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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工作方案
来源:    时间:2018年03月13日    

民和县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        防治“十三五”规划工作方案

县环境保护局

20183

 

为切实落实《海东市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要求,稳步推进我县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扎扎实实”特别是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要求,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秉承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按照“严、真、细、实、快”的工作要求,以风险防控为核心,以依法治核为根本,以能力建设为支撑,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持续提升安全水平,不断推进放射性污染防治,保障我县核技术利用事业安全高效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法治,严格监管。积极推进辐射安全制度建设,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实施监管,坚持审评从严、许可从严、监督从严、执法从严的“四严”制度,实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法严惩的全过程监管。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确保核与辐射安全为前提,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手段,确保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管理及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开展已退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周边环境安全管护,推进历史遗留放射性污染治理,恢复和改善环境。

规范管理, 持续改进。持续推进核安全文化培育,狠抓核技术利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强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注重经验积累和反馈,及时查找和消除安全隐患,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水平。

改革创新,提升能力。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和技能,持续改进监测与执法装备条件和监管手段,不断提高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和应急能力水平。

(三)主要目标

2020年目标:防止辐射事故发生,已退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辐射环境质量保持良好,辐射应急能力得到增强,辐射监管水平明显提升,确保不发生重大辐射事故,辐射安全、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继续得到有效保障。

核技术利用装置安全水平方面,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保持100%许可管理,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跟踪监控能力基本形成,废旧放射源实现安全收贮。防止发生辐射事故,尤其避免发生重、特大以上辐射事故。

辐射应急响应方面,强化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应急指挥、应急响应、应急监测、应急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形成统一调度的辐射事故应急保障力量,充实应急物资及装备配置。

辐射安全监管能力方面,基本建成与全县核与辐射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加大县级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监管、监测和执法装备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扎实推进制度建设

编制《民和县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办法》,推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制度建设,强化高危风险移动放射源辐射监管,逐步形成核与辐射事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制度体系。(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二)实施放射源安全专项行动计划

依照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监管需要,开展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评价核与辐射安全状况,编制民和县核与辐射安全情况报告,及时公布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状况。(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保障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安全

完成伴生放射性矿现状调查,推进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分类管理。对全县伴生放射性矿进行全面系统调查,摸清全县伴生矿生产过程中造成辐射环境影响的矿产类型、分布地区、数量,伴生放射性核素种类、放射性核素含量,放射性废物排放量、排放去向,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完善伴生放射性矿开采利用企业安全监管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周边辐射环境监测。(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

(四)提升核安全保障水平

按照《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全防范系统要求》,建立全县高危风险移动放射源的实时跟踪监控系统,加强对高危风险移动放射源的安全管理,严防装卸、运输、现场作业和贮存中发生安全事故。对全县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等进行整备、收贮,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机制,保障送贮经费,妥善处置废旧放射源。(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五)完善应急预案与指挥体系

修订并完善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完善辐射应急预案执行程序,不断提高各级预案的有效衔接。制定《民和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各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建成辐射事故县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专业装备。(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环境保护局)

(六)强化辐射事故应急技术及保障体系建设

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基础能力建设,建设核与辐射快速响应能力项目,建立健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平台,形成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夯实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预警、抢险救援、信息报送、后果评价和决策指挥能力。加强应急保障资源整合,建立完善政府和社会机构应急物资共享保障机制,提升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环境保护局)

(七)加强应急演习和培训

建立环保、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辐射事故综合应急演练,加强辐射事故应急技术支持力量系统演习,提高各部门协同作战能力。定期组织各级辐射应急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培训。(责任单位:县政府应急办、环境保护局、公安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八)全面推进执法能力建设

充实加强辐射安全监管监测机构和人员队伍,监管监测机构达到与之承担任务相匹配的能力水平;强化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改善现场执法检查技术装备,进一步提升执法工作效能;加大辐射监管、监测与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大力开展法规标准宣贯和核安全文化普及,严格依法监管、规范执法、科学监测,全面提升监管、监测与执法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责任部门:县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县编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完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统一规划布局、优化整合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生物、陆地、电磁等环境要素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在我县建设1个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点。以重要辐射设施周边及其他重要敏感地区为重点,在重点城镇、重点流域、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完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点,构建完整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体系,全面、客观、准确、及时反映辐射环境质量状况。推进县级辐射监管能力建设,配齐县级监测机构辐射监测仪器设备,满足其承担的辐射环境监测和监管要求。(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核与辐射安全及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任务。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和本实施方案,结合本部门承担的任务,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落实责任主体,明细措施,严格管理,加强考核,确保工作落实。(责任部门:县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县编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完善财政保障机制

县财政局按照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将放射性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运行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好国家规定的辐射环境监测岗位津贴等各项政策。(责任部门: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强化监督评估

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结果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各乡镇、各部门,确保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体系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落实到位。(责任部门:县环境保护局)