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民和县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救治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14日
民和县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救治救助
一站式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3月)
为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让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得到救治,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海东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救治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
——依法行政,高效便捷的原则;
——与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救治制度、政府补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和方式
(一)救助对象
具有民和县户口,当年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册人员及城市“三无”人员,患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的患者。
(二)救助方式
1.特困精神障碍患者。特指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孤儿、城乡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
此类对象救助按照“本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凭县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的病情证明,书面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镇核准(走访群众,入户调查,批准住院治疗)——监护人(或村、居委会安排的监管人员)送入海东市人民医院精神卫生科——县社保按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报销政策内医疗费用——民政医疗救助——监护人承担不足部分”的程序实施救助救治。
对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范围,着力保障患者生活与救治基本需要。同时,将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有效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及时将患有严重精神残疾的一、二级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精神残疾的三、四级困难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同时,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2.流浪乞讨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特指由县公安或城管部门配合民政救助机构送至县级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单位,经精神科执业医师确诊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
此类对象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规定程序实施救治救助。县公安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对流浪乞讨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身份查询。在身份确认前,由海东市人民医院精神卫生科先救助后结算,民政部门通过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标准实施救助。身份确认后,由县公安部门及时护送其返乡;对无法确认身份的流浪乞讨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由县民政部门确认“三无”人员供养关系后,参照入住县级重性精神患者管理单位的特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标准实施救助,其住院期间应领的“三无”人员供养金全额划入海东市人民医院精神卫生科,用于支付住院期间的生活费和治疗费用。
3.无固定收入的一般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特指除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孤儿、城乡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以外的、无固定收入的一般重性精神障碍患者。
此类对象救助由监护人(或村、居委会安排的监管人员)凭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出具的重性精神障碍鉴定书,送入海东市人民医院精神卫生科治疗,同时向患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救助救治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精神障碍的定性标准和患者家庭的实际困难进行审核,报县民政局批准,确定为需要民政救助、住院治疗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此类对象住院治疗期间,由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核定的家庭困难程度,每人每月补助生活费200元(该项费用在临时救助资金中列支,直接划入县级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单位,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使用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其参加住院治疗当年的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保险,并将其信息输入民政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结算系统,在社保或新农合按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报销政策内医疗费用后,参照低保户的民政医疗救助标准实施医疗救助。
三、服务内容及操作程序
(一)“一站式服务”内容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指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在得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同时,得到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结算单位,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支,民政部门定期结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同步结算、无缝对接、统一监管。
(二)操作程序
1.本人申请,身份确认。县民政部门将已明确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救助对象名单提交海东市人民医院精神卫生科,作为定点医疗机构核实救助对象身份的依据。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在海东市人民医院精神卫生科办理入院手续时,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出示新农合证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低保证、五保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由海东市人民医院精神卫生科审核确认其身份。
2.县民政部门审核。海东市人民医院精神卫生科在开展治疗的同时, 及时向县民政部门发出就诊通知书, 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向海东市人民医院精神卫生科发出医疗救助通知, 明确其救助比例、 救助金额等相关内容。
3.实施救助。救助对象出院结账时,扣除新农合补偿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后,海东市人民医院精神卫生科按照民政部门回复医疗救助通知中所明确的救助比例、救助金额等相关内容, 计算出该救助对象享受的救助金额,并先行垫付医疗救助补助金额,救助对象只需支付经新农合补偿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金额。
4.定期结算。县民政部门定期与海东市人民医院精神卫生科进行结算。当出现海东市人民医院精神卫生科无法医治的特殊病例时, 由海东市人民医院精神卫生科出具转院证明进行转院治疗,患者转院治疗结束后在3个月内持医疗票据、转院证明等材料向县民政局申请医疗救助,对无力筹集医疗费用的特困救助对象,县民政部门可开展医前救助,为救助对象垫付部分资金, 垫付金额不超过医疗救助封顶线的60%,待其出院时从申请的医疗救助资金中抵扣。
四、救治救助标准
坚持医疗救治为主,生活救助为辅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收治流浪、关锁及肇事肇祸病人,所有救治救助对象必须纳入当地重性精神病人管理系统, 实行“住院救助+门诊服药救助+生活救助”的限额救助模式,根据患者具体病情合理制定救治方案,急性期住院治疗按照医院临床路径规范执行,出院后根据需要进行门诊维持药物治疗。
海东市人民医院为救治定点医院。
(一)医疗救治
1.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2〕87号),将重性精神疾病纳入我省21种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补助范围。符合青海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病医疗保险范围的患者,第一步先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进行常规报销;第二步按常规报销后,再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中按有关要求进行二次补助,使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70%,个人实际自付比例不高于30%。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单次住院天数的周转期延长至100天。通过以上两种渠道报销后,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属民政救助对象的住院费用其余部分可以按照城市医疗救助的规定,在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中进行医疗救助。力争使救助对象个人自付比例降到10%以下。
2.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促进城乡医保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2013〕2l号), 切实将符合准入条件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纳入我省城乡居民医保25种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障补助范围。符合政策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医药费用先从个人账户余额中报销,不足部分再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 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70%。重性精神病患者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同时患多种慢性病特殊病的人员,按最高病种限额标准10000元执行。
3.根据《海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办法(暂行)》(东人社字〔2015〕685号),将重性精神疾病纳入海东市城镇职工l6种门诊慢性病病种医疗保障补助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待遇享受条件如下:参保属性有效;社保经办机构划入当年医保个人账户基金;医保个人账户基金余额不足500元。
门诊慢性病待遇标准:列入行政事业单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门诊慢性病对象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企业或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对象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对象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已列入海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范围的参保对象,待遇享受资格有效期认定起止时间从2016年1月1日算起。
