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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民和县精准扶贫家庭牧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发文字号: 民政办〔2016〕72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劳动、人事、监察;公安、安全、司法;民政、扶贫、救灾
成文日期: 2016年05月27日 发布日期: 2016年05月27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民和县精准扶贫家庭牧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527

 

民和县精准扶贫家庭牧场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市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县委、县政府《民和县脱贫攻坚实施意见(2016-2019年)》(民发〔20169号文件)及县政府《关于印发民和县行业扶贫专项方案的通知》(民政〔201637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牧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畜禽养殖业为劳动对象,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家庭小规模养殖场。

第三条 家庭牧场项目建设户(以下统称项目户),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四条 项目户的确定:由贫困户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村扶贫工作队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复核确定后,报县农牧局和扶贫开发局。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五条 根据项目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村扶贫工作队第一书记)签订建设项目责任书,村民委员会(村扶贫工作队第一书记)与项目户签订建设项目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扶贫工作队)督促项目户严格按《民和县精准扶贫家庭牧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建设,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不得随意调整项目投资预算;因不可抗拒因素项目发生终止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扶贫工作队第一书记)按照《民和县精准扶贫家庭牧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给项目户进行资金兑现。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八条 项目建成后,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初验,初验完成后向县农牧局上报验收申请,最后由县农牧局组织扶贫、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县扶贫开发局负责项目扶持资金的拨付。

第十条  信用联社负责贷款审批、发放。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负责贷款贴息资金落实。

第十二条 县农牧局负责技术指导、培训、信息服务及项目进度督查、组织验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帮助项目户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项目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乡(镇)项目建设负总责,具体负责贷款协调、项目督促、检查、考核、验收、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村民委员会(扶贫工作队)负责人为该村项目第一责任人,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项目实施及后续监管。

第五章  项目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分属工作,由县农牧局配合县委绩效考核办公室将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各单位绩效考核主要内容。

第六章 项目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乡(镇)人民政府与项目户签订项目后续巩固发展协议书,明确项目户在项目实施后五年内不得随意变卖引进的种羊、机械设备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牧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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