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民政局《民和县贫困家庭大学生临时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8月4日
民和县贫困家庭大学生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县民政局 2016年8月)
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制度的“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我县“两线合一”后城乡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2016年精准扶贫25个预脱贫村等特殊困难群体中被省内外一本、二本类院校录取学生家庭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资助工作,有效推进教育精准扶贫,让贫困家庭大学生更好地接受高等教育,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政〔2014〕70号)和《民和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管理办法》(民政办〔2014〕98号)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精准资助、教育扶贫、应助尽助”的原则,完善我县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将城乡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切实解决贫困大学生上学期间费用负担问题,不让“贫困户”、“低保户”等特殊困难家庭因学返贫、因学致贫,不让贫困大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全面提高我县贫困人口受教育水平,提升贫困地区人力资源素质,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救助原则
(一)适度救助原则。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的应届贫困家庭大学生。
(二)公开公平原则。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三)制度衔接原则。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四)资源统筹原则。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三、救助对象
凡持有本县户籍,经2016年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已被省内外一本(含硕士研究生)、二本类院校正式录取(要求必须是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并且已入校就读,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学生家庭。主要包括以下五类民政对象: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孤儿;
(三)父母一方或双方重度残疾家庭;
(四)重点优抚对象困难家庭;
(五)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困难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1.本年度已享受其他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助学资助的;
2.家庭成员酗酒、赌博、吸毒、肇事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
3.父母中一方或双方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银行、保险、证券部门)工作的;
4.考取师范、军事、定向委培、农林专业等免交学费且享受生活费补助的学生;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对象。
四、救助标准
符合民政对象(上述一至五类)中的困难家庭大学生,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一本(含硕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救助3000元;二本每人一次性救助2000元。
五、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按要求完整填写贫困家庭大学生临时救助审批表;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不全或不真实的不予受理):
1.2016年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2.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或学籍证明;
3.民政对象必须提供低保证、孤儿证、重度残疾证、优抚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基本情况的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是低保、孤儿、重度残疾、优抚、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等民政对象家庭;县教育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高等院校录取一本、二本类通知书及学籍证明的真实性;县人社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父母是否在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含银行、保险、证券部门)工作等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审核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逐一审核合格后予以审批并下拨资助资金。
(三)审批。县民政部门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后,组织工作力量进行核查,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后办结审批手续,并及时下拨资金资助救助对象家庭。
六、救助时限
救助时限为:8月10开始受理登记,8月20日登记结束,8月30日前公示并将救助资金发放到位。
七、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强化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加强工作力量,确保此次特殊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工作的顺利实施。县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县扶贫部门提供和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册,及时组织审核、公示和发放资金工作,积极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工作的实施。其他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教育救助工作得以顺利推进。
(二)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救助工作规定条件、程序和要求,把好审查、审核关,对申请资助的大学生要逐人逐户进行调查核实,确保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应助尽助。审核审批过程要实行“谁调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坚持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采取欺瞒、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资助的,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出示虚假证明、违规操作的,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三)已接受其他单位、组织资助的学生,不再作为救助对象。
(四)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准确把握临时救助政策,正确处理临时救助制度与其它社会救助制度的关系,做好各项救助措施的衔接配套,形成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各有侧重、互联互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
八、其他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民和县贫困家庭大学生临时救助花名册;
2.民和县贫困家庭大学生临时救助审批表;
3.个人申请书。
附件1
民和县贫困家庭大学生临时救助花名册
______乡(镇) 单位:人、元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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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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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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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门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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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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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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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被其他部门或社会组织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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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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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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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民和县贫困家庭大学生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乡(镇)
学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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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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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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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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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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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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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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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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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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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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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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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享受
救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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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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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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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收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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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救助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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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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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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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人均保障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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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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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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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入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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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就读)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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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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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该学生家庭人口 人,是( )民政对象。
审核人签名: 乡镇领导签名:
乡镇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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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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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科室审核,该学生符合救助政策,同意救助。
科室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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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放入学救助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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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签名(盖章): 主要领导签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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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个人申请
(包括家庭基本情况、申请救助原因等)
签 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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