(二)生活救助
在政策范围内, 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救治救助对象实施生活救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对未参保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给予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尽快将其纳入贫困人群救助政策及服务范围,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范畴,帮助符合残疾条件的办理残疾证等。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且未享受低保或残疾救助的精神病患者, 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定标准实施生活救助, 杜绝发生病人流浪和失管现象。
补助标准及要求: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专项救治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用于对患者自付医疗费用报销,自付医疗费用不足2000元的,结余费用作为患者后续治疗费用。
五、资金结算
由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海东市人民医院精神卫生科)每季度第一个工作日前将上季度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汇总表(一式三份)和救助申请表交县民政局审核,县民政局审核后于当月送县财政局核拨资金到民政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再由县民政局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六、工作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切实掌握辖区内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情况,建档立卡,分类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做好高风险患者信息甄别、登记报告等工作,加强对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监管,督促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强化动态监测和预警,做到不脱管、不漏救,坚决防止肇事肇祸。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开展精神卫生及重性精神病人管理工作;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定期、不定期对各社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负责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纳入全县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制定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建立精神疾病分级诊疗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准入和管理;组织培训专业人员,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的预防及病人筛查、诊断、风险等级评估、治疗、随访、康复和健康教育工作,负责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档建卡工作;普及精神卫生知识, 做好重点人群心理干预;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并配合其研究制定对重性精神病人的保障和救助政策;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患者就业。
县公安局:会同县卫生计生部门做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排查工作;收集、汇总、通报公安机关参与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管理工作的情况和相关数据; 更新“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数据;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严重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控管理制度,督促各派出所依法做好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强制收治工作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案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协助县卫生计生部门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息者到定点医院进行强制治疗工作;配合县民政部门开展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医疗救治,并负责调查患者原籍,与县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的交流反馈。
县民政局: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负责查找患者原籍。将精神病患者纳入《全国救助寻亲网》,各地救助管理机构通过该网站发布寻亲公告,便于寻亲家庭查找走失的家人,帮助滞留受助人员早日回归家庭;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在本地有常住户口但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或家庭困难的,由县民政部门协调送精神病医院治疗。对不属于本地户口被收容的肇事肇祸精神病入系外地流入、已查清地址的,县民政部门负责遣送回原居住地,确保精神病人得到及时救治, 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家庭和谐稳定。
县残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精神病患者的筛查、登记工作,掌握底,对排查出的重点人员做好动态管理;做好对监护人普及精神病康复知识及帮扶工作;如有条件,可开展心理咨询及精神病康复工作,做好残疾人证办理工作,使其享受政府对精神病患者的各项优惠补贴;提供合理便捷的康复服务、心理服务、知识普及以及咨询、转介服务等。
县综治办:负责将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重要内容, 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救治救助和管理工作措施;对救治救助工作不力,安全隐患较多的地方和单位实行挂牌督办,专项整治,限期解决问题;对发生精神障碍患者严重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制定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负责认真贯彻落实好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精神疾病类患者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认真做好精神疾病类患者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和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及街接等工作。对精神病患者单次住院天数的周转期延长至100天,切实将符合准入条件的重型精神病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予以保障 。
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 一次住院治疗只能享受一次救助,一年内多次住院的可分别多次享受救助,但已享受过救助的个人负担费用不得累加计算,全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救助封顶线。
七、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工作责任体系。成立民和县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分解指标任务及制定实施方案,承担项目工作的日常管理,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治救助对象的排查及审核,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精神病人的检出率和规范管理率。
(二)加强部门协作,严格规范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坚决防止推诿扯皮现象发生。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由政府牵头,综治办、公安、民政、残联、人社、卫生计生等单位配合,建立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长效机制,共同做好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要求及本方案的相关标准,联合公安、民政等部门切实做好目标人群的排查工作,不随意扩大或缩小救治救助范围;要坚决贯彻自愿原则,与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书;对未纳入救治救助对象的患者,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加强督导检查,按时上报工作进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每季度组织1次督导检查,各乡镇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并将统计数据截止时间为当月25日,于每月26日前(遇节假日往后顺延3天)向县精神卫生项目办公室报告上个月至本月25日救治救助累计完成情况,县精神卫生项目办公室于每月26日前向市精神卫生项目办报告(附件4)。
(四)做好资料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对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建立专门的工作台账,工作实施过程的文件、文字、图片、影像等资料要规范整理、分类归档,做到每项工作均有档可查,基础资料详实。
附件:1.民和县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申报、审批表
3.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对象信息表
4.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完成情况汇总表
5.海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
管理办法
附件1
民和县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
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明芳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马万福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鄂福涛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成 员:李世忠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县综治办主任
范玉萍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 龙 县民政局副局长
辛存瑾 县财政局副局长
余崇峰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积焕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陈海俊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和县精神卫生项目办(民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病科),陈海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附件2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申报、审批表
