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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民和县环境执法协调合作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发文字号: 民政办〔2017〕30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劳动、人事、监察;公安、安全、司法
成文日期: 2017年03月02日 发布日期: 2017年03月02日

县政府各部门:

  县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民和县环境执法协调合作联动机制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

 

 

民和县环境执法协调合作联动机制

工 作 方 案

民和县环境保护局

201731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全县环境执法协调合作联动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快速反应、长效管理”的要求,不断强化环保、公安、检察、国土等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全县城乡环境生态安全。
  二、组织领导
  成立民和县环境执法协调合作联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环境保护合作联动工作的统筹规划、安排部署、协调组织等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长:马维忠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李  县政府副县长

 员:吴良厚 县公安局局长

    冶玉恒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卜作民 县法院副院长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赵成莲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霍迎杰 县监察局局长

    张全忠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俱仁 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县水务局局长

    严玉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县供电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赵成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以及各部门联络工作等。
  三、工作制度
  (一)全县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由领导小组定期召集全县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当前环境执法工作重点,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实际工作有关问题;确定部门联动执法年度或阶段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通报多部门联动执法和查处情况;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整体效果等。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全县联席会议联络员例会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都要确定一名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络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召集各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通报全县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制定下一阶段联动执法实施方案,交流信息,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环境保护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1.为确保环境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县环保局要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联动执法、合作与沟通,加强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督办和移送工作,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县环保局联动执法查处案件。

  2.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及时将案件及相关要求以书面形式转交给相关成员单位,其中:(1)涉及使用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需县政府下达关停决定企业的案件,向发改部门移送;(2)涉及未依法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已办理营业执照的案件以及有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案件,向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3)属于违法建设项目,依法取缔、关闭的“十五小”“新六小”等非法排污企业,以及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等应当停止供电的案件,通知供电部门;(4)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需追究管理人员行政责任的案件,向监察部门移送;(5)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案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
  3.案件移送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随时与该单位联络员联系,及时了解转办案件办理情况,督促转办案件办理进程,确保案件查处落实到位。
  四、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在环保联动执法中,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大执法合力。
  县环境保护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相关规定,严把环境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负责对未执行“三同时”、非法排污、超标排污、恶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立案、处理、督查和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职责。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真落实节能减排要求,统一部署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同时,对新、扩、改建项目需要审批、核准的,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不予审批、核准;按规定程序经备案的项目,环保部门依法办理环评手续。
  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在办理用地审批时,依据有关文件规定,需要办理环评审批的,由拟用地单位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不予办理用地审批。加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违法占地案件的查处力度,并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非法建设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拒不执行政府停产决定、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六小”以及非法向地下排放工业废水的涉水企业,在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县以上环保部门作出停止生产、停业、关闭的行政决定后,供水企业要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除与相关企业形成的合同关系,配合政府的行政决定,停止供水;对于由自备井提供生产用水的企业,由水务部门负责依照法律规定关停自备井。
  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无证无照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行使扣押、查封、取缔、责令改正等职权;在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时,要查看项目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保部门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依法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移交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对干扰、阻挠、破坏环保联动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采取果断措施,确保正常执法。

县人民检察院:对环保部门、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环境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及时进行审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环保部门或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环境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情况、公安机关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立案情况进行监督。
  
县人民法院:及时受理环境执法行为强制申请,对不及时执行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的,或群众合法环境权益遭受严重侵害的案件,要根据环保部门申请,及时发出禁止令,中止环境违法行为发生,防止环境损害继续扩大。
  县供电公司:在项目单位申请建设用电时,要注意核查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建设的审批文件。对违法建设项目、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拒不执行政府停产决定、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六小”等影响公共利益的非法排污企业,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的行政裁决后,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除与其形成的合同关系,配合政府的行政决定,停止供电。
  县监察局:加大对重点领域以及各类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办力度,
依法依规查处环境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配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内容和职责,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在环保联动督查、执法等行动中,要抽调业务骨干,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发挥本单位在环境执法合作联动机制中的职能作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程序执行。

(二)加大督查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随机督查和跟踪督查的方式,加强对环境执法合作联动机制运转情况的督查,及时了解环保联动执法案件的查处进展,不断提高环保协调联动机制的工作效能;对督查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跟踪督办,确保环保协调联动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三)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积极宣传保护环境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影响恶劣的环境违法案件。在全社会营造保护环境的浓厚氛围,为建设生态民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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