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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民和县白土坡红卫片区棚户区改造及搬迁安置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发文字号: 民政办〔2015〕108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民族、宗教;对外事务;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劳动、人事、监察;公安、安全、司法;民政、扶贫、救灾
成文日期: 2015年07月03日 发布日期: 2015年07月03日

川口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的《民和县白土坡红卫片区棚户区改造及搬迁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7月3

 

 

 

 

民和县白土坡红卫片区棚户区改造

及搬迁安置方案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7

 

为加快兰西经济区现代化区位中心城市建设进程,切实实施好民和县白土坡红卫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及工作目标

按照“旧城主抓改造,新区主抓开发”的建设思路,从2010年起对民和县老城沙山路以西、红卫路以东、川垣北路以北、红卫一巷以南的白土坡红卫片区棚户区约57亩土地进行商住等综合改造,拟建以高层住宅为主,以商业等配套共建,完善周边综合功能,提高土地利用率,营造功能合理、设施完备、交通便利、适宜安全的人居环境。

二、规划设计

该住宅小区区域规划采用小区—组团—院落三级结构公共绿地,居民活动场地呈环状分布于小区各个部位。整个小区,具有完整的道路系统和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项目规划设计由居住、商业和一些城市节点组成,四周布置具有时代气息的民族商业住宅建筑,地下停车场和绿化景观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通道,实行人车分流,体现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

三、建设方式

采取招商引资开发建设商业及住宅小区,土地采用挂牌出让形式,商业和住宅用房建成后由开发商自主销售。

四、搬迁范围及建设期限

民和县老城沙山路以西、红卫路以东、川垣北路以北、红卫一巷以南的白土坡红卫片区。

搬迁期限:20158月底完成征地搬迁工作

建设期限:20158月—201812

若征地搬迁工作延期则建设期限顺延。

五、建设要求

(一)容积率不超3.5,建筑密度不高于35%,绿化率不低于35%

(二)建筑间距: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青海省相关的消防、日照、防灾、视线干扰等要求,相邻新建社区同步退让。

(三)停车位:机动车地下停放居住部分按每户0.8个停车位计算,居住部分地上临时停放车位数量不大于总车位的10%

(四)建筑风格具有现代特色,建筑风格协调一致,体现本地区民族特点,建筑色彩应用与周边建筑环境、自然环境,符合城市色彩要求。

(五)公共区内规划设置包括超市、餐饮、储蓄所、公共电话亭、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等公共设施。

(六)对涉及到县城街道路牌、标志霓虹灯、沿街绿化、人行道、门前广场等进行单向设计。

六、安置补偿范围及办法

民和县老城沙山路以西、红卫路以东、川垣北路以北、红卫一巷以南的白土坡红卫片区棚户区约57亩地块

(一)安置方式

被搬迁的房屋采用集中建房安置方式。就近回迁安置,安置小区配套建设高层和小高层。

(二)安置标准

1.搬迁户以本村农业常住人口户口簿为依据。每户5人以下,安置80住房一套;5-7人(含5人),安置在100住房一套;7人以上,安置120住房一套。农户搬迁户按每户80为基础享受成本价,按人口可享受80以上户型的安置户,超过80的按成本价每平米上调20%购买。

2.持有本村农业常住人口户口簿的,高层住宅楼目前估算的成本价每平方米2600元,地下室每平方米1000元。

3.在被片地搬迁村有自建房屋,并取得宅基地证,但不持有本村农业常住人口户口簿和持有本村农业常住人口户口簿的按高层住宅楼每平方米2600元的价格享受安置房一套。

4.楼房居住户按11置换。需增加或减少面积的,增加减少部分按现行市场价九折购买。

(三)有下列情形的,不再安排安置房:

1.房屋已变卖,转让或丧失房屋产权的。

2.房屋承租人和转租承租人。

(四)搬入安置房的住户需缴水、电、天然气、物业管理等实际发生费用。

(五)被搬迁住户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或安置协议后,房屋搬迁残值归搬迁人所有,房屋及附着物的拆除安全及遗留物安全由搬迁人负全部责任。房屋及附着物必须全部拆除或掩埋,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设施要全部清理。

七、优惠政策

(一)土地及费用减免政策:县政府将旧城改造及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列入土地供应计划和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该区域改造项目成交资金统一上缴财政,用于该区域改造建设并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对旧城改造及棚户区改造中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道路、给排水、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住宅小区、商业区以内工程由开发商建设完成,在住宅小区、商业区以外的基础设施由县政府负责列入计划进行建设。

八、被搬迁户过渡期的相关补助标准

房屋征收补助、征收奖励资金按民政办〔201392号文件执行,住宅临时过渡费按民政〔201262号文件执行,过渡期间农户的居住用房自行解决。从被搬迁户搬出原有住房并拆除完毕前一个月起,到新房竣工通知取钥匙后一个月为止。

九、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民和县白土坡红卫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上成立以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孙瑞平任组长,县发改、财政、住建、国土、水利、交通、公安、征迁办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的民和县白土坡红卫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田军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付彦龙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十、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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