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在全县开展“博爱一日捐”募捐救助活动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19日
关于在全县开展“博爱一日捐”募捐救助
活动安排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红十字会作为政府人道救助工作的助手作用,切实为政府分忧、替百姓解难,根据《海东市红十字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博爱一日捐”募捐救助活动的通知》(东红发〔2016〕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组织开展“博爱一日捐”募捐救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坚持正确方向,全面深化改革,奋力打造三区,建设全面小康”的战略任务,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团结互助、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通过深入开展“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搭建爱心平台,广泛动员社会爱心人士和企事业单位奉献爱心,捐助资金,对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体进行助学助医,为共创和谐民和,促进我县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贡献力量。
二、活动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活动主题:“奉献爱心、助医助学”。
(二)活动时间:2016年7月10日至8月30日。
(三)募捐范围:全县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省市驻县各单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社会爱心人士。
(四)捐款用途:全县城乡特困高中生的博爱助学项目;以儿童脑瘫和包虫病等大病为主的特困家庭的博爱助医项目。救助对象由县红十字会会同有关部门筛选、确定。
三、募捐要求
(一)开展募捐活动不向义务兵、学生、困难企业职工及城镇低保对象募捐。捐助以现金为主。
(二)“博爱一日捐”呼吁每人每年至少捐出一天的收入,企业以团体的身份每年捐出一天的利润或节约的一笔开支。各单位要从各自实际出发认真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二级单位及分支机构的单位或企业要将募捐活动向下延伸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县红十字会要严格履行捐款交接手续,安排专人负责捐款的接收工作。县红十字会按照扶贫救助方案,认真筛选救助对象,保障捐款救助的透明度。
(四)企业等社会力量的捐款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字〔2001〕314号)规定,享受计算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宣传部门加强对“博爱一日捐”活动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对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及时进行宣传报道,为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募捐标准
行政单位:(基本工资+津贴补贴)÷22
企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22
五、组织领导
(一)“博爱一日捐”募捐救助活动由县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切实做到为政府分忧,替百姓解难。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的重要意义,单位主管领导亲自负责抓好此项工作,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六、其他事项
全县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于2016年8月30日前将捐款汇至民和县红十字会开设的捐赠账户,并凭银行回执单领取捐款收据;捐款花名册由县红十字会整理存档。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民和支行账号:;单位名称:民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现金捐款接收地点在县红十字会(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联 系 人:李月桂
联系电话:0972-8583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