患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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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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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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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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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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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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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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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细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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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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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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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城镇、农村低保家庭
口低收入家庭或经济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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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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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农业户
口非农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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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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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享受农村合作医疗 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口无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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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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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公安机关及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口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性评级在3级及以上且家庭贫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口关锁及流浪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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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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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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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乡、社区卫生机构/村民组/街道办/居委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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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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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院复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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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诊断简述: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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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卫生/民政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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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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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对象信息表
序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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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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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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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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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姓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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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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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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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基本医保报销金额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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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金额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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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付金额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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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诊断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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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录入管理系统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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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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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个人自付金额(10)=(7)-(8)-(9)-其他报销金额。
2.条目(12)未录入系统填“1”;已录入按实际填写系统名称:“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系统” (公安)填
“2”,“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填“3”;2、3可并列填写。
3.备注(13)请注明三项基本医保类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填“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填“2”、新农
合填“3”),若有其他报销类型,请注明名称及报销金额。
4.该表由定点医院填写保存,项目完成后由国家考核组核查。
附件4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完成情况汇总表
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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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救治
救助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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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完成救治救助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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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治救助流浪患者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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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治救助关锁患者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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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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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海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海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工作, 根据《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地级统筹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东署办〔2011〕l24 号文件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海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保障范围是指参保人员患有诊断明确、短期内不能治愈、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医疗费用较高、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疾病, 分为门诊特殊病和门诊慢性病。
