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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民和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发文字号: 民政办〔2017〕33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劳动、人事、监察;公安、安全、司法;民政、扶贫、救灾
成文日期: 2017年03月03日 发布日期: 2017年03月03日

川口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民和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

 

 

 

 

民和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方案

民和县环境保护局

201732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总体规划、气候特征及清洁能源推广等因素,特制定本方案。

一、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8条、第107条。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东政办〔2014119号)。民和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和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办发〔201350号)。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定义

(一)禁燃区的定义

禁燃区是指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的类型

1.原(散)煤、洗选煤、型煤、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石油焦及各种可燃废物等。

2.硫含量大于0.50%、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和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千卡/公斤)。

3.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千卡/公斤)。

4.树木、木材、板材、秸秆、锯末、稻壳、蔗渣及其他任何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生物质气化除外)

5.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划定范围

我县建城区面积10平方公里,其中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为8.5平方公里,为川垣新区川四路以西和县城老城区。

四、管理要求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整治城区禁燃区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生产经营性锅炉(集中供热、热水直供热源点、电站锅炉除外)。

(四)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改用清洁能源或者停止使用。

五、职责分工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川口镇人民政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商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领导小组。

(一)川口镇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禁燃区及控制区管理工作。组织辖区相关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完成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拆改工作;依法查处禁燃区内违规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协助供热燃气单位做好供热、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控制区范围内立项审批涉及高污染燃料的项目,提高新老城区集中供热能力和供热管网覆盖范围。

(三)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控制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工作;禁止在禁燃区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加强对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改造情况的检查,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划涉及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做好燃气管网设施的规划建设有关工作,负责做好集中供热、天然气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五)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餐饮业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油烟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炉灶等设施的予以取缔;负责依法查处违规销售高污染燃料行为。

(六)县工业和商务局。负责禁燃区内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等清洁能源的保障供应。

(七)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对露天烧烤进行规范整治,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烧烤设施予以取缔。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川口镇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工作的重要意义,围绕各自承担的主要任务,组建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构,科学制定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形成事有专人、人有专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组织格局,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紧密配合协作。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安排,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特别要围绕集中供热和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供应等方面,各职能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负责、严格时限、加快进度,实现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与发展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的协调推进,最大限度减少因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查处,进一步规范禁燃区管理秩序。

(三)深入宣传发动。川口镇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深入宣传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法治观念。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禁燃区划定工作,充分发挥媒体、社团和公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共建共管共享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促检查。县环保局要积极会同县考核、督查、监察等部门,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和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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