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民和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民食药安办〔2016〕10号)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4月27日
民和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和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食品安全分级、相应标准见附件1)
1.4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严重伤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事故处置原则
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5.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1.5.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1.5.4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5.5反应迅速,应对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要迅速做出反应,研判风险,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并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并按相关程序及时上报县政府,核定事故级别。达到1级事故标准的,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由国务院协调处理;达到Ⅱ级事故标准由省政府领导、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达到Ⅲ级事故标准由海东市政府领导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达到Ⅳ级事故标准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经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药安办”)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核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5)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2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食药安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商务局、监察局、教育局、公安局、农牧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文化旅游体育局、民宗局、广播电视局、法制办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工作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信息发布方案的制定及对外宣传报道口径;根据指挥部要求,组织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现场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加强对舆论的引导和管理。
县食药安办:负责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参加、支持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并监督、指导、协调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依法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造成的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评估和报告
县广播电视局:负责协助县委宣传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负责突发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医疗救治,开展对食物中毒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工作。
县农牧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饮用水、食堂、学生营养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调查结果,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及时向有关乡镇学校通报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并督促认真开展防控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及当事人家属的善后维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县工业和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参与流通领域中酒类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和组织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公害事件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协调、指导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理;负责受污染食品毒害机理的调查和环境污染治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挥道路畅通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事故中救护车辆的运行畅通。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县民宗局:协助有关部门对清真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和应急处理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负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协助处置和善后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指挥部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乡(镇)、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县委、县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
(5)经指挥部同意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 事故调查组。由县食药安办牵头,会同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在事故发生地可以设置事故调查组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 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 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医疗机构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 检测评估组。根据工作需要,指挥部成立监测评估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检测机构等,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 维护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 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门牵头,会同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 专家组。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5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及时收集。
3.2 医疗保障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县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3.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 宣教培训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由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向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后,由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其他有关我县信息。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 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 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 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和村食品安全信息员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 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3 报告内容及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个人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4.3.1初次报告: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4.3.2阶段报告: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3.3总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4 事故评估
4.4.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负责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4.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先期处置
5.1.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组织涉及该事故的人员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5.1.2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事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及时对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现场动态信息进行评估。
5.2分级响应
5.2.1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
应在上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县政府迅速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及单位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及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县应急指挥部各专业小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为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派出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条件保障。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履职,落实有关工作。
5.2.2Ⅳ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难链。现场总指挥应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
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根据需要启动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新闻信息组、监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等处置小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指挥部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为县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部门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县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Ⅳ级应急处置工作。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进行处置。有关事故情况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Ⅳ级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应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2)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农牧局、工业和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3)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县农牧局、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商务局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4)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5.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幼儿园、全县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县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5.5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6.2 奖惩
6.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7.2 演习演练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4月23日批转下发的《关于印发民和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民政办〔2012〕71号)同时废止。
附件: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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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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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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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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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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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启动Ⅰ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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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食品
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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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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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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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食品
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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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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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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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食品
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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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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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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