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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关于民和县2015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发文字号: 民政办〔2015〕94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国防;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劳动、人事、监察;公安、安全、司法
成文日期: 2015年06月12日 发布日期: 2015年06月1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拟定的《民和县2015年农业机械购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612

 

 

 

 

民和县2015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

实施方案

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20156

 

根据《青海省2015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民和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农机装备水平和使用效率,推动农机作业领域向全程、全面发展提速,农业机械化向高质、高效转型升级,促进农牧业可持续发展,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重点支持全膜玉米、畜牧业、设施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重视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化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县所有的乡镇、村、社。2015年下达给我县购机补贴资金共644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634万元、省级财政补贴资金10万元。

、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15年补贴机具种类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其他机械等11个大类33个小类107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1)。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且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通用类机具最高补贴额执行农业部相关规定;一般农机各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对深松机、免耕播种机、马铃薯种植收获机、起垄机、残膜回收机可用省级资金累加补贴,其中对深松机在中央资金补贴额的基础上,可用省级资金进行同额度累加。其它机具按不超过中央补贴额50%进行累加补贴。县级不得对补贴额进行调整,只能选择是否使用省级资金进行累加补贴,可根据本地实际从上述机具中确定累加补贴的机具。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商公布

补贴对象为纳入我县实施范围的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既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等。

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优先考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最后考虑农业企业,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年度内享受补贴农机具的台数不超过4台,同一品目机具不重复补贴,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数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确定。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省农牧厅将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要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过渡期为三年。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农机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并且承担相应风险。

补贴程序及补贴资金兑付方式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兑付方式。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由县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及时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一般每月结算一次。

(一)申请购机资格。购机者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县域内信用社卡或其他银行银行卡到县农机管理站提出购机申请(先购机后办理补贴手续的同时提供购机发票。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机具,还须提供注册登记手续)。县农机管理站对申请购机者进行资格审查。

(二)农户自主购机。购机者凭县农业、财政部门确认盖章的《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在20日内自主选择经销商、自主议价全额购机。超过20天未购机者,其《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自行作废。

(三)经销企业确认购机。经销商向购机者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在补贴机具上喷印“国家补贴机具”字样和机具编号,并登录农机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程序上传相关资料,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一式三份(购机者、经销商、县农业部门各一份),并提供售后服务凭证。

(四)补贴机具核实公示。购机者持购机发票、企业供货表及相关资料到县级农机管理站提出补贴机具核查申请。县农业、财政部门组织专人对购机者所购机具进行核实,并将已核实的购机者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补贴资金兑付。购机者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转付到购机者个人账户上。

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一是县农业、财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心忠任组长,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局长陈洪、财政局局长隆全林任副组长,县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监察局、审计局、工商局、公安局、农机管理站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民和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等具体事宜,并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领导小组在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下设办公室,陈洪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政策的宣传、实施与管理和农机产品市场的监管。同时,强化内部约束机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工作重要事项由集体研究,经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三是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为确保2015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县财政安排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10万元。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通过政策实施,推进农机化技术应用水平,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加快农机化发展步伐。尽量满足农民对设施农业设备、保护性耕作机具、畜牧养殖机械、全膜玉米机械等重点产业发展所需机具的申购需求。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一是要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提倡补贴对象先购机再申请补贴,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核实时要求见人、见机、见票,重点核实机具出厂编号。二是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及时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务求宣传实效。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

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民和县农牧业信息网站购机补贴专栏上,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要进一步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免费提供服务,确保专栏有效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一是县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青海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三个绝不能”、“五个严禁”、“十个不准”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等要求落到实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年度内集中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不少于两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省农机局,对问题较大的案件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特别是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及时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及处理意见。二是加大补贴资金监管力度。县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补贴种类、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财政和农机化主管部门。三是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要拓宽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要按规定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

七、总结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购机补贴执行情况的总结,并于1220日前将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送省农牧厅和财政厅。

附件1. 2015年青海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 民和县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电话


附件1

2015年青海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1大类33个小类107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翻转犁  1.1.2旋耕机 1.1.3耕整机(水田、旱田) 

1.1.4微耕   1.1.5田园管理机  1.1.6开沟机(器)

1.1.7深松机  1.1.8联合整地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驱动耙   1.2.3起垄机

1.2.4灭茬机  1.2.5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旋耕播种机 

2.2栽植机械

2.2.1油菜栽植机   2.2.2甜菜移栽机

2.3施肥机械

2.3.1施肥机(化肥)   2.3.2撒肥机(厩肥)

2.3.3追肥机(液肥)   2.3.4中耕追肥机 


2.3.5配肥机

2.4地膜机械

2.4.1地膜覆盖机   2.4.2残膜回收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埋藤机

3.2植保机械

3.2.1机动喷雾喷粉机(含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背负式机动喷雾机、背负式机动喷粉机)

3.2.2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3.2.3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3.2.4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割晒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含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3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

4.2.4玉米收割割台

4.3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3.1油菜籽收获机

4.4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4.1薯类收获机    4.4.2甜菜收获机

4.5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5.1青饲料收获机  4.5.2牧草收获机  4.5.3割草机

4.5.4搂草机     4.5.5捡拾压捆机  4.5.6压捆机

4.5.7饲草裹包机   4.5.8抓草机

4.6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6.1秸秆粉碎还田机    4.6.2高杆作物割晒机

4.7蔬菜收获机械

4.7.1果类蔬菜收获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2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2.2种子清选机  5.2.3扬场机

5.3干燥机械

5.3.1粮食烘干机   5.3.2油菜籽烘干机

5.3.3果蔬烘干机   5.3.4热风炉

5.4仓储机械

5.5.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磨粉(浆)机械

6.1.1磨粉机     6.1.2磨浆机

6.2果蔬加工机械

6.2.1果蔬清洗机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离心泵    7.1.2潜水泵

7.2喷灌机械设备

7.2.1喷灌机    7.2.2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7.2.3 灌溉用过滤器

7.3其他排灌机械

7.3.1抗旱机泵   7.3.2水井钻机

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青贮切碎机 8.1.2铡草机    8.1.3揉丝机

8.1.4压块机    8.1.5饲料粉碎机  8.1.6饲料混合机

8.1.7饲料搅拌机 8.1.8颗粒饲料压制机

8.2畜牧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   8.2.2喂料机   8.2.3送料机

8.2.4清粪机(车)   8.2.5水帘降温设备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挤奶机   8.3.2剪羊毛机  

8.3.3贮奶罐   8.3.4冷藏罐

8.4水产养殖机械

8.4.1增氧机   8.4.2网箱养殖设备 

8.4.3水体净化处理设备    

8.5其他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5.1养蜂专用平台(含蜜蜂踏板、蜂箱保湿装置、蜜蜂饲喂装置、电动摇蜜机、电动取浆器、花粉干燥箱)

9.动力机械

9.1拖拉机

9.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9.1.2手扶拖拉机    9.1.3履带式拖拉机

10.设施农业设备

10.1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10.1.1卷帘机     10.1.2加温炉

10.2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10.2.1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10.2.2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11.其他机械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固液分离机   11.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附件2

民和县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电话

一、监督电话:

青海省农机局             09716101776

青海省财政厅             09716142083

民和县农业局             09728516105

民和县财政局             09728526645

民和县监察局             09728522081

二、投诉电话

青海省农牧机械推广站         09718252826

民和县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     09728522384

民和县工商局             09728583907

三、农机购置补贴联系电话: 

民和县农机推广管理站         09728521608  

09728522384 

“三农”服务热线:           12316

联系人:               董张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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