第二条 海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和慢性病病种(共19种)如下:
(一)门诊特殊病病种(3种):各种恶性肿瘤放化疗等细胞免疫性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使用的抗排斥免疫调节剂 。
(二)门诊慢性病病种(16种):再生障碍性贫血、糖尿病I型、糖尿病Ⅱ型(出现并发症之一的)、3级高血压(极高危)、慢性支气管炎及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出现心、脑、肾病并发症之一的)、慢性乙型肝炎、肝硬化、丙型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炎、中风后遗症治疗、重性精神病治疗、帕金森病。
第三条 海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资格享受对象为凡参加海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
第四条 海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基金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分列支。
第五条 海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标准如下:
(一)门诊特殊病待遇标准:列入3种门诊特殊病对象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
(二)门诊慢性病待遇标准:列入16种门诊慢性病对象的参保人员,行政事业单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门诊慢性病对象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企业或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对象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三)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对象当年报销金额达不到封顶线的基金不累计不结转。
第六条 海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享受条件如下:
(一)参保属性有效(已缴费属于正常参保类型)。
(二)社保经办机构划入当年医保个人账户基金。
(三)医保个人账户基金余额不足500元时方可享受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
第七条 海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疗费用结算报销规定:
(一)海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实行定点联网结算。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对象在省内(西宁市、海东市)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在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刷卡结算,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对象只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二)长期居住异地的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对象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医药费,先由个人垫付,持有效发票和处方在规定时限内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报销。
(三)因住院转诊到异地医院治疗所发生的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药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持有效发票和处方、往返交通费票据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报销。
(四)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所报销的医疗费须遵循《海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用药目录》(附件2 ), 超目录范围的药品费用全部自付。
(五)门诊特殊病所报销的放化疗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注射费、留观床位费必须与所审批病种的临床诊疗相符;与病种不相符的其他辅助用药费、治疗费和检查费不予报销,全部自付。
(六)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计算按照海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及诊疗项目报销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 海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对象待遇享受期内医疗费用报销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底, 跨年不予报销 。
第九条 海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准入条件如下: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海东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申请表》。
(二)提交近两年内与申请病种相关的三级医院住院病历首页、出院小结、治疗方案或医嘱及出院后的门诊检查、化验报告单等证明, 同时提交彩色小二寸免冠照片2张。
(三)无住院史或无法提供住院病历相关材料的参保人员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海东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表》,到海东市门诊慢性病鉴定定点医院进行鉴定,将鉴定结果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时提交彩色小二寸免冠照片2张。
(四)已列入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的参保人员,若新增病种时须按本条(二) (三)之规定提交与新增病种相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条 海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鉴定医院为: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青海红十字医院、青海省中医院、青海省心脑血管专科医院、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
鉴定医院为参保人员鉴定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时必须严格遵循《海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准入标准》,规范诊断行为,须在诊断结论上由相关专业具有相应病种诊断科室的副主任职称以上的医师签字,并加盖鉴定医院医保部门公章。
第十一条 海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审批程序如下:
(一)参保人员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申请资料后,由各县(区)社保局进行初审,将达到准入条件的参保人员名单、相关资料及县(区)社保局申请报告上报至海东市社保局,由市社保局进行复审,复审结果经局务会议研究后下发批文,各县(区)社保局根据批文对审核通过的参保人员进行门诊特殊病、慢性病信息维护,市社保局根据各县(区)社保局的维护信息进行网上审批,上报复审的参保人员的申请资料退回各县(区)社保局存档。
(二)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原则上每年审批2次,上半年审批通过的自7月1日起享受当年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下半年审批通过的从审批之日起享受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
(三)对于恶性肿瘤等病情复杂、情况特殊的门诊特殊病凭本办法第九条(二)(三)之规定提交与病种相关的证明资料后随报随批。
(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对已审批通过的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对象发放《海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证》。
第十二条 海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对象就诊时应根据病情和诊疗需要,原则上在海东市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就诊购药;对于到门诊慢性病定点药店购药的必须凭一级或以上定点医院处方购药。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对象就诊购药时须向定点医疗机构出具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和《海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证》。
第十三条 海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享受资格复审规定如下:
(一)海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享受资格有效期为2年。已列入海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范围的参保对象, 待遇享受资格有效期认定起止时间从2016年1月1日算起; 2016年1月1日后新增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参保对象资格认定起止时间从批准下文之日算起。
(二)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对象须在资格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按本办法第九条(二)或(三)要求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2年待遇享受期内与病种相符的相关复审资料,方可继续享受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逾期不提交复审资料的系统将自动停止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
(三)已纳入海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范围且年满70周岁以上的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对象不进行资格复审,可终身享受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
(四)社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对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对象的资格复审,按病种进行严格复查,对于复审后达不到准入标准的予以清退,通过复审的应及时进行系统维护保障其待遇正常享受。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及要求
(一)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只能由本人享受,弄虚作假申报、冒领或套(骗)取医保基金的,一经查实将取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资格,并依据《社会保险法》依法追回所报销的基金, 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对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享受人员严格进行身份核实,诊疗开药要做到人证相符,根据所审批的病种,坚持对症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海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用药目录,坚持普通门诊慢性病对象单次处方带药不超过15天的剂量;门诊特殊病对象单次处方带药不超过30天的剂量。
(三)社保经办机构要切实把好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资格准入审查关,严格审批制度和日常监管工作,严格按政策规定做好对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对象的保障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下发的海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