,确保过渡期内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到2023年底,要基本完成我县农村地区生活垃圾临时堆放点的整治工作。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生态环境局

3.科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完善“社保洁、村收集、转运、集中处理”的城乡统筹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探索农村有机易腐垃圾就地生态处理。按照城乡一体化治理思路,统筹城镇生活垃圾管理职能向乡镇、村庄延伸,鼓励以乡镇为单位,统一调度和使用垃圾储存、转运和处理设施,积极推广“打破行政区划边界,共建共享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处理新模式,委托专业机构统筹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全链条运营管理。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完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体系

1.加强厨余垃圾处理。按照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的原则,积极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推进集成化、智能化、自动化、低成本的现代化厨余垃圾处理系统建设。同时要积极探索餐厨垃圾与居民生活垃圾、有机易腐垃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其他城市废物协同处置、联建共享,降低运行成本。

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生态环境局,民和工业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2. 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科学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县城区要加快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乡镇可因地制宜发展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理设施。严格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现建筑垃圾定时间、定线路运输和定地点规范处置。积极探索建立建筑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和收费管理等政策制度,推动政府工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民和工业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3. 推进有害垃极处置。加快建立健全废荧光灯管、废弃家用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废电池以及废弃药品等有害垃圾分类投放、集中收集、规范贮存和处置体系。积极联系相关专业处理机构和企业,签订处置协议,定期进行集中运输,确保收集的有害垃圾全部得到安全规范处置。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卫生健康局,民和工业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4.推进资源化利用。探索建设覆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型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园区或循环产业基地,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清洁化处理和高值化利用。鼓励专业化处理企业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深度应用大数据、互联网、APP等现代技术手段,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分类激励机制。

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局,县生态环境局,民和工业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

1.严格进厂(场)垃圾管控。加强对进厂(场)生活垃圾的检查,符合进场条件的生活垃圾,要做到称重计量、一车一登记,坚决杜绝危险废物和不符合入厂(场)条件的建筑垃圾、有害垃圾及一般工业固废进入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

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提高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水平。要围绕运营管理能力、无害化处理水平、单位处理成本、剩余库容等内容,对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逐一开展科学评估,规范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对渗滤液处理能力不足的填埋场,要根据填埋场垃圾处置现状和渗滤液处置能力需求,加快实施渗滤液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或扩建,形成与生活垃圾处理量相匹配的渗滤液处理能力。加强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渗滤液处理能力充足、设施运行规范、尾水排放达标。加强对库容已满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治理,达到封场条件的,要按照标准规范封场并实施生态修复。

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民和工业园管委会,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3.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和处理企业要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要求,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各环节的监管,建立完善的生产运行、环境保护、安全与应急规章制度,抓好制度落实,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定期维护检修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运行正常、安全、稳定。

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民和工业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加强环境卫生整治

1.加强城乡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全面落实城乡环境卫生监管责任,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巩固完善环卫清扫保洁长效责任制,进一步加大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力度,提高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能力,全面提升保洁水平。持续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全面整治村庄人居环境,建立稳定的保洁队伍,坚持定点收集、定时清运、日产日清,实现村庄保洁常态化。

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强化重点区城环境卫生治理。加强公路、铁路沿线环境整治工作,持续开展白色垃圾、堆积物清理整治工作,协调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国道109线及G6京藏高速沿线管护路段沿线范围内的垃圾治理,持续改善收费站、匝道出入口、服务区、停车港湾等区域的日常环境卫生。结合河湖长制,定期开展巡查巡检,做好各水域范围内生活垃圾治理及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结合林(草)长制,持续开展垃圾治理,做好涉林草区域和自然保护地生活垃圾治理及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形成责任明确、边界清晰、社会参与的长效机制,充分运用遥感、大数据、交通监控等现代科技手段,提升垃圾治理监控水平。督导景区景点运营单位定期开展清扫保洁工作,做好景区景点垃圾治理。积极发挥旅行社、导游宣传引导作用,倡导健康文明绿色旅游,有效管控游客随意丢弃垃圾行为。充分应用微信、短信提示等方式,引导游客及过往车辆自觉维护环境卫生。

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文体旅游局,民和工业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健全保障措施

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围绕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理作业、渗滤液无害化处理、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等内容,加大相关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拓宽人才引进渠道,打造专业、高效的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人才队伍。

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乡村振兴局,民和工业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2.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强化规划引导,加强部门协调,加快编制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并将相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合理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统筹利用中央和地方资金,加大生活垃圾治理项目支持力度,持续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建筑垃圾处理等项目。积极开展可回收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建立再生资源可收利用体系和回收补助机制,推进垃圾回收网点建设。深度融合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快城乡一体化云监管平台建设。

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局

3.完善法规体系保障。推进生活垃圾治理标准, 规范治理行为。适时修订完善与生活垃极治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治理制度。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强化治理经费保障。加大财政资金对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支持力度,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将垃圾治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城乡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置流程。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推进垃圾处理差别化收费机制建设。通过政府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 规范公众日常行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制度规范,加大整治力度,及时发现和公开曝光影响城乡环境卫生的各类不文明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将随意车窗抛物、任意丢弃垃圾的有关人员列入“黑名单”,采取惩戒措施,加大惩戒力度,并依法加大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和工业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20233月下旬至4月上旬)。各成员单位在本辖区内全面深入排查,对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建立清单,制定整治措施,明确整治时限和整改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改任务。

(二)全面整治阶段(20234月中旬至20246月底)。各成员单位要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消除垃圾治理短板,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治理长效机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和目标。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47月至202412月底)。各成员单位对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自查验收,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形成报告上报县委、县政府。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51月至12月底)。各成员单位进一步查漏补缺,完善生活垃圾治理长效机制,形成运行有效、管理到位、多元共治、全民参与的治理模式。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挂帅、靠前指挥,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形成齐抓共管、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共同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有效治理。按照巩固已有、查漏补缺、提升重点、消灭空白的原则,认真编制本单位生活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完善治理体系。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对照治理工作目标,进一步细化和分解工作任务。坚持党政同责,及时开展生活垃圾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聚焦设施布局是否合理、转运设备是否匹配、处理方式是否科学、技术操作是否规范、制度建设是否完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工作部署是否落实,监督检查是否到位等问题,逐项逐条开展排查,做到全覆盖、无盲区。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整改责任清单,明确整治时限和责任人,限期全面进行整改,确保各类生活垃圾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城乡环境面貌得到持续改善。

(三)完善政策保障。县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县发展和改革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快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坚持以“政府主导、多元投入”为原则,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引入社会资金,开展生活垃圾治理领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运营,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专业优势,不断优化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研究建立低值可回收物成本补贴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激励机制。加大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资源化和再生产品的应用推广力度。

(四)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以乡镇为主、全县共治、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对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县级督导检查,各乡镇、各成员单位互检互查工作机制,通过日常抽查、季度通报、年终考核等方式,共同提高生活垃圾治理水平。

(五)广泛宣传发动。全方位宣传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的重要意义,展示治理成果,宣传相关知识,加强典型事迹、先进个人的宣传报道,大力传播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理念,积极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文明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秩序,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生活垃圾治理格局。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大力推行环卫保洁垃圾收运处理等领域市场化运行模式,持续提升环境卫生和生活垃圾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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