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系统人事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30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系统人事改革的
实施意见(试行)
(县教育局 2015年6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培养和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流动有序、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师定期交流制度,构建教职工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青发〔2013〕12号),结合教育当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形成中小学教师培训长效机制
1.教育局负责制定民和县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每5年为一周期,分年度实施。
2.坚持走出去、请进来培训相结合的原则,每5年为1周期,实现培训全覆盖。优先安排骨干教师、优秀校长走出去培训。
3.从2016年起,县财政设立教育培训专项经费6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长10%,全力保障教育培训经费。各学校每年用于教师培训的经费必须不低于当年公用经费的10%。
4.参加各级各类培训的教师、校长要学有所思、学有所获、学以致用。培训结束后,必须分层次在学校、片区、教育局讲示范课或做报告,并大胆实践,改革创新,形成“学以致用”的长效机制。
5.实施“名师名校”建设工程,县城学校率先制订实施方案,确保每年有目标、有提升。以典型引领,突出办学特色,逐步实现教育教学水平的整体提升。
6.新任教师必须接受20课时的课堂教学培训后上岗工作。
二、不断完善教师职称的评聘制度
7.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实行结构比例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高中25%、初中20%、小学10%;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高中45%、初中45%、小学55%;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高中30%、初中35%、小学35%。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8.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原则下,可以灵活操作,向农村学校、特别是偏远学校适当予以倾斜。县城中小学及超编地区教师到偏远缺编学校任教(三年内不得调动),岗位聘任不受职数限制。
9.职称评聘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职称评聘必须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由校务会议研究提出,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由领导小组实施。
10.职务资格评审条件按省教育厅、人事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1.职称评聘实行量化考核制度,总分为200分,由工作实绩100分、工龄赋分50分、激励加分50分三部分组成。
12.工作实绩得分考核办法由各中心学校、直属学校自行研究制定。
13.工龄赋分实行全县统一标准,工龄20年(工龄按周年计算、包括20年)以内每工作1年赋1分,工龄20年以上,从第21年起,每年赋分2分,最高不得超过50分。
14.激励加分凭党、政机关颁发的荣誉证书和文件,按颁发级别实行全县统一标准。国家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加8分,省级(省委、省政府、有关厅局)加5分,市级(市委、市政府、有关市局)加4分,县级(县委、县政府、有关县局)加3分,乡级(乡镇党委、政府、中心学校、直属学校)加2分。同级、不同级荣誉证书都可以累积加分,累积加分不得超过50分。激励加分荣誉证书涉嫌伪造、虚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评聘资格,三年之内不得参评。
15.职称评聘量化考核结果实行公示制,公示期不少于3天。
16.教育、人事部门重新核定教育专职督学,中心学校和直属学校校长、副校长,局机关主任、副主任职数。以上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由教育、人事部门另行研究,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再与一线教师竞聘技术职务岗位。
三、建立教师有序流动激励制度
17.强化中小学教师管理编制意识,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年度编制报告制度和定期调整制度。根据配编标准和需求变化,由教育局核定后报编办核准,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18.县城直属学校和川口镇中心学校调入中小学教师,一律遵照《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教育局关于民和县中小学教师调配补充规定的通知》(民政办〔2014〕109号)精神,实行公开考试、择优调配制度。
19.超编学校一律不得调入教师,并通过自然减员、定期支教等方式,统筹配置师资,实现编制基本平衡。
20.在我县工作不满5年的教师,原则上不予跨县调动。聘用的免费师范生原则上不予调离本县。
21.加强师德建设,注重工作实绩,量化考核内容,严格评价制度,以中心学校、直属学校为单位,实行年度绩效考核“首位奖励”和“末尾轮岗”制度。
22.各学校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各自学校教师总数10%的教师予以奖励,确定各自学校教师总数1%(教师总数不足100名的按100名计算)的教师作为轮岗教师,轮岗教师自行联系学校,联系不到学校者,教育局统一调配。轮岗比例将逐年提高,三年内达到3%。
23.以中心学校、直属学校为单位,奖励资金在优先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可从公用经费中适当列支。
24.连续2年考核末尾轮岗的教师,只发基本工资,教育局指定专门培训机构培训学习,培训费自理,待培训合格后再上岗。
25.孕期、哺乳期及身患重病等期间不适宜轮岗的教师不参与轮岗。
四、合理分配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
26.实施对象为教育局事业编制干部、全县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学前中心在编教职工。
27.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工作津贴500元。
28.奖励性绩效工资严禁实行“平均主义”分配,由学校考核确定后报教育局,次月由教育局按考核结果发到个人工资卡。
29.以中心学校、直属学校为单位,各学校进一步修订完善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经职代会通过后严格执行。
30.教师绩效工资坚决不得他用,必须量化考核,奖罚分明,奖罚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