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海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坚持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政府工作各领域、全过程,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牢牢把握“三个最大”“三个安全”省情定位,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化拓展“一优两高”实践内涵,以“四地”建设为引领,积极融入“五个示范省”建设,围绕省委“八个新高地”战略部署和市委“五个新海东”建设目标,大力弘扬“海东精神”,全力打造“区位优势强、生态环境美、开放活力足、幸福指数高”的新民和,奋力开创民和—红古创新发展先行区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和省市各项决策部署,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及时向县委请示、向县人大报告、向县政协通报重大事项。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充分发挥各乡(镇)政府和各部门作用,切实贯彻执行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真抓实干,狠抓落实。各乡(镇)政府和各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落实“710”工作制度,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局长组成。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外出期间,由分管县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六、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县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意见。
七、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县政府办公室工作。
八、县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单位工作。
县审计局在县长和市审计局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九、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县政府要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十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坚持问题导向,部署经济发展新战略,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营商环境的理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三、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四、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十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践行“两山”理念,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统筹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注重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积极推动“双碳”工作,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十六、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公平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推动全链条优化审批、全周期提升服务,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让市场主体更加活跃、公平竞争,不断催生新的市场主体。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深化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确保决策科学、内容合法、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十八、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调节、民生改善、生态保护、深化改革、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务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建议,须经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评估论证,对相关数据、情况和依据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后上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业技术人员、社会公众、企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县政府副县长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措施,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及时跟踪和反馈政策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配合部门要积极主动,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十三、县政府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和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行政决定。
二十四、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提请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政府签订的协议和出具的承诺函等法律文件,报县政府前应经过法律论证和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实行政府法律顾问团和顾问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五、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原则制发;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由县司法局对政府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和审核,审核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由制定部门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协调一致后发布。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日常清理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每隔两年进行一次系统清理;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二十六、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遵守有关程序规定。凡为履行政府职能,对公民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以及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征询意见建议。
二十七、县政府各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向县委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接受质询和询问,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和媒体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落实责任、限时办结,提高办理质量,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二十九、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监督、司法监督和审计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健全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乡(镇)政府及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来信来访反映的实际问题应依法办理、按政策办理。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应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拓宽政务公开和服务渠道,完善和规范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不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工作例会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五、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出席会议,安排各乡(镇)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
三十六、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贯彻落实县委工作要求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请县委和市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要报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六)听取县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列席会议,安排县工业园管委会和审计、发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安排议题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相关议题。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人数须超过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
三十七、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调研、协商和论证等材料必须充分,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协调、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充分酝酿,应会前一周事先确定,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凡不涉及全局工作、未提出新的贯彻举措、无重大政策调整、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原则上一律不上会。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由分管副县长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质量。
三十八、县长工作例会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县长工作例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各副县长近期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汇报;
(二)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三)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推进重点难点问题;
(四)部署和协调推进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
(五)其他需要由县长工作例会研究的事项。
县长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三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工作例会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由县长批印或县长委托分管县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县长批印,会议纪要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分管县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公开的,邀请新闻单位列席并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相关副主任审定,必要时报县长审定。
四十、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相关副主任、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负责人参加,研究和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受副县长委托,可主持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
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的事项涉及县政府其他领导分管工作的,召集人应在会前与其他领导协调沟通,并向分管县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县长或县长报告。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由召集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依职权决定。需要决定的事项超出召集人分管工作范围或职权的,应报县长或分管县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县长决定。专题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县政府副县长因故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工作例会的,向县长请假;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工作例会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将请假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四十一、全县性会议要严格实行会议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控制规模和时间,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分管副县长同意,再正式向县政府报送请示。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可视情况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现场会等形式召开。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四十二、县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各乡镇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逐项督查,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汇报落实情况。
第八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三、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文件报送的有关要求,严格遵守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严禁多头主送。县政府领导不受理和审批非正常程序传递的文件。
四十四、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
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意见,提出办理意见。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十五、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须由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署,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或县长委托分管县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县长审批。
四十六、县政府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县长签发,经县长授权也可由分管县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县长签发。
四十七、县政府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的重大决定和人事任免,以及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县长签发。
四十八、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下行文,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分管县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县长签发,重要事项报县长签发。县政府与其他县或市政府各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县政府领导签发,签发前须报告县长。
经县政府授权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平行文、下行文,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初审,办公室主任复审,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分管县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县长签发,重要事项报县长签发。
四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凡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有效的,不再重复发文。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五十、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本规则的,县政府办公室应当退回报文单位。
第九章 督察与考核制度
五十一、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察制度。各部门、各乡(镇)必须坚决贯彻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决定和命令。各部门、各乡(镇)对县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严格遵守“710”台账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员,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通过“710”政务督办系统做好销号认可工作,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报告县政府。
五十二、对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督察考核制度。严格执行“710”工作定期督查通报制度,重点考核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县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
五十三、督查检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县政府副县长对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亲力亲为督促落实,对分管口工作进行具体安排,主动谋划工作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对情况复杂、落实难度较大或跨部门、职能交叉的重要工作,分管副县长难以协调解决的,应及时提交分管县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县长、县长或有关会议协调解决。
第十章 公务活动
五十四、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需副县长参加的,有关部门应事先请示县政府,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相关领导决定。
五十五、除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县长、副县长不参加各种检查、评比、总结、颁奖、揭幕、剪彩、奠基等活动,不出席庆祝会、庆祝会、表彰会、博览会、首映式及各类论坛等活动,不在活动中挂名任职。
五十六、县长、副县长会见应邀来访的外宾,由邀请或接待部门提出方案,经县外事办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审定。会见港澳台人士和海外华侨,由接待单位提出意见,经县外事办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县长、副县长会见外国常驻或临时来华记者,由县外事办商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后,报县长、县委书记审定。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接受外国新闻媒体采访,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外事办商县政府办公室管理和安排。
五十七、县长出国(境)交流、访问,按规定程序,由县政府报市政府审批;副县长出国(境)交流、访问,经县长审核,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以上出访事项在报市政府之前,应由县外事办征得有关驻外使领馆和县委书记同意。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出国(境)交流、访问,由其所在单位或组团单位报县外事办审核,报分管县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县长和县长同意后,报县委书记审批。
第十一章 纪律与作风
五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代表县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县政府工作有关重大事项的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五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政和财经制度。带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送礼和宴请。要厉行勤俭节约,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决反对和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六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离青外出,事先报请县委书记同意后,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请假报备。副县长离青外出,报县长审签后,向县委书记请假;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离青外出,向县长请假,按规定向县委书记请假;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休假报县长审签,向县委书记请假,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副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离青外出期间,如有重大事项,返回后应向县委书记和县长报告有关情况。
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学习、休假,由本人事前报告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报县长审签,向县委书记请假,按程序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由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报县政府办公室。
六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省市县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措施,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积极开展实地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数量,不搞层层多人陪同。
六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研究新情况,积累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努力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
六十四、县长、副县长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指导重大专项工作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性的会议和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六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
除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外,县长、副县长一般不为部门和乡镇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不题词、不题字、不作序。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和题词、题字、作序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二章 附则
六十七、“710”工作制度是指省政府在政务工作中,一般事项必须在7天之内办结,复杂事项1个月内有结果,年初确定的所有事项在年底清零销号,确保既定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事项落实起始时间从部署当日算起。
六十八、县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